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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臺就是總督的別稱、撫臺是巡撫的別稱、臬臺是按察使的別稱、藩臺是布政使的別稱、道臺是各道道員的別稱、府臺是知府的別稱、學臺是各省學政的別稱。
下面我分別細講:
一、制臺總督與撫臺巡撫
制臺大人指的就是總督。總督是中國明清地方軍政大員,節制一省或數省軍務的大吏,所以又被稱為總制、制軍,臺是敬詞,是古代對人的尊稱,如臬臺,道臺,臺甫,兄臺等詞就是如此,因此總督又被尊稱為制臺。
因巡撫一方面總攬一省之軍政,故而巡撫又稱為撫臺,為表尊稱,所以叫撫臺大人。
總督和巡撫是省的最高軍政長官,屬封疆大吏。但在清初相當長時間裡,他們與明代時一樣,只是一種差遣官,乾隆時才正式確定為實缺官。總督一般轄兩省,也有轄三省或一省的。巡撫轄一省。
乾隆以後,設總督的是直隸(兼巡撫,同治九年加授北洋通商大臣)、兩江(轄江蘇、安徽、江西三省,同治五年兼授南洋通商大臣)、陝甘(轄陝西,甘肅並任甘肅巡撫事,新疆建省後復兼轄之)、閩浙(轄福建、浙江,光緒十--年兼福建巡撫事,臺灣建省後亦歸轄屬)、湖廣(轄湖北、湖南)、四川(兼管巡撫事)、兩廣(轄廣東、廣西,光緒三十一年兼廣東巡撫事)、雲貴(轄雲南、貴州,光緒三十一年兼雲南巡撫事),東三省(轄奉天、吉林、黑龍江,兼管三省將軍並奉天巡撫事),此外還有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
清代總督、巡撫有很大的權限,照例兼有兵憲之銜。總督授兵部尚書,都察院右都御史(光緒三十二年改為陸軍部兵部尚書銜);巡撫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經吏部奏請後,亦兼有兵部侍郎銜(光緒三十二年改陸軍部兵部侍郎銜)。
山西、山東、河南三省因無總督,故巡撫又兼提督銜,以便於統帥省內駐鎮綠營軍兵。此制後來又擴及到浙、皖、贛、陝、湘、桂、黔等省。這就是說,總督和巡撫,除掌有行政大權外,同時兼領兵權和監察權,具體說來,像制定省例省規、節制綠營軍隊、升調黜免屬吏、上奏錢糧會計、司法審制、監臨鄉試、對外交涉等等,均屬於督撫的職權範圍。
有時他們還奉旨兼理河道、漕運、鹽政和關稅。一般地說,總督偏重軍政,巡撫偏重民政,且因巡撫每省都有,所以作為省的守土官員,實應屬巡撫。
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不負擔地方行政職責,是一種專業性的官員。漕運總督駐淮安,管理魯、豫、蘇、皖、贛、浙、鄂、湘八省漕政。
鹹豐時,因漕糧改為海運,於光緒三十年(1904 年)更總督為巡撫,次年正式裁撤。河道總督掌理黃運二水的河務,分北河、東河和南河三段。北河轄直隸境內運河,由直隸總督兼領;東河管山東、河南,南河管江南,均專任。鹹豐後,黃河北徙,漕運改為海運,河道總督也先後被裁省。因為漕運總督與河道總督「並無地方之責」,其官缺通常多由道員升署,地位較低,故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規定,他們只兼領兵部右侍郎和右副都御史銜。
總督和巡撫,由於前者的品銜高於後者,在朝廷的敕書中,又常有總督節制巡撫之說,依此,巡撫應聽命於總督,可實際情況並不完全如此。二者都單開幕府,有獨自的奏事權,遇有大事,亦需兩相會商,並聯名奏請。
加上他們的職掌又多重複,不像尚書、侍郎一正一陪 .故職責上的磨擦,在所難免。特別是督撫同城或在一省者,更常因「志不齊、權不一」出現許多明爭暗鬥的事工。很多官員也上疏要求改變此種局面。清朝統治者雖在後期作過某種調整,如裁同城或同省者的巡撫,改歸總督兼任等等,但其原則卻始終不變。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督撫們轄地至廣,又都掌握著軍政財務大權,最具有鬧獨立性的本錢,實行二元化的領導體制,可使兩方有所牽掣,有利於防範尾大不掉的局面,反映了統治者的良苦用心。
二、臬臺按察使與藩臺布政使、學臺學政
臬,有「刑法;法度」的原意,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兼具司法和監察職能,故名按察使為臬臺。
藩,最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是屬國的意思,後來較大的郡太守擁有比較大的地方權力,也被人稱為「藩」。承宣布政使司實際是一省之長,類比過去,也尊稱為「藩」,故名布政使為藩臺。
學政管一省教育科舉,簡稱「學臺」,與巡撫、巡按屬同級別正三品,是「提督學政」的簡稱,由朝廷委派到各地主持院試,並督察各地學官的官員。
