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權爭奪戰的大殺器:公司決議的行為保全
——源於27個真實案例的實踐派報告
作者:彭嘯 王善忠 齊瀚葳
2020年即將過去,A股上市公司數量突破4100家,實控人發生變更的上市公司數量也超過了120家,其中有8家公司是經歷了一番激烈的控制權爭奪戰後,才變幻了城頭的大旗。
公司控制權之爭,基礎是股權比例,核心是董事會席位。除了單純的依靠更多的投票權去和對手硬碰硬,在恰當的時機、合理運用「公司決議行為保全」手段,往往能起到一戰定乾坤的效果。
我們從公開可查的近9000萬份公司決議糾紛案例中,甄選出27個有價值的行為保全案例(涵蓋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並逐一分析。
我們發現,在公司控制權爭奪戰中,對於不利於己方的公司決議,如能說服法院裁定予以行為保全,往往就能取得控制權爭奪的最終勝利。其中的關鍵在於,案件勝訴概率高,以及提供及時、恰當的擔保。
以奧維通信和四環生物為例,看公司決議行為保全在公司控制權爭奪中的決定性作用
2019年3月,單川、吳瓊夫婦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入主奧維通信控股股東瑞麗灣(持股比例27.95%),從而間接入主奧維通信,後「以控制奧維通信董事會為目的」著手改選董事會。
6月,瑞麗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關於免去公司老臣李繼芳的董事職務的議案,但未獲同意;8月5日,又直接發起臨時股東大會,強行通過議案。8月30日,前董事長、現第二大股東杜方(持股比例19.02%)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股東大會決議,並申請對該決議予以行為保全。
9月6日,法院裁定:在本案判決生效前,奧維通信不得執行該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也不得基於該決議辦理董事會成員的工商變更登記、備案。
此後,李繼芳繼續擔任公司董事、副總裁、財務總監,並於2020年1月接任公司董事長。2020年10月27日,法院一審判決:
「撤銷被告奧維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於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案件受理費1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奧維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這份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的裁定,不僅阻止了第一大股東瑞麗灣更換公司董事的舉動,也擋住了瑞麗灣進一步侵奪公司控制權的步伐。
四環生物(SZ.000518)
2011年10月,廣州盛景進入四環生物,持股比例為3.89%,成為第一單一大股東。後因兩次提議非公開發行受阻,廣州盛景與陸克平及其「陽光系」就董事會席位展開爭奪。
2016年5月9日,「陽光系」股東徐瑞康在股東大會上提交臨時議案,提議免去廣州盛景方董事林梅的職務。5 月 20 日,股東大會通過了罷免林梅董事職務的決議。
隨後,廣州盛景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決議,但未提起行為保全。2017年5月,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廣州盛景全部訴訟請求,廣州盛景上訴。2017年9月,二審法院認為:該決議雖屬於可撤銷的瑕疵決議,但因四環生物已召開新的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的事實,訴爭議案不再有撤銷的必要,故維持原判。
公司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是公司控制權爭奪戰中的重要手段。被決議打壓的一方,如能通過行為保全及時阻止決議實施,不僅可以向對手施加壓力,還為己方贏得了寶貴的應對時間和空間,去影響控制權爭奪戰的整體走向。
相反,如果怠於或不善於申請行為保全,即便最終贏了官司,也可能像廣東盛景一樣,到手的只是於事無補的一紙空文。
公司決議行為保全案件的大數據分析
在公司控制權爭奪戰中,公司決議的行為保全是極難被防住的大殺器,但想要用好也很難。我們從公開可查的近9000萬份公司決議糾紛案例中,甄選出27個有價值的行為保全案例(涵蓋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先逐一分析,再歸納其中的規律與大家分享。
1、樣本總體情況
27個行為保全案件,對應23個訴訟案件。其中,涉及奧維通信、成都路橋、京基智農、雙林生物、*ST西發等6家上市公司,以及天津融進置業有限公司、上海添躍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等15家非上市公司。[1]
2.公司決議類型
3. 行為保全事項
4、 訴訟案由類型
5. 行為保全結果
6.複議情況
7. 案件訴訟結果
8、申請人擔保情況
9.地域分布情況
數據小結
從上述行為保全案例樣本來看,公司決議的行為保全多數涉及股東(大)會決議,申請方的保全請求主要是禁止公司實施決議或辦理相關工商變更登記。在上述27案例中,法院支持行為保全的裁定有26個,成功率高達96.3%。
而一旦行為保全申請成功,由於複議由原法院進行,另一方申請複議成功率極低,上述樣本中沒有一件複議成功的案例。
另一方面,申請人成功申請行為保全,不僅暫緩了不利決議的實施,也代表著最終的勝訴可能性較高,可見行為保全在公司決議糾紛中的作用之大。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雖然案例顯示申請人申請公司決議行為保全成功的可能性非常高,申請行為保全似乎很容易,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司法實踐中有大量的行為保全案件未被立案,該類數據無法獲取,未被包括在上述樣本中。
考慮到公司決議糾紛近9000萬個裁判文書的龐大基數,成功的行為保全案例卻僅25個,足以表明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的難度實際上非常大。
