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前期文章關於對未籤訂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資賠償中提到過此問題,今天對此做一個詳細的解答。
一、理解上的分歧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個規定目前在認識和理解上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實踐中各方已無爭議。但是在勞動者前一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仍然留用勞動者但未續籤勞動合同的情形,算不算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呢?
反對意見認為:勞動者已經履行完了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下一個勞動合同尚未籤訂時仍然在用人單位工作的,不屬於「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是因為「自用工之日」應做狹義的理解,即「首次」進入用人單位工作時候才能算是「自用工之日」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之所以如此規定,重在保障勞動者初次進入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經過一個勞動合同期限,勞資雙方相互了解加深,如果勞動者仍被留用,則勞動者的權益將繼續像原先一樣能得到保障,並不需要法律再特別保護。
從《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履行勞動合同」,以及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沒有續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視為雙方以原勞動合同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因此,應當續籤勞動合同而未續籤的不應再支持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賠償。
認同應當支付二倍工資的觀點認為:時下在國家層面並未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籤勞動合同時是否應當承當二倍工資賠償作出明文規定,從現有的法律法規的立法思想和保障勞動者權利角度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應該包含了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籤的情形。勞動合同是特殊類型的合同,也有明確的合同履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勞資雙方權利與義務終止。此時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勞資雙方處於一個事實勞動關係之中,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對於《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的「自用工之日起」不應當狹義的理解為是勞動者首次進入用人單位時候的情形,勞動者在前一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仍在用人單位工作也符合「自用工之日起」的情形。因此,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籤勞動合同而仍然留用勞動者的,只要符合「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僅如此,對於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仍然留用勞動者但雙方未籤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呢?這個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已經作了明確規定,這是屬於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未依法訂立,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二、地方文件規定
上述僅為理論上的分析,雖然國家層面對此類問題並未明文規定,但是地方上還是有相關的指導文件。
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3條就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並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12)》 14「......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雙方仍未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三、27、勞動合同期滿後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期滿後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繼續工作,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在此情況下,因為用人單位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用工的法律後果均有預期,因此不需要再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即是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和承擔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之日。
總之,關於勞動者勞動合同屆滿未續籤,用人單位是否支持二倍工資?不論從理論上分析還是從地方法規規定上看,都認為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支持。特別是北京市的規定,直接取消了用人單位1個月寬限期,若用人單位不續籤勞動合同,則自用人單位應當續籤勞動合同之日就要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簡介:作者鄒飛律師,江蘇常州人。本文為作者創作,寫作時也參考過其他知名律師或平臺的文章,如有侵權,請聯繫作者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