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春軍 | 文化人類學視野下的冥婚

2021-02-13 史學研究

為了解冥婚的現狀,筆者和美國紀錄片導演Maria Yoon團隊,在河北宣化進行了為期三天的田野調查,採訪了為兒子操辦了冥婚的母親翟玉芳、考古技工楊貴福和以操辦喪禮為生的郭宣生,取得了冥婚現狀的一手材料。

冥婚最早的文字記載見於《周禮》,相關記載散落在傳世文獻及墓葬出土文書中,筆者在《冥婚流變考論》一文對其流變有較為細緻的梳理。唐代以來,冥婚更多盛行於底層社會,對於冥婚的記載及描述,往往見於文人士大夫隻言片語的隨筆記錄中,「雖小道,必有可觀者焉,致遠恐泥」,所以相關記錄不免簡單,我們看不到冥婚當事人的態度及想法。晚清以降,隨著西方強勢文化的滲透,中國面臨著「此三千餘年一大變局也」,中國傳統社會緩慢的進程被打破了,改正朔,移風俗,整個社會生活發生著急劇的變化。一些有著西方教育背景的學者開始用新的手段審視民俗。

1933年,著名社會學家李景漢在河北定縣進行社會調查,對於冥婚有如下記錄:

結陰親:無論男女,到了成年時期,沒有結婚就死去的人,家裡因著孤男孤女不入祖墳的習俗所限,又不忍把他們埋在地邊上獨受悽涼,又因為他們沒有結過婚,家裡總覺得對不住他們,要想著給死人繼子立後,接續香菸,這才有「結陰親」之說。當青年男子死去的時候,他家便一方面選擇承繼人,一方面託人物色以先死去青年女子的人家,然後由介紹人說合,有的也講究年貌、門戶。說妥之後,就叫新承繼的孝子,手拿紙幡,上寫著死去新婦的姓名、年歲、生日、時辰。有的坐一輛車,前往女家迎接死婦的靈柩回來。女家也預備紙錢、紙錁,坐車相送,到男家的村外再一同舉殯葬埋在祖塋裡。要是女青年死的時候,她家也託人尋一已死未婚的男人,給他們結合,也是如此辦理。至於作這門「陰親」的人家,也有由此往來很好的。

定縣就是現在的河北定州市,位於河北省南部,距離河北宣化近400千米,李景漢的田野調查距今已有80多年,但定縣與宣化冥婚仍有很多相同點:一、目的一樣,為了亡者入祖墳得到後人祭祀;二、與婚嫁一樣,講究門當戶對;三、婚禮儀式與喪葬儀式交錯;四、合葬之後,雙方親屬成為親戚。但是,任何一種民俗都是社會生活的投影,都會隨社會變遷而改移。過去冥婚者要找承繼人,隨著社會變遷,就沒有承繼人一說了。按照李景漢的記載:「要是女青年死的時候,她家也託人尋一已死未婚的男人,給他們結合。」如今,因為男女比例失衡,在冥婚上主導方均為男方。

殷商以來的傳統中一直有著靈魂不滅的觀念:「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遠之;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周人尊禮尚施,事鬼敬神而遠之。」(《禮記·表記》)西周以來,巫鬼文化逐步被禮樂文明所替代,儒家尤其崇尚「子不語怪力亂神」,但靈魂不滅的觀念並沒有消除,「人生始化曰魄,既生魄,陽曰魂。用物精多,則魂魄強,是以有精爽至於神明。」(《左傳·昭公七年》)靈魂不滅的觀念甚至影響到較為邊緣的吳越地區:

越王問於範子曰:「寡人聞人失其魂魄者死,得其魂魄者生,物皆有之,將人也?」範子曰:「人有之,萬物亦然。天地之間,人最為貴。物之生,谷為貴,以生人,與魂魄無異,可得豫知也。」(《越絕書校釋》卷十三)

靈魂不滅,更成為道家的理論來源和根基:

人無賢愚,皆知己身之有魂魄,魂魄分去則人病,盡去則人死。故分去則術家有拘錄之法,盡去則禮典有招呼之義,此之為物至近者也。然與人俱生,至乎終身,莫或有自聞見之者也。豈可遂以不聞見之,又雲無之乎?(《抱樸子》)

傳統中醫更是將魂魄存在與身體部位對應起來。「肺者,氣之本,魄之處也……肝者,罷極之本,魂之居也。」(《黃帝內經素問》)儒家是歷代王朝的正統意識形態,而道教則滲入到民間的毛細血管,二者關於魂靈不滅的思想,植根於傳統文化中。

