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調查中怎樣排除非法證據

2020-12-24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監察法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證據規則。在具體實踐中,對監察調查中非法證據的排除範圍、排除方式等理解存在不同,還需對監察調查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相關問題進行研究,以推動法法銜接,促進有關立法的完善。

職務犯罪調查中的非法證據排除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將非法證據排除分成兩類,即按照偵查人員違法取證的嚴重性,區分為強制性排除和裁量性排除。強制性排除規則適用的對象主要是偵查人員通過嚴重違法手段獲取的言詞證據,如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詞證據。這些證據應無條件地予以排除,並且不可補正。裁量性排除規則,是指對於偵查人員採用非法方式獲取的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對於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予以排除。

監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這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同,沒有區分強制性排除與裁量性排除。對此規定上的不同,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證據一體論」,即對於監察法規定不夠全面具體的,參照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另一種意見是「分階段運用」,即在監察調查階段適用監察法的標準,在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適用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筆者同意「證據一體論」的意見。

一方面,對於監察調查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解,不應局限於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而應將監察法及其釋義、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等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闡釋作為一個整體來理解。監察法釋義指出,對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不能一概視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而應當區別對待。對可能嚴重影響處置結果合法公正的,應當要求相關調查人員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如果作了補正或者合理解釋,不影響證據使用的,該證據可以繼續使用。不能補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由此釋義可見,監察法對非法證據也採取強制性排除和裁量性排除的二元分類模式。

另一方面,監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這是監察法確立的「法法銜接」重要要求,也是對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一體適用的依據。

職務違法調查中的非法證據排除

職務違法調查與職務犯罪調查有所不同,不能機械套用刑事訴訟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但職務違法調查中非法取得的證據也應依法排除,具體而言,職務違法調查中的非法證據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是收集主體不合法。只有監察法規定的主體有收集證據的權力,非法定主體收集的證據,就屬於非法證據。如,監察法第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若有關機關、人員未經監察機關委託以談話方式取得的證據,就不能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二是取證方式違反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監察機關調查時要遵循或者履行的法定步驟、順序、方式、時限。監察機關進行職務違法調查收集證據時主要遵守下列規定:一是談話、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等取證活動必須遵守法定時限並依法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工作證件。比如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中提到,被詢問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首次詢問時向其出具《詢問通知書》,如果首次詢問沒有出具《詢問通知書》,則取得的證據就可能成為非法證據。二是法律規定須經過不同層級的領導批准的調查措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程序報批,如未經批准就使用調查措施取得的證據亦可能成為非法證據。

三是證據收集手段不合法。監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被調查人和涉案人員。」如果存在暴力取證、變相拘禁、疲勞談話等行為,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則取得的證據為非法證據。

四是證據形式不合法。證據形式是指證據的存在方式,是證據的外在法律手續。如,證據筆錄缺少有關人員的籤名、蓋章,則可能成為非法證據。

有一點需要註明的是,對上述非法證據並不是一律排除,也存在強制性排除和裁量性排除兩種情況。

監察調查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規定的完善

監察法在法律職責上明確了監察機關是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機關,因此,健全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規定,是監察機關執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有力保障。

明確非法證據排除的主體。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負責依規依紀依法審理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要嚴把事實證據關、定性處理關、手續程序關和涉案財物處置關,精準提出審理意見,因此對證據進行審查、排除非法證據是其職責之一。同時,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等在辦理案件中,要全過程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把關,發現有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證據,應當主動予以排除。

依程序啟動非法證據排除。其一是依職權啟動,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有關部門發現存在非法證據的可能,就應啟動非法證據排除,進行調查核實。其二是依申請啟動,被調查人可以申請非法證據排除,這有利於強化監督制約,促進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落實,推動監察機關嚴格依法調查,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利,確保案件處置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融合和最大化。

(高偉 作者單位:福建省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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