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文為敘述方便,或僅提「朱元璋」「明太祖」。
[2]關於明史的分期,史學界有多種看法,或以正統之前為前期(或「初期」),或以宣德之前為前期。其他不同分期方式尚有多種。本文取後者,指洪武至宣德間(即1368—1435年)(參見賀樹德《明史軌跡及分期》,《北京社會科學》1994年03期)。
[3]宋濂《洪武聖政記序》,沈雲龍選輯《明清史料彙編初集》,臺灣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1冊,第7頁。
[4]本文使用「胡俗」一詞時,將其限定在明太祖及其大臣的相關敘述語境之下,大體指元代以來北方非漢族人民的特有生活方式、藝術風格、社會習俗,包括婚姻、喪葬、服飾、髮式、建築式樣、飲食、音樂、舞蹈等方面,以及元末以來的被明太祖等認為導致元朝政權喪亡的各種社會弊端。基於太祖等人相關言論的語境,以及本文論述的方便,筆者選擇其中的「胡俗」一詞加以運用。具體指向,參見本文引述。至於本文標題中以「反」字代替「革」「革除」「革新」等詞,則主要鑑於該詞能較好地傳達出明太祖及其部分侍臣所體現出的「狹隘」的民族主義思想或情緒。另外,張佳《新天下之化:明初禮俗改革研究》亦認為:「明太祖君臣屢屢將明初面對的各種社會問題歸咎為『胡俗』(當然明太祖所說的『胡俗』,泛指元代統治下的不良社會風氣,並不僅僅限於他族禮俗)。」(復旦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296頁)
[5]參見王崇武《論明太祖起兵及其政策之轉變》,《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10冊,第60頁。
[6]關於明初士人對朱明新政權的態度問題,參見《新天下之化:明初禮俗改革研究》第一章。
[7]朱元璋《諭齊魯河洛燕薊秦晉之人》,《大明太祖皇帝御製集》[明內府鈔本]卷七,中華書局編《稀見明史研究資料五種》,中華書局2015年版,第2冊,第164—167頁。按,桑原隲藏《唐宋元時代中西通商史》引《皇明通紀》此文,並云:「(太祖)晚年雖因種種事故,對於種族混淆之嚴防,漸趨弛緩。然太祖初政,置重華夷之區別,則無可疑」,「可見明初政治家對於制限散處雜居中國內地之蒙古色目人之生口繁殖與勢力增進之問題,曾加一番苦心矣」,「明代學者對於華夷之別,常加警戒矣」(馮攸譯,商務印書館1930年版,第219頁)。
[8]按,李思齊亡於洪武七年(1374)。此祭文創作的具體時間,筆者尚未考定,惟太祖在祭文中提及李思齊助其成功收復中原已有七年,則此祭文寫作的大致時間由此可知。
[9]朱元璋《祭平章李思齊文》,《大明太祖皇帝御製集》卷一一,第2冊,第468—469頁。
[10]朱元璋《諭元祭酒孔克堅敕》,《大明太祖皇帝御製集》卷三,第358頁。該勑文撰寫時間,據《太祖實錄》查補。
[11]朱元璋《免北平燕南河東山西北京河南潼關唐鄧秦隴等處稅糧詔》,《大明太祖皇帝御製集》卷七,第191頁。按,《(文淵閣) 四庫全書》本《明太祖文集》已刪潤此句。
[12]朱元璋《賜吐蕃詔》,《大明太祖皇帝御製集》卷二,第236頁。
[13]朱元璋《諭流求等國詔》,《大明太祖皇帝御製集》卷二,第237頁。
[14]朱元璋《諭日本國王詔》,《大明太祖皇帝御製集》卷二,第260—265頁。按,據《明史》卷一三九《韓宜可傳》,韓氏曾為太祖代撰「祀鍾山、大江文,諭日本、徵烏蠻詔,皆稱旨」。則韓氏曾為太祖擬寫詔文,不知此詔是否即出韓氏之手(參見張廷玉等《明史》,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3冊,第3983頁)。
[15]朱元璋《諭元國公白瑣住詔》,《大明太祖皇帝御製集》卷二,第248頁。
[16]朱元璋《諭大理詔》,《大明太祖皇帝御製集》卷二,第285頁。
[17]關於自宋至清官方幹預戲曲活動政策的變動,請參見拙文《論宋元明清查禁戲曲的沿承與新變》(待刊)。
[18]關於明開國初期漢族知識分子(包括部分從龍之臣)「從胡」心理的情況,參見劉浦江《元明革命的民族主義想像》,《中國史研究》2014年第3期。
[19]至正二十四年春正月,在應天府(即南京)即吳王位,並建設百官、設立世子、設置起居注;次年九月建國子學;至正二十七年五月置翰林院,十月制定律令、置御史臺、正郊社太廟雅樂,十一月頒布《大統歷》,十二月頒布律令;洪武元年二月制定郊社、宗廟禮儀;同時,以太牢祀先師孔子於國學,詔令衣冠如唐制;洪武二年八月,命儒臣纂禮書,十月詔令天下郡縣設立學校(參見《明史》卷一《太祖本紀》,第1冊,第13頁);洪武三年十二月,遣使祭歷代帝王陵寢,並加修葺(分別參見《明史》卷一《太祖本紀》,第1冊,第15—16、19、20、23、25頁)。