除了督撫以外,承宣布政司使、提刑按察司使和提督學政,也都是當時的省級官員。
布政使通稱藩司,主管全省財政和民政等事務,諸如戶籍稅役、道府以下官員的轉免考核、賓興鄉試、民事案件等,都由布政司衙門承辦或參預商決匯報。按照清朝的原先規制,布政使一職亦比照明代,屬地方最高長官,但因統治者看重督撫,突出其權力,使藩司事實上處於從屬地位。
到了乾隆十三年(1748 年),朝廷鑑於督撫的職務已經固定,正式議準:「督撫總制百官,布按二司皆其屬吏」,在位置排列上,「應首列督撫,次列布按」。從此,布政使完全成為督撫手下的屬官了。
布政使一職,在順治和康熙初年,除直隸以口北道兼理錢穀不設專職外,每省定為二人,一左一右(只貴州省因事簡,無右布政使)。康熙六年(1667 年),裁減為一人,同時直隸亦於雍正二年(1724年)改錢穀司道為布政使。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又以江蘇錢穀殷繁,特設江寧、蘇州二布政使,到了光緒時,隨著臺灣、新疆等地陸續建省,也都按制派設布政使。
在布政使司內,設有經歷司、照磨所、理問所,分別由經歷、都事、照磨、理問等職負責,處理全衙門的文書案卷等工作。又置庫大使或倉大使,掌稽察糧倉。他們都是布政司內的具體辦事機構。
按察使也叫臬司或廉訪,負責全省刑名案件和監督官員的風紀,是主管司法事務的官員,另外也兼理省內驛傳和充任鄉試監臨官。它與布政司,並稱兩司。按察使也是每省一員,直隸原以巡道兼理,雍正二年始行改定。又,新疆建省後,不專設按察使,其所辦事務,概由鎮迪道代管。按察使的屬員有經歷、照磨,掌收納文書;知事理勘察刑名;司獄負責囚獄之事。
此外還有提督學政,負責全省學校科舉、稽察士習文風。學政原按授官出身,分學道、學院兩類,雍正以後,提高學政地位,一律改稱學院,並加翰林院官銜。光緒二十一年(1905 年)停罷科舉,學政也隨之改為提學使。
三、道臺道員
道臺就是各道的官員,司之下設「道」,如糧道、鹽茶道、兵備道等等。道又稱「道臺」,因相當於宋時的觀察使,所以也稱「觀察」。
道員原為藩臬二司的派遣官,並不屬於地方的一個行政區域官。它們分守道和巡道兩種,守道兼布政司參政、參議銜,駐守於一定地方;巡道兼按察司副使僉事銜,分巡於所管區域。大致守道偏重錢穀會計,巡道掌理刑名。乾隆十八年(1753年),取消道員兼銜,官階正四品,正式成為轄屬於督撫的實官,在具體職能上,分守、分巡也逐漸趨向混同融合。
道員的名額,每省雖有定數,但中間常因事務繁簡而有所增減。道員中,有固定轄區的一般管若干府州,屬省和府州之間的行政官。還有一種通轄全省,經管某項專門事務,如糧儲道、巡海道、海關道、兵備道、興屯道、茶馬道、河工道,光緒時又置巡警道和勸業道。他們均無守土責任。
實際上,前面一類道員也常常通兼後面的專職事務,如江蘇省的分巡蘇(州)松(江)太倉道,便兼領兵備道事;陝西西(安)乾(州)鄜(州)分守道兼糧儲道;甘肅鞏(昌)階(州)分巡道兼理茶馬,屯田道等。道員下雜職有庫大使、倉大使、關大使,衙門內無具體機構。
四、府臺知府
知府是宋代至清代地方行政區域「府」的最高長官。知府又尊稱太守、府尊、黃堂、府臺便是知府的稱呼。
道雖是介於省與府州之間的一級行政機構,但很多具體經辦的事還是放在府和州縣身上。所以自省以下,府(直隸州、廳)和州縣才是最重要的衙門。
府設知府,從四品,是管理全府民刑財政、統轄所屬州縣的長官,設同知、通判等佐貳官,分管糧餉、水利、緝捕、撫邊、江防、海防等專門事務。屬吏有經歷、照磨、司獄、宣課司人使,庫大使等。
在府的機構中,京師所在的順天府和盛京的奉天府,因地位特殊,在編制上亦與眾不同。首先,它們均稱其長官為府尹大臣,秩正三品;副職稱府丞,正四品。雍正元年(1723年)規定,順天府尹特簡部院大臣兼任。奉天府尹自乾隆三十年(1765 年)起,確定選盛京五部中侍郎兼攝。光緒二年(1876年),加府尹二品銜,兼右副都御史,行巡撫事。
其次,這兩個府的管轄範圍,也遠比一般府要大得多。順天府共領二十四州縣,分東西南北四路,每路設廳同知一員,或管四五縣、五六縣。奉天府尹自行巡撫事後,其管轄範圍包括了當時整個盛京地區的二府四廳五州十四縣,以後隨著府廳州縣的增設而不斷加多。
直隸州或直隸廳,與府處於同一級位置。直隸州設知州一人,正五品,下有州同、州判。直隸州也有屬縣,知州除管轄本州事務外,亦與知府一樣,同時負責所屬各縣事。廳和直隸廳一般設在邊疆或新開闢地區。直隸廳除少數領有屬縣外,大都僅有廳的建置,設同知以領之。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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