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與執行|辦案手記

2020-12-24 天同訴訟圈兒

本文共計4,974字,建議閱讀時間10分鐘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案件逐漸增多。由於上市公司股票執行牽涉金融市場秩序,執行處置可能面臨證券行政法規或證券交易規則限制。另外,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往往依託二級市場,或通過非交易過戶(拍賣、司法扣劃)完成,在此過程中需要人民法院、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託管證券公司多方配合,實操性極強。2019年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分別出臺指引(規定),明確兩地法院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具體方式和流程,對其他地區的執行案件亦有參考價值。但股票強制執行若涉及減持規定以及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託管證券公司的銜接,則更多涉及證券交易規則或依賴於實操經驗。本文擬從一起上市公司股票強制執行案件入手,以期為讀者提供一些實操參考。

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查詢

對於上市公司股票執行而言,首先需要查明被執行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相關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問題的通知》(法發[2008]4號)第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依法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進行查詢。

參照深圳中院《關於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試行)》,應當查明的情況包括:(一)權屬狀況、股份性質及股票數量、持股比例;(二)質押登記、信用交易、限售條件等權利負擔及司法凍結情況;(三)託管的證券公司及被執行人的證券帳戶、資金帳戶等。

如涉及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證券公司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情況,證券公司往往直接掌握被執行人證券帳戶、資金帳戶詳細信息,無需由另行法院進行查詢。

二、上市公司股票的凍結

如需辦理上市公司股票凍結,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各分公司均有業務指引。參照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協助凍結流通證券業務指引》所附《協助凍結通知書格式範本》,司法機關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被執行人全稱、股東代碼、證券簡稱、證券代碼、證券代碼、證券類型、股數、是否包含紅股、配股、凍結期限等信息。

根據中國結算《關於協助司法機關凍結流通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司法機關既可以要求證券公司也可以要求登記結算公司協助凍結流通證券。但是,證券公司、登記結算公司同日分別接到不同司法機關要求協助凍結同一被執行標的的,證券公司接到的凍結要求順序在先。另外,證券公司協助司法凍結的,交易凍結實時生效,凍結數據發登記結算公司進行凍結登記;登記結算公司協助司法凍結的,只能在交收日日終完成證券交收後進行核查,並視核查結果實施或不實施凍結。因此,實踐中推薦向託管證券公司要求協助凍結。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凍結股票的價值,部分司法實踐觀點認為,查封凍結財產需要考慮拍賣處置的可能降價幅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網絡司法拍賣的起拍價可低至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流拍後,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可達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因此,法院對執行中被查封財產的變現價值會進行保守估算,最高可達44%的降價幅度。深圳中院指引第十條就規定「股票價值原則上參照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60%確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2日發布了《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法發〔2019〕35號),其中第7條第(1)款規定,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時,「股票價值應當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合理確定。」我們理解,該規定出臺後,折價凍結上市公司股票的,折價幅度原則上不得超過20%。

另外,就凍結方式而言,證券凍結包括不可售凍結和可售凍結兩種方式。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協助執法業務指南》為例,該業務指南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不可售凍結,是指證券被凍結後不得賣出的凍結方式。可售凍結,是指證券被凍結後準許賣出,同時對賣出所得的資金予以凍結的凍結方式。可售凍結由託管證券的證券公司受理,本公司不受理。」

此前,除非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股票,以便縮短執行期限,一般不會採取可售凍結的方式。但是,《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法發〔2019〕35號)第7條第(2)款規定,「保全凍結上市公司股票後,被保全人申請將凍結措施變更為可售性凍結的,應當準許,但應當提前將被保全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帳戶在明確具體的數額範圍內予以凍結。」我們理解,該規定出臺後,隨著被保全人申請變更可售凍結,可售凍結很可能逐漸成為常態。

三、無限售流通股執行

實踐中,對於無限售流通股一般有三種執行方式,分別為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和網絡司法拍賣。前兩種方式屬於通過二級市場處置,由託管證券公司具體操作,網絡司法拍賣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各地法院規定具體執行。

(一)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

關於大宗交易的適用條件,《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第二次修訂)》第三章第七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0年修訂)》第三章第六節均有規定。深圳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的在尊重交易所規則的基礎上,根據司法協助執行的特點進行了特別規定。為避免在股票二級市場強制賣出可能對該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上海金融法院規定符合大宗交易條件的,優先選擇適用大宗股票司法協助執行方式。深圳中院指引亦體現了相同傾向。對於不符合大宗交易條件,或處置該股票不會對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則可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賣出。對於通過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方式執行無限售流通股,需要重點關注操作流程和減持限制方面的問題。