[20]朱元璋《御製大誥》「胡元制治」條,《原國立北平圖書館甲庫善本叢書》,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3年版,第447冊,第1131頁。
[21]朱元璋《御製大誥》「諭官之任」條,《原國立北平圖書館甲庫善本叢書》,第447冊,第1131頁。
[22]《太祖實錄》卷二六,第1冊,第402頁。
[23]《太祖實錄》卷三六,第2冊,第709—710頁。
[24]《太祖實錄》卷四六,第2冊,第923—924頁。
[25]徐學聚輯《國朝典匯》卷一一一,《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齊魯書社1997年版,第265冊,第747—748頁。
[26]《太祖實錄》卷六六,第2冊,第1245—1246頁。
[27]《太祖實錄》卷七〇,第2冊,第1310—1311頁。
[28]朱元璋《敦厚風俗詔》,《大明太祖皇帝御製集》卷一,第183—184頁。
[29]《太祖實錄》卷七九,第3冊,第1440頁。按,研究者或引清代董含《三岡識略》所引文字,定為洪武二十二年。實誤。《三岡識略》所引文字,其實來源於顧起元《客座贅語》。《客座贅語》錄有洪武二十二年、永樂九年榜文,而董氏刪略、整合這兩條文獻,去掉永樂年代,故後人誤以為「娼優演劇,除神仙、義夫節婦」云云,始於洪武二十二年,但實為永樂九年榜文內容。
[30]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朝鮮人金祗等纂《大明律直解》卷二六載《大明律》「搬做雜劇」條,文字已作修訂:「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妝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聖先賢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妝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者,不在禁限。」(劉海年、楊一凡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編,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冊,第610—611頁)按,本文引用此條時,標點略有調改。
[31]陶尚德、龐嵩等《南京刑部志》卷三「祥刑篇」之「揭榜示以昭大法」,徐寧主編《金陵全書》[乙編],第18冊,第361—362頁。按,《太宗實錄》永樂九年六月、七月,皆不載此事。
[32]參見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一〇「國初榜文」。按,《客座贅語》刊於萬曆四十六年,則其所錄榜文,當即抄自《南京刑部志》(《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第243冊,第459頁)。
[33]李真瑜《明代宮廷戲劇史》,紫禁城出版社2011年版,第73—74頁。
[34]參見曾永義《明代帝王與戲曲》,《論說戲曲》,臺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8年版,第102—103頁;Wilt L. Idema(伊維德), The Founding of the Han Dynasty in Early Drama: The Autocratic Suppression of Popular Debunking, in W. L. Idema and Eric Zürcher eds., Thought and Law in Qin and Han China, Studies dedicated to Anthony Hulsewe on the Occasion of His Eightieth Birthday. Leiden: E. J. Brill, 1990, p. 198; Stephen H. West, Text and Ideology: Ming Editors and Northern Drama, pp. 268—271. 後者轉引自陳靝沅《「駕頭雜劇」在明朝之禁演及舞臺上的帝王形象》,徐巧越譯,徐永明主編《英語世界的中國古典戲曲論著選譯》(待出版)。
[35]《太祖實錄》卷五三,第2冊,第1040頁。按,洪武三年六月壬申,太祖得知元主亡故,群臣拜賀,太祖命禮部凡是北方捷音至南京,「嘗仕元者不許稱賀」。蓋太祖雖然要求元末官吏抱持「忠元」意念,而於此也可見太祖對「忠」的看重。(參見《明實錄》卷五三,第2冊,第1040頁)。
[36]《洪武聖政記》,《明清史料彙編初集》,第1冊,第35頁。