本次田野調查中接受訪談的翟玉芳,接受過高中教育,後來還在政府機關、外貿公司工作過,但靈魂不滅、來世觀念,一度成為她堅強活下去的信念。攢錢為兒子「配幹喪」甚至成為她人生的動力。郭宣生是陰陽先生,為亡者做鬼媒是謀生手段,他在接受採訪時候聲稱:「我是不大相信這些的,但是人家相信,我就是他們的心理醫生。」考古工作者楊貴福則說:「遇到搶救性發掘,沒白天沒黑夜,很多泡在汙水中的屍骸,就是我們用手撿起來的,我是不大相信鬼神的。」但是楊貴福也說:「配幹喪是祖輩遺留下來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冥婚這件事,雖然是迷信,也可見人們對於婚姻的看重。總以為未婚而死,是人生的不幸,故即在冥間,亦須為覓配偶。」(陳東原:《中國婦女生活史》)紅白喜事,是中國人最為看重的兩件大事情。紅喜事就是婚禮:「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禮記·昏義》)祖先崇拜,就體現在傳宗接代上,增丁添口對於傳統農業社會來說,不單單是家族壯大的需要,更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是,婚姻前提是達到一定年紀:

女子七歲,腎氣盛,齒更髮長。二七而天癸至,任脈通,太衝脈盛,月事以時下,故有子。丈夫八歲,腎氣實,髮長齒更。二八,腎氣盛,天癸至,精氣溢瀉,陰陽和,故能有子。(《黃帝內經素問》)

也就是說,女子十四歲,男子十六歲,才可以邁入婚姻。未成年就去世,被稱作殤。按照郭宣生的描述,在河北宣化地區,「如果女孩不到12歲,男孩不到16歲死了,因為還未成年,活著不能結婚,死了也不能配幹喪」,所以就冥婚來說,意圖通過一種儀式使活人得以解脫,給死者以安慰。

從這個角度觀照冥婚,就可以看到,為兒子配冥婚的媽媽翟玉芳,既是為了給兒子「一個交代」,也是讓自己走出困境,尋求精神安慰。

按照英國人類學者弗雷澤對巫術的研究,「沒有生命的物體也可以和有生命的物體,如動物或植物一樣,傳遞福利或災難。他們本身的特質,在巫師的幫助下,給人帶來禍福」。本次田野調查中,在冥婚中用糕人替代女屍婚配,就是用沒有生命的物體來傳遞福利,而捏糕人通過念咒語,就類似於「巫師的幫助」,通過這個儀式賦予糕人以生命。檢閱古籍,我們發現用一種模擬的偶像作為冥婚的對象,古人早已有之,「欽、廉子未娶而死,則束茅為婦於郊,備鼓樂迎歸而以合葬,謂之迎茅娘」(《嶺外代答》)。

冥婚儀式通過焚燒死者生前所用之物,藉助升騰的煙霧,將此世與彼岸相連接,「彼等尚有另一風習,設有女未嫁而死,而他人亦有子未娶而死者,兩家父母大行婚儀,舉行冥婚。婚約立後焚之,謂其子女在彼世獲知其已婚配。已而兩家父母互稱姻戚,與子女在生時婚姻者無別。彼此互贈禮物,寫於紙上焚之。謂死者在彼世獲有諸物。」(馮承鈞譯:《馬可·波羅行紀》)如今的冥婚,與元代的記載一樣,也保留了焚燒紙衣紙錢之風俗,這當為交感巫術的一種。

殉葬是一種與生產私有制相伴隨的現象,起源甚早,商代就有記錄:「1976年,在安陽殷墟發現的婦好墓,出土隨葬物品1928件,其中青銅器440多件,玉器590多件,骨器560多件,此外還有石器、象牙製品、陶器以及6800多枚貝幣。殉人16名,6條殉狗。」(《殷墟婦好墓》)考古發現,「商代人殉人祭有確數的共3684人,若再加上幾個復原和不能確定的一些數字,那就將近四千人了」(胡厚宣、胡振宇:《殷商史》)。在對歷史文獻考證的基礎上,筆者曾得出如下結論:

殉葬非人道的做法,必然使統治者受到社會壓力;然靈魂不滅之觀念固然也不會消失,對陰間的「關懷」就會一如既往,「冥婚」就是殉葬最佳的「替代品」了。(《冥婚流變考論》)

美國人類學家提出的「大傳統和小傳統」二元分析概念,用以說明在複雜社會中同時並存的兩種不同層次的文化傳統:

在某一種文明裡面,總會存在著兩個傳統。其一是一個由為數很少的一些善於思考的人們創造出的一種大傳統,其二是一個由為數很大的,但基本上是不會思考的人們創造出來的一種小傳統。大傳統是在學堂或廟堂之內培育出來的,而小傳統則是自發地萌發出來的,然後它就在它誕生的那些鄉村社區的無知的群眾的生活裡摸爬滾打掙扎著持續下去。(羅伯特·芮德菲爾德著,王瑩譯:《農民社會與文化》)