實踐中,通過二級市場處置上市公司股票的,應當先凍結被執行人在證券公司所開立的資金帳戶,並通知託管證券公司將擬變價股票的凍結調整為可售凍結。深圳中院《關於強制執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試行)》第十四條第三款即規定了相關內容。具體操作方式在中國結算業務規則中均已明確,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協助執法業務指南》為例,該業務指南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已在本公司辦理凍結的流通證券,有權機關需要採取強制變現的執行措施的,應當要求託管證券公司協助,通過託管證券公司向本公司申請將凍結方式由不可售凍結調整為可售凍結,並在協助執行通知書、裁定書中予以特別說明」。中國結算北京分公司《主辦券商協助凍結流通證券業務指引(2015.06)》亦有相關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擬處置股票同時被質押和凍結的情形,以筆者處理的案件為例(擬處置股票為深市股票),對於此類情況,需要先解除質押後才能將凍結狀態轉為可售凍結。如果屬於場內質押的情形,則解除質押和轉為可售凍結均在託管證券公司處辦理。

關於減持限制,需要重點關注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交所、深交所在此基礎上分別制定了實施細則。具體而言,大股東減持或者特定股東減持,採取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如涉及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在股份限制轉讓期間屆滿後十二個月內,減持數量還不得超過其持有的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就股東身份和減持比例問題,其他文章已有詳細說明,在此不再贅述。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同一股東開立多個證券帳戶(含信用證券帳戶)的,計算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減持比例時,對多個證券帳戶持股合併計算,可減持數量按照其在各帳戶和託管單元上所持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七條亦規定:「股東開立多個證券帳戶的,對各證券帳戶的持股合併計算;股東開立客戶信用證券帳戶的,對客戶信用證券帳戶與普通證券帳戶的持股合併計算。股東開立多個證券帳戶、客戶信用證券帳戶的,各帳戶可減持數量按各帳戶內有關股份數量的比例分配確定。」

以筆者接觸的一起執行案件為例說明,由於該案涉及證券公司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質押股票已在專門的託管單元中託管。如通過二級市場處置,需要按照託管單元中有關股份數量佔被執行人有關股份總數量的比例,計算該託管單元可分配的減持比例。在筆者處理的案件中,由於被執行人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有有關股份的基數極大,導致質押股份所在託管單元可分配的減持比例份額極少。但該案申請執行人對其他股票無優先權,只能通過該託管單元的質押股份處置獲得受償。如果通過二級市場處置,預計需要約2年時間才能全部處置完畢。由於二級市場處置耗時過長,本案最終以網絡司法拍賣的方式完成處置。

(二)網絡司法拍賣和司法扣劃

關於上市公司股票可通過網絡司法拍賣的方式執行且不受減持規定限制,其他文章援引(2018)粵0304執異1號執行裁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已經充分論述說明,此處不再贅述。

關於起拍價的確定,深圳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均規定以拍賣日前二十個交易日收盤均價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並以財產處置參考價的一定比例作為起拍價(保留價),目前已逐漸形成趨勢。

對於網絡司法拍賣,如果拍賣前二十個交易日股價漲幅過大,潛在買受人擔心拍賣成交距過戶完成尚需一定時間,可能出現股價大幅波動,很有可能出現流拍。深圳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均規定,股票網絡司法拍賣任意一次拍賣(包括第一次拍賣)流拍的,申請執行人都可以要求抵償,但抵償的股票價格應等於或不低於該次拍賣的起拍價(保留價)。

如果申請執行人接受抵債,則申請執行人可通過司法扣劃取得標的股票。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申請執行人接受抵償後,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受到減持限制。

針對「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涉及的股份轉讓,如何適用《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規定」,深交所在《關於就<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有關事項答投資者問(二)》第九點明確:「……通過司法扣劃、劃轉等非交易過戶的,比照適用《實施細則》關於協議轉讓減持的規定,但《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關於受讓比例、轉讓價格下限的規定除外;過戶後,過出方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或者過戶標的是特定股份的,過出方、過入方的後續減持應當遵守《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有關減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規定。」即,如果司法扣劃導致大股東喪失大股東身份,或屬於特定股份(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司法扣劃的情形,申請執行人在接受抵償並完成司法扣劃後,就抵償股票在六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由於限售流通股一般也需要通過網絡司法拍賣進行處置,在此一併簡單說明。與無限售流通股不同的是,由於無法自由流通,無限售流通股不能通過拍賣日前二十個交易日收盤均價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而只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採用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託評估等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另外,在買受成交或申請執行人接受抵償後,買受人或申請執行人仍受到限售條件約束。除此之外,限售流通股和無限售流通股在網絡司法拍賣和司法扣劃程序上並無顯著區別。

四、結論

由於上市公司股票處置的實操性較強,除法律法規和地方司法解釋之外,在執行過程當中還應重點關注交易所規則。對於查詢和凍結上市公司股票,請求託管證券公司協助執行相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更為便捷。就上市公司股票執行而言,限售流通股一般應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執行,無限售流通股則有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和網絡司法拍賣等多種處置方式。如採用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處置上市公司股票,需要重點關注減持限制的問題,尤其在有多個證券帳戶或託管單元的情況下,可減持數量按照各帳戶和託管單元上的股份比例分配,如申請執行人享有優先權的股票在某一特定帳戶或託管單元,可能導致執行完畢所需周期極長。對於網絡司法拍賣,除需要關注拍賣流程外,也應重視流拍抵債導致申請執行人可能受到減持限制的問題。我們建議,實際執行過程中,應當結合申請執行人訴求和個案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不同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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