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的成功案例為什麼如此之少
(一)理論界的部分學者不支持
在理論界,部分學者不支持法院對公司決議採取行為保全措施,主要觀點如下:與公司決議是否存在程序/內容瑕疵不同,決議的實施是否會對股東、公司造成損害往往涉及商業判斷,超出了法院的專業範圍。
特別是公司控制權爭奪中,相關決議主要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人員安排的問題,申請人要向法院證明究竟任用哪一方的人員對公司更加有利,瑕疵決議選任的人員是否會給公司和申請人造成損害等問題有一定難度。
(二)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曾徵求過意見但被刪除
《公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第十條曾對公司決議的行為保全作出過明確規定,但是該規定在正式頒布時被刪除,可以看出法院對此問題仍十分審慎,一般情況下法院要秉持司法不介入公司內部事務之原則。
這與行為保全手段在智慧財產權、不正當競爭領域被大量使用,有著明顯的區別。
(三)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的實踐發展尚不成熟
公司行為保全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常見,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當事人對這種救濟手段了解甚少,不知道、不會用;二是法官較少遇到行為保全申請、缺乏處理經驗,一旦遇到,往往是穩字當頭、予以口頭駁回。
綜上,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申請案例少,一方面是因為申請行為保全有一定難度,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實踐中對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的認識不足。因此,想要發揮公司決議行為保全在公司控制權爭奪中的關鍵作用,就需要正確認識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的條件,通過專業的方案、良好的溝通技巧,最大程度提高行為保全被法院接受的可能性。
如何用好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的大殺器
(一)行為保全的程序
行為保全主要應由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申請,仲裁機構無權採取保全措施,須最終由人民法院決定和執行。
(二)行為保全的選擇—優先推薦訴前行為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分別規定了訴中行為保全、訴前行為保全。
相比訴中行為保全,訴前行為保全的特點是:1. 適用於情況緊急的條件下;2.可以在法院立案前提起;3.法院一旦受理申請,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4.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由於公司控制權爭奪激烈,特別是在涉及工商變更登記、董事監事任免這類保全事項的情況下,訴前行為保全能夠第一時間中止決議的實施,更能符合申請人的訴求。
比如*ST西發的控制權爭奪中,股東李敏正是通過提起訴前行為保全,2018年12月25日下午作出的股東會決議,法院12月29日就作出了行為保全裁定,使李敏得以保住其董事席位。
(三)行為保全條件——影響行為保全申請成功率的兩大因素
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未對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但不是無據可查,根據我們收集的樣本數據分析,我們認為勝訴可能性和是否提供擔保是兩個關鍵因素。
1. 勝訴可能性對行為保全的影響
在23個訴訟樣本中,只有4個案件是明確敗訴的,4個未查到最終結果,原告勝訴的有9個,撤訴的有6個。
也就是說,法院在判斷是否同意行為保全時,會進行實體判斷,確定原告勝訴的概率,只有原告勝訴概率高的案件,才可能採取行為保全措施。
2. 擔保措施對行為保全的影響
在上述27個行為保全案例樣本中,有23個申請人提供了擔保,剩餘4個案件不確定是否提供了擔保,也就是說至少有85.2%的案件中申請人提供了擔保。
申請人提供擔保可以減輕法官對保全錯誤造成損失的疑慮,因此,是否提供擔保會影響法院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態度。
結論
公司決議的行為保全在公司控制權爭奪中作用重大,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方應儘可能的及早申請行為保全;
雖然行為保全的難度非常大,但也有規律可循,只要具備勝訴概率高和提供擔保兩個條件,再加上精準的保全方案和專業的溝通,行為保全是非常可能成功的;一旦行為保全成功,被保全方基本沒有成功救濟的途徑。
公司控制權爭奪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對各種手段進行取捨,並配合使用。公司決議的行為保全雖好,但對使用場景和運用技巧的要求較高,使用前還請諮詢專業人事。
因為文章篇幅限制,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的救濟不再展開。但對於公司決議行為保全的救濟,確有成功先例。
我們也對救濟手段做了初步的歸納和分析,如有需要,歡迎關注公眾號並回復「行為保全」索取。
注釋:
數據來源:
1.非上市公司:我們通過Alpha案例庫,以「全文:行為保全」、「全文:決議」、「文書類型。裁定」為檢索條件,共檢索到案例29個,剔除無關案例後,剩餘結果16個,涉及15個非上市公司;
2.上市公司:我們通過見微數據「滬深公告」資料庫,以「標題:訴訟 糾紛(匹配至少一個關鍵詞)」,「正文:決議 行為保全(匹配全部關鍵詞)」,共檢索到10個行為保全案例,涉及成都路橋、京基智農、雙林生物、*ST西發、奧維通信5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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