[37]《洪武聖政記》,《明清史料彙編初集》,第1冊,第36頁。
[38]朱元璋《明太祖御製文集》卷一一《宦釋論》,吳相湘主編《中國史學叢書》,臺灣學生書局1965年版,第22冊,第364—365頁。
[39][40]如《辨奸錄》《臣戒錄》《說苑》《新序》《精誠錄》《志戒錄》《訓誡錄》《世臣總錄》。(參見《國朝典匯》卷二二,《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64冊,第604頁)。
[41]《國朝典匯》卷二二,《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64冊,第604—605頁。
[42]《國朝典匯》卷二二,《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64冊,第608頁。
[43]《國朝典匯》卷二二,《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64冊,第609頁。
[44]朱元璋《御製大誥》「婚姻第二十二」條,《原國立北平圖書館甲庫善本叢書》,第447冊,第1134—1135頁。
[45]分別參見方齡貴《通制條格校注》卷三「戶令」之「收嫂」條,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149—150頁;《通制條格校注》卷四「戶令」之「嫁娶」條,第176頁;陳高華等點校《元典章》卷五七,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52—657頁。
[46]參見陳東原《中國婦女生活史》所附「《二十四史》中之婦女一覽表」,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第325頁。
[47]龍文彬《明會要》卷一四,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242頁。
[48]參見方齡貴《通制條格校注》卷十七「孝子義夫節婦」,第517頁。
[49]參見衣若蘭《史學與性別:〈明史·列女傳〉與明代女性史之建構》(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四章。
[50]《元典章·禮部六·孝節》規定失節的婦女不能接受封賞,何況是身系「樂籍」的伎女。
[51]曾永義《明雜劇概論》,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第106頁。
[52]藩王喜好戲曲,尤其是創作神仙道化戲,研究者或以為出於「韜光養晦」,如謝柏良《明初百年的皇家聲教派劇論》一文(《古代文學理論研究》第16輯,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孫康宜、宇文所安主編《劍橋中國文學史》(劉倩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3年版,下卷,第34頁)第一章之「宮廷戲曲和其他文學形式」。
[53]關於朱權與朝廷的關係,參見姚品文《寧王朱權》(藝術與人文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和《王者與學者——寧王朱權的一生》(中華書局2013版)。
[54]參見萬曆十三年刊曹金撰《開封府志》卷六「藩封」條,《四庫全書存目叢書補編》,齊魯書社2001年版,第76冊,第493頁。
[55]研究者或認為朱權、朱有燉創作雜劇,是出於「安全需求和歸屬需求」,並因此導致其劇作「瀰漫著濃厚說教意味」。所謂「歸屬需求」,指「自覺不自覺出於出身本能之道德教化」。參見徐子方《明雜劇研究》(文津出版社1998年版)第一章「槓桿:兩次重大轉變」。
[56]根據《太和正音譜》載記朱權戲劇作品十二種中,有關樂籍女性題材者,則有《煙花判》《楊娭復落娼》。後者更似與朱有燉《劉金兒復落娼》立意相近。
[57]按,據《錄鬼簿續編》所載,楊訥作有十八種雜劇作品。今僅存兩種,蔣氏故事不在存本中。不知是否即《生死夫妻》一劇。
[58]朱有燉《誠齋雜劇》,《朱有燉集》,趙曉紅整理,齊魯書社2014年版,第405頁。按,本文引用該整理本時,標點或略作調整。
[59]《誠齋雜劇》,《朱有燉集》,第269頁。
[60]《誠齋雜劇》,《朱有燉集》,第405頁。
[61]《誠齋雜劇》,《朱有燉集》,第255頁。
[62]按,至洪武中期,元代以來的各種社會舊習仍未得到完全轉變,故太祖於《大誥》序(洪武十八年刊)仍浩嘆:「果朕不才而致是欸,抑或前代汙染而有此欸?然曠由人心不古致使而然?」又於《御製大誥續編序》(洪武十九年刊)中謂「今朕不才,不能申明我中國先王之舊章,愚夫愚婦效習夷風,所以泯彝倫之攸敘,是致壽非壽,福非福」,且再度開篇「申明五常」。(分別參見《原國立北平圖書館甲庫善本叢書》,第447冊,第1129、1151頁)。
