家理乾貨 北京VS江蘇關於50個婚姻家庭糾紛疑難點的審判意見一

2021-01-18 家理律師事務所

編者按:2019年7月1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及精神,並結合江蘇地區的司法實踐,制定了《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以下簡稱「指南」)。該指南涉及程序、同居、撫養贍養、夫妻財產四個方面的問題,共50條。

該指南出臺後,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主任、資深婚姻家事律師易軼結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2016年制定的《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以下簡稱」參考意見」)、北京地區的司法審判實務,以及易軼律師個人觀點,就該指南50條內容在北京地區的適用情況進行一一比較,分四期分享給有需要的人士,以供大家進行參考使用。

一、程序問題

1、家事糾紛案件如何確定級別管轄?

江蘇高院:第一審婚姻、繼承等家事糾紛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臺),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北京地區:婚姻家事案件無論標的多少,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大家眾所周知的上市公司史上最貴離婚案件——崑崙萬維的周亞輝離婚案件,涉及財產標的百萬億元,依然由海澱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管轄。

2、涉及不動產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

江蘇高院: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屬於婚姻家庭糾紛,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不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但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北京地區:對於上述案件是否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實務中婚約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案件在家理律師們辦理的案件中既可以按照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確定法院,也可以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每個法院立案尺度不同。

3、離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能否按撤訴或者按撤回上訴處理?

江蘇高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應當親自出庭參加訴訟。離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邁體弱、交通不便、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並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並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僅因為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即按撤訴或者按撤回上訴處理。但原告或者上訴人本人未出庭參加訴訟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後果。

北京地區:處理原則同江蘇高院。比如,涉外離婚案件原告在國外的,原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須在當地進行公證並經當地、我國外交部門雙重認證授權代理人參加離婚訴訟,並提交經公證雙重認證程序的書面離婚意見書。

4、對於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應當如何處理?

江蘇高院:對於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慎重處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無法送達時,應當要求其補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親屬的地址以及聯繫方式,向被告近親屬了解被告下落並製作筆錄,加強調查走訪,必要時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材料。對於窮盡送達手段被告確實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並缺席判決。

對於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要求原告本人到庭籤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提供被告地址,如有虛假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事後經查證確屬提供虛假地址的,按妨害民事訴訟處理。

北京地區:處理原則同江蘇高院。參考意見第53條【缺席審理離婚案件的處理】離婚訴訟中,被告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應要求原告方提供有關機關出具的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或其他能確定證明被告方下落不明的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應依職權對被告方下落不明的情形進行走訪調查。也就是說被告不出庭的案件,可以窮盡送達手段後進行公告送達並缺席判決。

5、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準予離婚的判決能否申請再審?

江蘇高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準予離婚的判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予受理。

北京地區:北京地區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我個人贊同江蘇高院的規定,但在實務中如無特殊情形很難推翻原判決,容易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因此我不建議當事人申請再審,而是六個月後繼續起訴以縮短離婚的訴訟時間。

6、事實婚姻經調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決不準予離婚?

江蘇高院:事實婚姻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調解或者判決準予離婚。

北京地區:處理原則同江蘇高院,也就是說對於事實婚姻調解不能和好的,不會判決不準予離婚。

7、無效婚姻能否按撤訴處理?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是否構成重婚?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果申請時重婚情形已經消失的,應當如何處理?

江蘇高院:為體現國家強制力對無效婚姻的幹預和制裁,無效婚姻經查證屬實的,即使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也不能按撤訴處理,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依照《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三條的規定,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又與他人結婚的,構成重婚。

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申請時即使當事人已經辦理了合法婚姻的離婚登記手續或者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經死亡等導致重婚情形已經消失的,亦應予以支持。

北京地區:參考意見第1條【婚姻無效的審理】人民法院受理離婚訴訟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經釋明當事人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可駁回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離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張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在離婚案件中對婚姻無效主張一併審理。

雖然北京高院未明確無效婚姻是否可以撤訴,但是從上述意見可以看出其處理原則與江蘇高院應該一致,即為體現國家強制力對無效婚姻的幹預和制裁,經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二、同居問題

8、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彩禮應否返還?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彩禮應否返還?

江蘇高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共同生活,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因、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離婚時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的,可以根據離婚的過錯、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

北京地區:參考意見第43條【彩禮問題】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不具備上述特點的婚前財產贈與不構成彩禮。涉彩禮糾紛一般應列夫妻雙方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為訴訟當事人。

上述參考意見並未對上述兩種特殊情形下彩禮如何返還作出明確意見,只是對彩禮以及涉彩禮糾紛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問題做了規定,但在審判實務中一旦涉及彩禮問題處理的原則與江蘇高院的基本一致,需要根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原因、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數額。

9、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應當如何分割?

江蘇高院: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關係,對於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本人所有。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於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額比例分享權利;如果查明屬於共同共有,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視為按份共有,不能確定出資額比例的,視為等額享有。

對於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

北京地區:參考意見第44條【同居關係解除後財產分割原則】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同居關係解除後要求分割同居期間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所得財產的,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且上述同居期間財產混同的,推定為共同共有,但根據同居時間、各自貢獻、生活習慣等因素能認定為按份共有財產的除外。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亦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同居關係解除後要求分割同居期間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所得財產的,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且財產混同的,推定為按份共有,具體份額比例可依據同居時間、各自貢獻、生活習慣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有證據證明雙方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兩地的處理原則是一致的,但是兩地對於雙方發生財產混同如何處理的規定不一致。北京高院按照雙方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進行區分,以夫妻名義同居,混同時推定為共同共有,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混同時推定為按份共有;江蘇高院沒有對同居關係進行區分,如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一律推定為按份共有。

10、因戀愛、同居產生的情感債務應當如何處理?婚外情所涉贈與應當如何處理?贈與行為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贈與財物應當如何返還?

江蘇高院:一方以戀愛、同居為由主張另一方支付「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戀愛、同居期間因懷孕中止妊娠主張男方分擔醫療費、營養費等合理費用的,可以支持。

有配偶者贈與或者約定贈與第三者財物,贈與後反悔主張返還或者第三者主張履行贈與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贈與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犯其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主張返還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張贈與行為無效並主張返還贈與財物的,應當認定贈與行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贈與財物應當全部返還。

贈與行為被認定無效後返還的贈與財物應為贈與當時的標的物,如果贈與的是房屋、車輛等實物,應當返還實物。如果實物因滅失、轉讓等原因導致無法返還的,可以參照實物滅失、轉讓時的市場價格或者轉讓對價折價補償。

北京地區:處理原則同江蘇高院。參考意見第48條【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處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許可將大額共同財物贈與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張請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返還財物;或在離婚訴訟中就該贈與行為主張損害賠償。

雖然北京高院的參考意見並未像江蘇高院的這麼明確,但是大的處理原則基本一致,配偶可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要求第三者返還全部財物。在北京地區的審判實踐中,如贈與人和配偶已經離婚,為避免原配偶的訴累,原配偶可主張返還一半購物,訴訟會追加贈與人為第三人,判決確認婚內贈與第三者財物的行為完全無效,第三者應將一半財物返還給原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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