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儉
吳丹紅
中國政法大學
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主任
案情
7月4日,內蒙古包頭市稀土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了王永明涉黑案。從開庭至今,此案一直狀況不斷。辯護律師爆出各種法庭違法的細節。
這起涉黑案件,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13個罪名,對王永明等12人移送起訴。警方通報稱,該組織主要通過高利放貸、暴力討債、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虛假訴訟等手段,在包頭市範圍內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但王永明的女兒稱自己的父親是被別人陷害,一直在為父「喊冤」。同時,王永明等人的辯護律師也堅持認為當事人無罪。
7月11日,包頭王永明涉黑案的庭審進入第8天,在當天的庭審中,作為公訴人之一的包頭市稀土高新區檢察院檢察官李某耀,當庭被辯護律師舉報索賄30萬元。
多名律師告訴大白新聞,在11日下午的庭審中,辯護人襲祥棟、王振江等律師當庭舉報公訴人之一的檢察官李某耀向被告人家屬索賄30萬元,並要求當庭播放索賄錄音。審判長剛剛同意播放,但旁邊的審判員趕緊提醒並阻止了他,導致錄音沒有被當庭播放。
7月13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稀土高新區紀檢監察工委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已對該事件介入調查。
而就在此事發生以後,包頭市公安局東河區公安分局深更半夜跑到呼和浩特的酒店,在辯護律師毫無準備,身上只穿著一條內褲的情況下,追討律師代理費,要求律師費不能退還給委託人,要匯入公安局的帳戶查扣,因為這筆代理費可能為贓款。
來源:大白新聞 天下說法
採訪對話
方弘:這個事情發生以後,您寫了一篇微信文章,叫做《深夜闖入酒店查扣律師費,再荒唐的劇本都不敢這麼寫》,這篇文章迅速在全國各地的律師朋友圈裡被廣為閱讀、轉發,但晚些時候這篇文章就被刪了。您在文章當中提出查扣律師費的行為,已經挑戰了中國的律師制度,律師費為什麼不能作為贓款被查扣呢?
吳丹紅律師:首先,律師沒有義務去審查律師費是否是合法財產。即便律師有這樣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做不到的。律師不可能有公安機關那樣的偵查權,所以默認收到的律師費肯定是合法的。
其次,辯護權是人的基本的權利,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辯護權,不能把所有的財產全部查封,犯罪嫌疑人連辯護權也沒有了,沒有錢交律師費,等於剝奪了其辯護權。辯護權是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
律師制度設計之初,本身就不是一個慈善制度,對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是必須要付費的。這就像去飯店吃飯要付錢一樣,從來沒有說因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去飯店吃飯付了飯費,公安機關去飯店查扣,說這是贓款。同樣的,如果警方把犯罪嫌疑人去醫院就醫付的醫藥費查扣,認定為贓款,要醫院把錢退出來,道理其實是一樣的。
委託人在接受法律服務的時候,費用其實已經消耗了,已經變成了律師的合法財產。律師費本身就是善意取得的,是受法律保護的。除非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和律師合謀轉移資產。那麼,律師本身都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但我們不能去考慮這種特殊情況。
只能說所有的律師在提供服務的時候,有權利獲得律師費的報酬,這是合法的。如果連這個權利都要剝奪,隨時可以查扣律師費,那整個律師制度存在的基礎就受到了巨大的挑戰。
方弘:也就是說如果律師費都可以作為贓款隨時被查扣的話,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無法得到最基本的辯護權的保護。其實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沒有最終定罪量刑之前,我們都把他看成一個無罪之人,不能把他看為是有罪,有可能最終沒有任何犯罪行為是無罪的人,當然也有可能確實犯罪了,但是罪行並沒有指控的那麼嚴重,犯罪嫌疑人最後是否能夠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都有賴於辯護權能夠得到很好的實現。
吳丹紅律師:就算是有罪的人,也有基本的辯護權,不能剝奪其權利。律師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礎就是要避免冤假錯案,促使司法機關能夠公正辦案,保障公民合法的權利。
方弘:從這個意義上,律師的職責和法院、檢察院的職責都是一樣的,就是保證司法的正確實施。
吳丹紅律師:對,雖說各自的立場不同,但是目標我認為應該是一致的。
方弘:這個案件中,包頭市公安局河東區公安分局的警察深夜闖入律師居住的酒店,去查扣律師費,您覺得這樣的做法合法嗎?
吳丹紅律師:第一,案件已經到了審判階段,公安機關的偵查權早就已經終結了。公安機關在審判階段去查扣律師費的權利從何而來?誰授權?根據《刑事訴訟法》哪一條?
