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職業取款人」被判詐騙罪

2021-01-13 浙江在線

2015-11-06 08:52

圖片來源於網絡

這是一群神秘的人,他們每天奔走於全國各地,到各家銀行取錢。他們專門受僱於詐騙團夥,靠取贓款賺錢,同時為詐騙團夥「洗錢」。

11月4日,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對這個「職業取款」團夥6名成員作出判決,其中,充當頭目的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

專門為詐騙團夥,提供取錢服務

2014年3月,35歲的福建籍男子李某糾集老鄉易某、張某、林某及重慶女子伍某和廣東籍女子黃某等5人,組建「取款公司」,成了所謂的「職業取款人」。

一開始,李某找到從事詐騙的老鄉趙某,兩人籤定協議,由李某等人負責將趙某詐騙所得的贓款取出來,收取所取款項的5%作為報酬。

由於李某特別講信譽,取出的錢從不私吞,一段時間下來,他的「取款公司」在圈子裡名聲大噪,「業務」很快打開了。對提成,李某也有更高的要求,對一些投資類的詐騙,提成依舊在5%,但對一些詐騙數額巨大的,提成為8%至10%。

一般的合作方式是這樣的:詐騙團夥騙到錢後,會將錢分批打給李某掌握的銀行卡,再由李某安排人將錢取出來。之後,李某會把事先談好的提成拿出來。數額較小的,通過轉帳的方式再將錢打回給詐騙團夥;數額較大的,則是雙方見面,直接給現金。

取錢的地方,一般都是詐騙團夥所在地。如果是在外地,李某等人也會趕過去。因此,他們經常要「出差」,坐飛機是常事。對於數額較大的,詐騙團夥一般會派人在旁邊盯著,以防他們取了錢逃走私吞。

團夥內部也有具體分工,李某等4名核心成員負責「聯繫業務」,得到大部分收入;另外兩人根據指令取款,算是「小工」,每天能賺兩三百元。

隨著「合作」的詐騙團夥越來越多,怕搞混,李某想出了將銀行卡裝進香菸盒裡,按照編號排序的方法。一旦接到詐騙團夥要求取錢的電話,就將對應編號的銀行卡取出來給取款者,由取款者將錢取出交給詐騙團夥,抽取一定比例的贓款。警方查獲時,編號已經排到了164,共656張銀行卡。

那麼,這656張銀行卡,是從哪裡來的呢?李某在庭上交代說,銀行卡有些是對方詐騙的人直接辦好寄過來的,有些是對方跟他商量好後,他聯繫賣卡的人先墊付購買的,但都不是他們本人的卡。有些沒有編號的銀行卡,是同夥易某向他人購買並持有,有的還用於轉手倒賣賺取差價。

幫詐騙團夥取款也構成詐騙罪

據法庭查明,2014年3月至7月期間,該取款團夥與具體實施詐騙的人員經事先商量,詐騙人員將騙取的部分資金轉移至銀行卡後,再由李某等人取出,扣除所取資金5%~10%不等的提成後,再將剩餘資金轉交給實施詐騙的人員。其中被告人李某、易某、林某參與詐騙數額共計人民幣82萬餘元;被告人張某、黃某參與詐騙數額共計人民幣37萬餘元;被告人伍某參與詐騙數額為人民幣7110元;被告人趙某系李某等人的「上家」之一,他在網際網路上建立虛假的依魅服裝批發網站實施詐騙,詐騙數額共計人民幣8935元。

「專門幫犯罪團夥取款,是近年來新出現的犯罪手段。」主審法官告訴記者,這些人為犯罪分子掩飾、轉移犯罪所得提供所謂的「專業服務」,甚至幫犯罪團夥「洗黑錢」,已經形成了一條黑色產業鏈。

「詐騙團夥找『職業取款人』來提取詐騙所得,主要是為了降低風險,因此『職業取款人』雖然沒有參與、實施電話詐騙的行為,也構成了詐騙罪。」主審法官解釋說,被告人李某等6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活動,仍以使用信用卡取款並轉帳的方式幫助轉移贓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易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其行為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據上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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