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意給「熱心業主」「打賞」的業主們在填寫請願書向相關部門反映自己的訴求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陳駿文吳國強攝影
前期「維權支出明細」中出現「996白酒4瓶、638紅酒4瓶」等字樣
在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廣廈城市之巔業主在維權之初「心很齊」,但因「維權費用」的資金流向問題而最終走向分裂。
這件事緣於在600元「打賞費用」收取前,該小區上述「熱心業主」以維權為由,向小區居民先後收取過100~200元不等的資金。在「熱心業主」給小區居民提供的「廣廈一號樓業主維權經費明細」的文件中記者看到,維權資金收入的總額達到90650元。但在支出明細中記者看到,除一筆標註為權籍調查支出的20125元款項外,最大的支出項為一筆4914元的「權籍調查完成慶祝」費用,具體明細中還寫有「3280餐費+996白酒4瓶+638紅酒4瓶」字樣。「含2萬多塊錢的權籍調查一共花了53000多,裡面有3萬多都是吃喝。」一位業主指著這份明細對記者說。針對這份明細中記載尚有的37000多元的結餘,記者與廣廈小區5位居民進行了確認,大多數人都表示不知道餘款究竟去了哪裡。該小區有一名已繳納「打賞費用」的業主對記者說,雖然自己繳納了這些費用,但她對於此前小區維權過程中的資金流向的說明也並不滿意。「這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為大家辦事我們感恩,但辦事風格大多數業主還是有情緒的。」她說。
此外,據記者了解,廣廈城市之巔小區的開發商在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繳納登記費用的時間是今年11月30日,而根據「熱心業主」出具的「打賞費用」收入明細顯示,截至今年12月1日,「熱心業主」單純收取「辦證打賞」的費用已達82000餘元,「他們說是墊付我們的登記費,根本不存在墊付一說,這還是我們部分業主自己掏的錢。」一位業主向記者說。
對未繳納「打賞費用」的業主,開發商表示後續處理
雖然對「打賞費用」各有看法,但對於「不打賞能否拿到證」一事,還是該小區很多業主所共同關心的問題。
對此,12月12日下午,對於群眾的來訪,上述社區負責人孔女士現場與前述武姓開發商負責人電話溝通,武經理答應在已繳納「打賞費用」的業主領證完成後協助剩餘業主辦理相應手續。但在現場,不少小區業主都表示已經聽慣了開發商的這種託詞,認為這又是開發商逃避責任的暫時說辭。
與此同時,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該小區開發商的相關信息進行查詢時發現,該公司營業執照的營業期限至2019年1月24日就即將到期。按照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範,不動產首次轉移登記需開發商和業主共同發起申請,因此,不僅是目前尚未領到首登證書的業主,即便是已領取首登證書,但尚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業主,也面臨著因企業營業執照即將到期而帶來的風險。值得關注的是,除武姓負責人多次坦陳公司連支付登記費的資金都沒有的情況外,還有業主通過可查詢企業徵信信息的軟體「啟信寶」對該公司進行查詢後發現,鄭州廣廈置業有限公司在該軟體中共記載有424條「風險信息」提示。
警方:系民事糾紛
廣廈城市之巔小區此次出現的紛爭也引起了警方的關注,因未支付「打賞費用」的涉事業主報案,12月11日晚,部分業主和上述開發商負責人武經理一起來到了經八路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務大隊,對於該部分業主投訴「熱心業主」涉嫌敲詐勒索一事,接警民警在了解過相關情況並向領導進行反饋後告訴業主,對於此事,警方認為是民事糾紛,並不認同部分業主舉報「熱心業主」有敲詐勒索的嫌疑。
說法
律師是否敲詐勒索,不同律師有不同觀點
「熱心業主」這一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不同律師有不同觀點。
河南明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孫豔華傾向於警方的觀點,她認為「熱心業主」的行為尚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她表示,因「熱心業主」的行為還沒有達到「敲詐勒索罪」中所涉及威脅、恐嚇的程度。此外,她補充說,敲詐勒索罪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在本案中「熱心業主」可能確實墊付了一部分費用,並付出了時間精力在維權上,「他們認為可以得到一些回報,並不是單純的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意思。」她說。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果律師則表示,「好心業主」的行為應該屬於一種好意施惠行為,既幫助了鄰居,又方便了自己,本來非常值得讚揚,但後期其索取高額報酬的行為卻使這種施惠行為變了味兒。對於受脅迫的鄰居,自然有權拒絕「好心業主」的勒索行為。「如『好心業主』執意為之,繼續索取高額報酬,並以不發放首登證書造成初次轉移登記事項受阻相要挾,惡意阻撓其他業主行使權利,則有觸犯刑律『敲詐勒索罪』之嫌,其他業主可通過報警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來主張權利。」他說。
業內人士:不動產登記證書只是不動產物權的「外衣」
「從通俗意義上講,不動產登記證書只是不動產物權的『外衣』,不動產物權應當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一位來自不動產登記領域但不願具名的業內人士表示,我國《物權法》在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且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由此可見,不動產登記證書只是登記部門發給產權人作為其享有權利的證明,具有證據作用,它只是不動產登記簿記載權屬的外在表現形式。發生糾紛時,不動產登記簿記載權屬將起決定性作用。對於此事件,他表示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商在履行產權登記義務方面早已違約,作為當事業主,可前往法院起訴開發商,要求其履行協助登記義務,並將「熱心業主」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請求法院要求這些業主交出登記證書或者協助辦理登記。「既然首次登記已經辦理,登記簿已載明相關權利,通過司法裁決可以要求登記部門協助辦理申請轉移登記。」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