第二,公安機關去酒店裡查扣律師費。酒店在律師入住以後,雙方形成了合同關係。酒店的房間實際上就相當於律師的臨時住宅。這種情況下,酒店要保護客戶的隱私。律師住哪個酒店,公安機關是不是查了系統?是不是非法獲取了公民的個人信息,包括隱私?有什麼十萬火急的事要半夜送達,人家連衣服都沒穿?
不管是從授權還是必要性來講,這種行為都是非常荒唐的。
另外,委託協議本身是委託人和律所之間籤訂的,律師費是交給律所的。公安機關要真有權利查扣的話,直接凍結查扣律所的帳戶不就完了嗎?因為,它沒有權利去查扣,也不敢去查扣。被告人的律師費不是打到律師帳戶,都是打到律所帳戶的。所以,通知的對象應該是律所,不是律師。
從這幾個方面我就認為這事太荒唐了。
方弘:律師可以怎麼來維權呢?
吳丹紅律師:當地律協或者全國律協向當地的檢察院,或者是全國律協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此行為執法監督的一個糾正的書面要求。因為,這個事情已經變成一個公眾事件,不僅僅關乎包頭的律師。公安機關能隨便查扣律師費的話,全國的律師都面臨著這個風險,還需要查一下公安分局的決定是怎麼做出來的。如果錯了要糾正,而且要向被侵權的律師道歉,該處分的處分。
我認為全國律協應該向公安部警務督察局、法制局提出書面建議。這個案件如果不依法糾正的話,對於律師制度是非常大的打擊,對律師的權利也是一種粗暴的踐踏。
方弘:此案一再爆出重磅消息,比如7月11日當晚,當事律師襲祥棟告訴澎湃新聞,他是被告人辯護律師之一。11日下午開庭後,他當場舉報公訴人李某耀向被告人家屬索賄30萬,並請求播放錄音證據。「審判長同意了,其他兩位審判員叫停,合議後不同意播放」。7月13日下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稀土高新區紀檢監察工委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已對該事件介入調查。李某耀涉嫌索賄的情況下,仍然作為案件的公訴人參與庭審,這對案件的公平審判有影響嗎?
吳丹紅律師:我認為這也是一個非常奇葩的事,因為公訴人如果涉嫌受賄或是索賄,對這個案件的公正處理肯定是有影響的。這種情況就是法定的應該迴避的情形。如果有證據證明公訴人有索賄行為的話,就已經背離了公平公正的基本立場,對這個案件的公正性肯定是有影響的。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這種情形,就是符合要求他迴避的法定情形。
我認為這個時候法院的正確做法就是休庭,然後交給紀檢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如果屬實就涉及職務犯罪。公訴人不可能來參加這個案件的公訴工作,本身就要自行迴避的。所以,這個事情沒解決之前再繼續開庭,我覺得也是不對的。
結語
王永明涉黑案在沒開庭就被曝出各種違法行為,例如案件尚處在審查起訴階段,稀土高新區檢察院組織公、檢、法、政法委等部門召開針對此案的聯席會議召開聯席會議,未審先判。李愛軍、李啟珍兩位辯護律師,因其他案件開庭,徵得各自被告人的同意,並向法庭進行了書面告知,完全具有暫時離開法庭的「正當理由」。但卻被法庭認定「拒不到庭、拒絕辯護」,被法庭剝奪了辯護的資格。女性被告人遭到男法警毆打等等。律師費被查扣一事鬧得沸沸揚揚之際,當地檢察院門口有人拉出多條橫幅,其中寫道「黑惡勢力王永明團夥的律師團隊 你們滾出包頭去」!
而著名法學教授、《無罪辯護》作者、本案王永明的辯護人徐昕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表明,因為法院、檢察院諸多違法現象打算解除委託,退出案件,在徵求王永明是否同意時,卻突然圍上一群法警,法警隊對照用手指著罵徐昕不懂規矩,其他法警也大聲喝止。
這讓很多人感慨法治中國建設在包頭停滯了嗎?包頭還是中國的包頭嗎?一場場「包頭司法現形記」不斷上演且越發「精彩紛呈」。
全國公安機關「堅持政治建警全面從嚴治警」教育整頓試點工作部署電視電話會16日召開,公安部黨委委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公安部紀檢監察組組長孫新陽出席並講話。公安部黨委確定,內蒙古包頭市公安局等單位作為試點單位。試點工作自2020年7月開始至10月結束。孫新陽要求,各試點單位要純潔公安隊伍、整頓軟弱渙散的領導班子,堅決查處違紀違法人員。
李某耀檢察官涉嫌受賄如果立案,你是否需要一位正直的辯護律師?
包頭公安機關的違法違紀人員在被指控犯罪的時候,又是否需要一位律師為你們辯護?你們是否知道破壞司法公正的最終受害者正是你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