誅九族是古代一種慘無人道的刑罰。大體情況下就是一個人在官場中惹來殺身之禍的話,不僅自己要賠掉性命,連自己的親族好友都不能倖免。
「連坐制」由法家首創,較早的記錄見於李悝的《法經》「越城,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族,曰城禁。」
後來秦國商鞅變法直接把這個理念變成現實鐵律——「株連制度」,並且不斷強化,成為古代封建統治者維護王權的重要手段之一。
誅九族一般情況下僅用於「公然謀反」或者政治鬥爭中處罰失敗者的情形,並不多見。
誅九族涉及到的打擊範圍很廣。假設A犯錯,朝廷決定對A實行誅九族的刑罰,那麼A的親族都會受到牽連。親族的具體範圍有兩種。
第一種:A的九代以內的直系親屬。包括高祖父、曾祖父、祖父、父親、自己、兒子、孫子、曾孫和玄孫九代人。
第二種:父系一脈的四個家族。A的小家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出嫁的姐妹及其外甥、出嫁的女兒及其外孫。母系一脈的三個家族。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兒子。妻子一系的兩個家族,嶽父家和嶽母的娘家。
大多數時候以第一種情形居多。
「誅九族」是株連制度中典型的刑罰。「株」本意是植物的意思,「株連」本意是形容植株之間互相纏繞糾結的情形,落實到人類社會,就是一人有罪,斬不斷親屬關係的人都會受到波及。但是需要注意到,「株連九族」和「誅九族」是有一些差別的。「株連九族」重點在於受到牽連,可能不會被判處死刑,而是一起受到懲處,比如抄沒家財或者流放邊疆或者充軍等;「誅九族」就慘得多了,所有的人必死無疑。
至於要死多少人,這要看一個家族人口的興旺程度,實際人數相差會很大,難以下定論。但是我們可以用一個最極端的案例來說明。
靖難之役後,永樂帝朱棣讓方孝孺起草繼位詔書。忠於建文帝的方孝孺破口大罵,朱棣大怒,決定誅方孝孺九族。方孝孺回懟道「誅我十族又如何!」
朱棣可是狠人,打嘴仗不得行,真幹起來可是害怕得很。朱棣在前面所述的九族上加了學生和朋友,湊足十族,一起滅了。最後,受此牽連被誅殺的人高達873人,其餘發配充軍的人不下1000人。
那麼做一個簡單的計算,1873人除以10,每一族是187.3人,九族約等於1686人。
由此可見「誅九族」有多野蠻。在法理上,株連制度與犯罪上「罪責自負原則」相衝突,也與儒家「親親相隱原則」背道而馳。統治者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統治,減少治理成本,代價卻是以犧牲無辜者的性命和鮮血為代價,擺脫不了濃濃的血腥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