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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7:1-3】 耶和華你神領你進入要得為業之地,從你面前趕出許多國民,…… 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神要求以色列的百姓嫁娶只能選擇自己本民中百姓。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出於信仰上的考慮。這是關乎永恆的事情,因此是最重要的事情。我們都知道,配偶之間是最親密的合作,一生的合作,每天如此緊密地生活在一起,一定無法避免會產生相互間持久的影響。一個人的信仰會指導這個人做事方法、言談舉止的各個方面。若是兩個信仰不同的人結合在一起,那麼生活中就會產生許多的分歧,令婚姻無法打成神原本給人預備的『全人成為一體』的幸福。
當以色列人被擄期間,由於長期(70年)生活在外邦。他們與當地人就要發生許多聯繫,以至於以色列人中就有一些人與外邦人通婚了。回歸之後,以斯拉為此責備他們犯了大罪,並且讓那些與外邦人結婚,甚至已經生子的以色列人集體離婚。這在今天的某些基督徒看來,或許覺得難以理解。認為以斯拉犯糊塗了,如果是擱在我們身上,我們可能還會找出種種理由反對,或說:「摩西怎麼能外邦女子,我們都在效法摩西!」或說:「外邦人也有好人啊,我看,以色列人有些人還不如人家外邦人呢」!……。可是,當時的那些官長與百姓,卻沒有為自己找任何藉口,而是順服了律法的要求。
【拉9:2-3】 因他們為自己和兒子娶了這些外邦女子為妻,以致聖潔的種類和這些國的民混雜。而且首領和官長在這事上為罪魁。我一聽見這事,就撕裂衣服和外袍,拔了頭髮和鬍鬚,驚懼憂悶而坐。
【拉10:11-12】 現在當向耶和華你們列祖的神認罪,遵行他的旨意,離絕這些國的民和外邦的女子。會眾都大聲回答說,我們必照著你的話行。
尼希米也做了同樣的事情:【尼13:23-25】 那些日子,我也見猶大人娶了亞實突,亞捫,摩押的女子為妻。他們的兒女說話,一半是亞實突的話,不會說猶大的話,所說的是照著各族的方言。我就斥責他們,咒詛他們,打了他們幾個人,拔下他們的頭髮,叫他們指著神起誓,必不將自己的女兒嫁給外邦人的兒子,也不為自己和兒子娶他們的女兒。
有人或認為,夫妻雙方影響應該是相互的,也就是有50%的可能是不信的一方把信的一方帶向他那邊,也有50%的可能是信的一方將不信的一方帶過來呀!認為或許由於我的信仰很堅固,能把對方帶過來呢!這種想法是忽略了人天然就有的犯罪傾向。
這就好比,我們生活在地球上的人,每個人本身都必定要受到地球向下的引力。所以,我們如果想把底下低於我們10米的人拉上來和我們把上面高於我們10米的人拉下來,所用的力氣是大不一樣的。
我們不敢說,就沒有人能將下面的人拉上來,只是說,非常困難。也可以說,沒有一個人可以保證他能將下面的人拉上來。我們的神希望每一位祂百姓的婚姻都是幸福的,都能充分享受祂給人在婚姻上美好的祝福。當然就不希望有人拿自己的婚姻去冒險、去賭博。
有些人他裡面已經有了自己的意思。於是可能會想法設法給自己找理由。比如有人會說:「就算找個信主的人做配偶,也說不定他還會離棄主啊,信主又有什麼用?」是的,確實有這樣的情況發生。但是,這不能成為我們乾脆就預先找個不信的人做配偶的支持依據。也有人會說:「波阿斯不也找了外邦的女子做妻子嗎?摩西不也找了外邦女子做妻子嗎?」我們看到路德、西坡拉雖然出身都是外邦人,但是,她們在信仰上卻願意接受丈夫的信仰,以夫家的神為自己的神。
律法一面禁止以色列人與外族通婚,另一面卻又說:「以色列人可以娶打仗擄來的那些外邦女子」。只是,要娶她們,有個要求:女子必須從此要過嶄新的生活,與原來那些分開。【申21:11-13】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裡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
新約:
有人認為舊約是律法,新約是恩典了。新約時期,大概神對基督徒的擇偶要求或許有所改變了吧。我們接下來會提到確實有一點點不同。但是,我們不要認為舊約和新約是以截然不同的方式發生改變。從來,舊約與新約在任何一方面的真理(奉獻、禁食、施捨、救恩……)都是和諧、一致的。在擇偶的要求上也不例外。
【林後6:14】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
有人或許認為這節經文不是講婚姻問題的,而是講其他方面的相互合作。我認為這節經文確實不是專門針對講婚姻問題的,但是,卻不能說這節經文必須排除婚姻問題。我認為這節經文是給我們提供大原則性的經文,也就是說,是包含婚姻問題在內的一切『同負一軛』的情況。而且,婚姻的這個『同負一軛』是比其他『同負一軛』更緊密的合作。除了這節大原則的經文以外,還有一些專門針對婚姻的細節經文:
【林前9:5】 難道我們沒有權柄娶信主的姊妹為妻,帶著一同往來,仿佛其餘的使徒,和主的弟兄,並磯法一樣嗎?