[63]《誠齋雜劇》,《朱有燉集》,第78頁。
[64]參見《誠齋雜劇·新編關雲長義勇辭金序》,《朱有燉集》,第104頁。
[65]此前,曾永義先生在《明雜劇概論》(第106頁)中已總括中國戲劇題材的特徵,認為元明兩代雜劇的題材,基本上沒有兩樣,雖然題材的運用、表現的思想有差異,如明代多文人題材的雜劇,而少綠林、公案雜劇。
[66]參見王崇武《明初漢人之胡化》,《華北日報·史學周刊(第53期)》1935年9月19日。
[67]曾永義先生在《明代帝王與戲曲》一文中已談到明初禁令對戲曲的影響,並引洪武、永樂兩令,認為「這樣的嚴刑峻法,不止作者廢筆、演員畏縮,就是觀眾也裹足不前。」(曾永義《論說戲曲》,臺灣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7年版,第102頁)。而筆者以為,雖然有題材限制,但尚不影響戲曲正常演出。
[68]《誠齋雜劇》,《朱有燉集》,第242、252、253—254頁。
[69]顧起元《客座贅語》卷六「十四樓」條,《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第243冊,第373頁。
[70]沈德符《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三,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900頁。
[71]關於朱元璋實施「法外」酷刑如「剝皮實草」及永樂間仍用酷刑問題,參看陳學霖《明初的人物、史事與傳說》,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36—54頁。
[72]龐嵩《南京刑部志敘總》,陶尚德、龐嵩等撰《南京刑部志》,第32頁。
[73]朱元璋《與劉伯溫書》,《大明太祖皇帝御製集》卷七,第171頁。
[74]朱元璋《與劉伯溫書》,《大明太祖皇帝御製集》卷七,第12頁。按,陳豔《明初教化思想對戲曲的影響》(《四川戲劇》2008年第6期)謂此事在洪武十三年,不知何據。
[75]《借月山房匯鈔》本《國初事跡》卷端有「永樂元年□月□日,北京刑部左侍郎臣劉辰,今將太祖高皇帝國初事跡開寫進呈」一行(參見《國初事跡》,《叢書集成初編》,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3959冊,第1頁)。按,繡石書堂抄本無「永樂元年□月□日」一句,且書末題「永樂九年二月二十日北京行部左侍郎臣劉辰」。「行部」,《集成》本作「刑部」。又按,武英殿本《明史》卷一五〇「劉辰」傳,亦作「(永樂)十四年起行部左侍郎」。
[76]參見《「駕頭雜劇」在明朝之禁演及舞臺上的帝王形象》。
[77]同上。
[78]按,未見此說提供相關依據。參見郭英德《明清傳奇史》,人民文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32頁。
[79]參見王斌《明朝禁戲政策與明代戲劇研究》第五章「禁戲政策影響下的戲劇撰寫」,南京大學2013年博士學位論文,第131—150頁。
[80]朱元璋《御製大明律序》,《大明律疏》,《原國立北平圖書館甲庫善本叢書》,第448冊,第1頁。
[81]《南京刑部志》卷三,第435頁。
[82]《南京刑部志》卷三,第22頁。
[83]《國朝典匯》卷一三三,《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第266冊,第124頁。
[84]參見汪效倚《明初戲曲作家畢尚忠》,《戲曲研究》第23輯,文化藝術出版社1987年版。
[85]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卷三七云:「祖宗開國,尊崇儒術,士大夫恥留心辭曲,雜劇與舊戲文本皆不傳,世人不得盡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第103冊,第548頁)
[86]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二四「口外四絕」條載記,至萬曆間,代王府樂工尚有兩千餘人,部分已逃散到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612頁)。
[87]參見姚品文《寧王朱權》(藝術與人文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和《太和正音譜箋評》(中華書局20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