殉葬無疑是一種上層社會的「大傳統」,由統治者「創造」並踐行。那麼,我們可以猜測,冥婚就是對殉葬的另一種模擬:讓去世的親人避免孤單,在靈魂世界得以圓滿,冥婚就是一種最佳的替代辦法。

冥婚不登大雅之堂,基本被正史忽略,偶爾被獵奇的文人錄入到野史筆記當中。殉葬則因其是上層社會的一種社會實踐,所以被記載,考察宣化地區的冥婚現象,就不能忽視其方志記載的殉葬現象。考察編寫於1922年的《宣化縣新志》卷十一人物誌的「貞烈」傳,比較當今宣化的冥婚,就能獲得更好的參照。被列入的明代貞烈女50人,其中殉葬或者殉葬未亡的有10人;清代貞烈女111人,其中殉葬或者殉葬未亡的有5人。

由明朝到清朝,貞烈女人數整體上升,但殉葬人數卻在減少。這種社會現象必然與統治者所倡導的主流意識形態逐步消歇相關。「到了明代,已經進入封建社會的晚期,殉葬的風氣,依然存在。明朝前期,有五個皇帝在死時慘無人道地殉葬年輕的妃嬪。明初非但帝王如此,諸王大臣亦循此風,迨至英宗遺詔,禁止殉葬妃嬪,才終止了這種暴虐的制度。雖然帝王廢除了,但此風仍未停止。」(劉精義:《明代統治者的殉葬制度》)所以體現在方志中,殉葬的貞女基本佔了所有入圍貞女的十分之一,到了清代,上層社會的殉葬基本消歇。

據王先謙《東華錄》:康熙十二年(1673年)六月,「命禁止八旗包衣佐領下奴僕隨主殉葬」,雖然這道詔命沒有觸及皇帝和親王貝勒等高級貴族,但考察清代史料,清皇室從此再沒有發生用人殉葬的事,這是社會的一大進步。

到了民國,入《宣化縣誌》貞烈女52人,殉葬者則無一人。關於冥婚,雖然地方志中沒有明確記載,但可以推斷,隨著傳統貞烈觀念的退潮,殉葬絕跡了,那些一輩子為亡夫守寡的女人少了,而那些早亡的丈夫,因妻子的外嫁,也就需要找一個異性亡魂作為伴侶,冥婚現象必然也會增多。

從文化人類學角度看,冥婚屬於文化小傳統,一直受到主流意識形態的歧視。

在儒家正統意識形態中,生前沒有明媒正娶,「生不以禮相接」,死而合之,就是「亂人倫者也」。曹操為兒子籌備冥婚,遭到了遵守儒家禮儀者邴原的拒絕:

原女早亡,時太祖愛子倉舒亦沒,太祖欲求合葬,原辭曰:「合葬,非禮也。原之所以自容於明公,公之所以待原者,以能守訓典而不易也。若聽明公之命,則是凡庸也,明公焉以為哉?」太祖乃止,徙署丞相徵事。(《三國志》卷十一)

東漢出土的墓葬文書中有關於冥婚的記錄,但唐之前關於冥婚的記錄寥若晨星,原始文獻保留不易固然是一個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作為文化小傳統的冥婚,所操持者基本為底層草根,很難被主流意識形態所關注,更不要說錄入典籍了。唐代見於史料的冥婚共有十一起,「十一位冥婚新娘的家庭背景與新郎的家庭背景大致相符,兩人出自平民,八人出自貴族,一人是皇室親屬」(姚平:《論唐代的冥婚及其形成的原因》)。冥婚被主流意識形態接納,有唐一代是空前絕後的。饒是如此,白居易在一篇判文中,對冥婚還是給予了批判:「徒念幼年無偶,豈宜大夜有行?況生死寧殊,男女貴別:縱近傾筐之歲,且未從人;雖有遊岱之魂,焉能事鬼?既違國禁,是亂人倫。謀徵媒氏之文,無抑鄰人之告。」

自此之後,見於正史記載的冥婚少之又少。綜前所述:其一,冥婚是與儒家的意識形態相悖的民俗;其二,冥婚更多是底層社會弱勢群體的一種婚喪選擇。大多士人不屑於記錄這些有違儒家道德禮儀的民俗,這也體現在地方志的編撰取向中——寧肯記錄那些有益世道人心的貞烈婦女的殉葬,也不會對冥婚留下絲毫筆墨。冥婚只是偶爾出現於文人墨客的獵奇筆記之下,明代的學者楊慎在《丹鉛總錄》中說:「則此俗古已有之,今民間猶有行焉而無禁也。」即是統治者固然不倡導這種「陋俗」,但是也不會堅決反對,大多任其自生自滅。可以說,歷朝歷代對冥婚的態度基本上是一致的。