如果基督徒的婚姻,不要求對方也要是基督徒的話,那麼,這節經文何必加上『娶信主的姊妹』為妻這幾個字呢?直接說隨便娶個女人為妻豈不更省事嗎?可見,娶信主的人為妻這是聖經的要求。而且這節經文還告訴我們,不是保羅一個人應該這樣,而是『我們』都應該這樣,而且其他使徒、主的弟兄、磯法等也都是娶得信主的姊妹為妻。
【林前7:39】 丈夫活著的時候,妻子是被約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隨意再嫁。只是要嫁這在主裡面的人。
這一節經文是講婚姻問題中寡婦再嫁的問題。嫁是可以再嫁,但是也有個要求,就是要『嫁在主裡』的人。如果『寡婦』尚且要嫁給在主裡的人,『頭婚』反倒可以隨便找主外的人,這樣的雙重標準是很無道理的。
那麼,我說和舊約有一點不同是什麼呢?我們剛才看到以色列人在外邦寄居期間,已經與他們通婚生子的還要再離婚。這些舊約的經文,初期教會的弟兄姊妹一定也讀到了。所以,他們就面臨著一個難題:可能他們是先結婚後來才信主的。雖然自己信主了,可是配偶仍是不信的人,那麼,還要不要與不信的人離婚來保持自己的聖潔呢的問題。聖經是這樣回答他們的:【林前7:10-13】 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和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
如果基督徒一定要和信主的人結婚,那麼,現實中有一個難題:就是在一些教會中『未婚姊妹明顯多於弟兄,甚至有的教會根本就沒有未婚弟兄』怎麼辦?而且就算有的教會中有極個別弟兄,或許還會有一些身體方面的缺陷,而姊妹往往各方麵條件都很優秀,怎麼辦?
一些姊妹一直等下去,已經等到了年齡偏大了,怎麼解決?我們如果只告訴她『憑著信心等下去,主一定會給你預備』,雖然這話是無懈可擊的,但是,往往不能解決實際任何問題。
或者我們說:「只要是信主的,管他什麼外部條件,你要嫁給他,受苦也是背十字架,是有福的」。我也不太同意這話,這些話,都是如同櫥窗裡的果籃美麗但無用。王明道弟兄在講婚姻問題的時候,也提到基督徒的婚姻也要考慮門當戶對,不但是屬靈方面的條件,屬物質方面的條件也不能完全不考慮。當然,如果主已經清楚告訴她,某位就是主給你的。那麼,她就應該完全順服,主會負她後面的責任。如果沒有主清楚的帶領她,而是其他人勉強她要那麼做的。往往婚後也會因為懸殊太大,令這個家庭不能榮耀神。那麼,這些現實的難題怎麼解決呢(除了為她們常常禱告以外)?
1.教會要有目標地加強家庭福音化的工作。有計劃地教導、帶領、安排本教會信徒趁著孩子還小的時候,儘早帶他們到主面前。不是帶來玩一玩。而是認真地引導他們認識神。年輕的父母自己首先一定要有正確的態度,才能把孩子真正帶到神的面前。讓兒童主日學、青年會中的男女比例就比較平衡。這樣,將來他們長大以後,面臨擇偶問題的時候,就可以多一些選擇的餘地了。從小引導孩子到神面前來,這不僅是為了解決他們將來婚姻問題,而且也是神給每一位做父母的責任,兒女是上帝給我們的產業,若是因我們的忽略而使他們的靈魂失落,我們將來無法向神交帳。還有,從小帶小孩子信主,我們將來也好管教、也能更省心。無論對家庭、對社會、對國家都有利。
2.對於一些已經到了嫁娶年齡的弟兄姊妹,可是在教會中(本教會、附近教會)又沒有合適的人可供選擇。那麼,她也可以先與未信主的異性接觸。在接觸過程中,一定要帶領對方認識神、來教會。要等對方真正接受了主之後再決定結婚。有的人認為,如果對方只是為了應付一下而偽裝信主怎麼辦?這個不必擔心,只要不急著結婚,可以觀察一段時間,那些想臨時應付的人還是會在各方面表現出來的。不但要帶領他要做決志禱告,而且一定要參加慕道學習,還要受洗歸入教會。
3.有的人明說『他自己不願意信主,但是會支持尊重你的信仰』,這人的人品以及其他各方麵條件都不錯,人也比較正真,態度也真誠。對於這樣的人,從聖經普遍啟示的真理來說,是不適合與我們結合的。因為基督徒婚姻的結合不是單純如動物一般僅僅是『體』的結合,而是靈、魂、體全人的結合。『靈裡死亡的人』不可能與『靈裡復活的人』實現全人的結合。但是,我們又覺得或許他將來可以得救呢,如果輕易放棄這樣其他方面比較優秀的人又有點捨不得。那我們就需要神特殊的啟示,我們只能在禱告清楚地知道『他是神給我預備的配偶』之後,方可與他結合。如果通過禱告,結果知道他『不是神給你預備的』之後,也不要因為看到他的條件好而留戀、或者繼續為自己的不肯順服找藉口。如果禱告之後,神沒有回答,千萬不要認為『那是神默許了』,而是應該順服聖經已經清楚啟示出來的關於婚姻的普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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