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喝酒鬧出來的事!
同桌飲酒,意外死亡,朋友們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大學生喝醉後摔死在電梯井,其家人向酒席上的同學索賠近80萬元!
張,謝,胡和李是湖南某學院的同學。李從另一個地方回到長沙後,提議一起吃晚飯。 他們四個在學校附近的一家餐廳見面共進晚餐。餐前,謝,胡邀請了羅,劉等8人參加了上述聚會。吃喝後,張和謝還把醉酒的李某送到了居住小區的電梯。第二天早上,物業人員在住宅區電梯通風井底部發現了李的屍體。經過調查和取證,警方認為李的死「排除他殺,屬意外高空墜樓死亡」。
李某家屬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張,謝,胡,羅,劉,楊,張支付原告死亡賠償金678960元,喪葬費4萬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
根據雙方的過失程度和因果關係的程度,法院裁定被告張,謝,胡各承擔3%的賠償責任,被告人羅,劉各承擔1%的賠償責任,其餘89%由李某自己對此負責。因此,被告張,謝,胡應賠償原告李家的各種損失共計22922元(764070.5元×3%),被告人羅,劉應賠償原告李家的各種損失總計7641元(764070.5元×1%)。
感情深,一口悶!感情厚,喝個夠!
此判決一出,兄弟們還敢狂飲不?
北京觀妙律師事務所法律分析
1、因果關係分析:
喝醉後,李誤以為自己已經到家然而摔倒在電梯井中致死。他的死亡與其之前的過度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過錯程度分析
被告人張和謝知道李某醉酒過多,還在飯店摔了一跤,在有風險的情況下,他們沒有把李某安全送進屋裡,也沒有聯繫他的家人,也沒有在李某進電梯後聯繫本人。存在疏忽大意。同樣,被告人胡某知道李某飲酒過多時,沒有護送李某回家或通知其家人,他應承擔與被告張某和謝某同等的責任。
儘管被告人羅和劉比被告人張,謝和胡早離開,但根據他們先前的飲酒行為,他們之間產生了合理限度的防止危險發生的安全注意義務,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一定的責任。
作為一個有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李某不是第一次喝酒。他應該了解自己的酒量,並知道過度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後果,並在明知第二天早上自己將乘坐高鐵到外地出差的情況下,建議一起吃晚飯,放任自己喝醉,他具有重大過失,應該對自己的死亡負主要責任。
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和因果關係的程度,法院裁定被告張,謝,胡各承擔3%的賠償責任,被告人羅,劉各承擔1%的賠償。責任,其餘89%。李對此負責。
真可謂,喝酒誤事。
此判決一出,兄弟們還敢狂飲不?
文章由觀妙律所王學強團隊主筆,在此和大家分享一些對生活熱點事件的法律解析。如果您對文章有任何想法、意見、建議,歡迎留言告訴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