民國時期的民俗學者黃石認為,冥婚盛行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怕夭折的未婚男女作祟;做父母的為未婚子女冥婚以求心安;藉助冥婚敦友誼攀豪貴;入祖墳成為家族成員需要。」(黃石民俗學論集·冥婚》)考察歷史上發生的冥婚,「藉助冥婚敦友誼攀豪貴」多在唐代,之後再無史料可以佐證。黃景春以為,冥婚在當下依然盛行,「最根本的原因有三:對死者作祟的恐懼;為人父母者自身情感宣洩的需要;宗法性家族制度的要求。」(《論我國冥婚的歷史、現狀及根源》)在我們的田野調查中,沒有發現第一種原因的存在,隨著科學昌明,人們接受現代教育增多,加上無神論教育,對鬼祟的恐懼已經基本沒有土壤了,人們更多需要情感慰藉,而潛藏在文化傳統中的祖先崇拜觀念,也藉助冥婚得以體現。

本次冥婚田野調查中的翟玉芳,在喪子失夫之後,支持她活下去的信念,就是給死去的兒子一個交代——為其「配幹喪」。對於女方家人來說,女兒的死亡固然不幸,但她最終被一個家庭接納,在彼岸不再是孤魂野鬼了,其家人的心靈也得到了撫慰。

冥婚是傳統文化中慎終追遠價值觀的體現。彭利芸在《宋代婚俗研究》中說:「風尚固然荒誕至極,然而,豈不更顯中國倫理道德的內涵。這種父母愛子女的骨肉深情,不因死亡而減輕,除中國倫理外,有何民族能與相比?」

錢鍾書說過:「東海西海,心理攸同。」在我國南北方甚至邊緣的少數民族地區都存在著這種民俗,前已述及宋代的粵西廉州等地就有「迎茅娘」之俗,到了民國這種風俗依舊:

隆山土俗,子死後,家若不安,即擇一年齡相當之女屍,與之合葬。謂子得偶,不再為祟於家庭。斯時,親朋畢賀。男女兩家,亦各以姻誼關係,聯為戚好。如此者,謂之「冥婚」。(劉錫蕃:《嶺表紀蠻·編後餘墨》)

一直在今天的壯族中還保留著這種民俗。「壯族人相信靈魂不死,認為人死後在陰間也像活著的人一樣生活。通過冥婚,期望已不在人世間的子女同樣有美滿的婚姻,體現了父母對兒女的關愛、思念。」(黃雁玲:《壯族傳統家庭倫理及其現代演變研究》)

據相關研究資料顯示,冥婚還存在於包括日本、韓國的東亞儒家文化圈,這種違背儒家禮儀卻生生不息的民俗,正顯示了儒家實用理性的理念。

歷史上,對於冥婚的批判,多聚焦於與儒家禮儀的相悖,關於禮儀制度與社會習俗的關係,陳寅恪先生說過:「舊籍於禮儀特重,記述甚繁,由今日觀之,其制度大抵僅為紙上之空文,或其影響所屆,止限於少數特殊階級,似可不必討論,此意昔賢亦有論及者矣。」也就是說,歷代政府所主張的禮儀制度,往往年與時弛,必然會成為具文,而社會則依照其慣性繼續,所以從文化禮儀角度看,冥婚並沒有與儒家禮儀相悖而被湮滅。

另一方面,一些變異的冥婚,如「抱主成親」等陋俗,確實有違人性:「所謂『抱主成親』,為活人和死人結婚,而此女子一旦成婚後,就要終生守寡。冥婚陋俗,形式雖異,惟此等婚姻,最為怪誕,殊無人道,不宜流傳。」(彭利芸:《宋代婚俗研究》)而這種殉葬式的冥婚,則是被儒家所倡導的,儒家對於冥婚的態度無疑是矛盾的,也是冥婚不能被消滅的另一個緣由。

凡事必有利弊。冥婚帶來了一些社會問題,比如盜掘墳墓、販賣女屍,甚至出現了殺人賣屍等違法犯罪現象,這些現象遠遠背離了冥婚初衷,絕非是冥婚主張者所認同的。謀殺的情況自不必說,發冢也是要受到極為嚴酷的法律處理的。《淮南子》記載:「發墓者誅,竊盜者刑。」唐代關於掘墓的刑罰更為細緻:「諸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發而未徹者,徒三年。其冢先穿及未殯,而盜屍柩者,徒二年半。」(《唐律疏議》卷一九)以後歷朝歷代,對於發冢的處理,基本照搬唐律規定,再無大的變動。

歷朝歷代對於冥婚的管理,給人們以借鑑:以寬容態度對待充滿人性關愛的冥婚,作為傳統喪葬文化的一部分,冥婚體現了中國人守護人倫、恪守家庭親情的美德。而對於那些不擇手段的犯罪問題,則應當用法律手段予以處理,這也是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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