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酒後摔死,法院判決:同酒桌5人均要賠償!原因是?

2021-01-09 澎湃新聞

「感情深,一口悶」

"感情厚,喝個夠"

「感情都在酒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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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酒文化的普遍存在,

在情誼行為中因飲酒而產生的

人身、財產損害亦極為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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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會喝酒發生意外,

參與者到底應不應該負連帶責任呢?

一個案例告訴你!

據長沙政法頻道,近日,湖南長沙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大學生李某酒後摔死在電梯井,家屬向同酒桌同學索賠近80萬。

事發前大學生李某邀上多名同學聚會,期間曾飲酒,聚會結束同學將醉酒的李某送到居住的小區電梯口離開,李某因醉酒掉入電梯井死亡。

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重大過失,應對死亡後果負主要責任,其中5名共飲人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需承當相應責任。

案情回顧

張某、謝某、胡某與李某系湖南某學院同班同學。李某從外地回長沙後提議聚餐,2019年4月某日晚,四人相約至學校附近的飯店聚餐。

聚餐前,謝某、胡某又邀請了羅某、劉某等8人參加上述聚會。而多名受邀者在這次聚會前均不認識李某。

酒足飯飽後,張某與謝某一同送酒醉後的李某至居住小區的電梯內。

次日上午八時許,物業工作人員在小區電梯風口井底發現李某屍體。經調查取證,長沙縣公安局認為李某死亡「排除他殺,屬意外高空墜樓死亡」。

李某家屬請求本院判令:被告張某、謝某、胡某、羅某、劉某、楊某、張某晶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678960元、喪葬費40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

法律分析

李某是在喝醉後誤以為自己已經到家的情況下,掉入電梯風井死亡,其死亡與先前過量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被告張某、謝某明知李某飲酒過量,並在飯店摔跤的情況下,未將李某送進屋內,也未聯繫其同住人員或其家屬,待李某進入電梯後也未聯繫李某本人或同住人員進行安全確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同理,被告胡某明知李某飲酒過量的情況下,沒有護送李某回家或者通知其同住人員或家屬,應當與被告張某、謝某承擔同等的責任。

被告羅某、劉某雖比被告張某、謝某和胡某早離開,但基於先前的共飲行為,相互之間產生了合理限度的防止危險發生的安全注意義務,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被告張某晶、楊某未與李某同桌吃飯喝酒,現有證據也無法證實被告張某晶、楊某對李某有勸酒或者灌酒的行為,故原告李某家屬要求被告張某晶、楊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亦並非第一次喝酒,應當知道自己的酒量及能預見過度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後果,且在明知第二天早上要乘高鐵去外地出差的情況下,仍然提議聚餐,放任自己醉酒,其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死亡後果負主要責任。

結合各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原因力的大小,法院酌情認定由被告張某、謝某、胡某各承擔3%的責任,被告羅某、劉某各承擔1%的責任,剩餘89%的責任由李某自行承擔。因此,被告張某、謝某、胡某應分別向原告李某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2922元(764070.5元×3%),被告羅某、劉某應分別向原告李某家屬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641元(764070.5元×1%)。

原告家屬:他們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將我們兒子安全送回居住地,應共同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各被告:我們認為,在這場意外中我們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

好友相約一起吃飯、共同飲酒是社交情誼行為,其本身並無過錯,但共飲人中有人過度飲酒,明顯存在危險的可能性時,其他共飲者基於先前的共飲行為,相互之間便產生了合理限度的防止危險發生的安全注意義務,包括勸告、照顧、護送、通知他人等,義務人應作為而未作為致使損害結果發生的,應承擔不作為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一、限被告張某、謝某、胡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分別向原告李某家屬賠償各項損失22922元;

二、限被告羅某、劉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分別向原告李某家屬賠償各項損失7641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官提醒

聚餐本來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誰也不希望出現意外。

在與親朋好友的共同飲酒中,非強制禮節性勸飲是傳統民風民俗,如果飲酒出現了人身損害事故,首先要承擔責任的是飲酒者自己。

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5、酒局的組織者,未承擔控制客人飲酒適度和酒後安全護送的義務。

來源: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政法頻道、微言說法、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原標題:《大學生酒後摔死,法院判決:同酒桌5人均要賠償!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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