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提問,為什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是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呢?
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稅法規定和其企業的設置來看。
1. 徵稅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中,特地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進行了排除。企業所得稅的徵稅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但其中也指明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所以,這兩種企業組織的類型,是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2. 企業的設置
個人獨資企業,它是由自然人投資設立,財產也是歸個人所有,並且投資者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既然所有的活動都是以個人的身份在進行,企業並不具有法人的資格,那麼也就不應再徵收一道企業所得稅,這種情況下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企業是由各合伙人出資、經營,共擔風險的,也不具有法人的資格。雖然歷史上有段時間曾經徵收過企業所得稅,但是在2000年的時候,就停止了這樣的做法。對於這兩類企業來說,也更有利於減輕稅收的負擔,有利於稅收公平。
需要注意區分的是,如果是一個一人有限公司,雖然都是一個人成立,但是因為是法人制的企業,那麼財產是歸法人所有,股東只需要按照以自己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的責任,這時候的企業法人是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同時,也要注意,雖然個人獨資企業是比照個體工商戶的五級累進稅率來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兩者並不等同,在註冊的時候,也需要注意。
3. 需要注意的問題
雖然這兩類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繳納個人所得稅,看著在稅收上有一定的優勢,但是也需要注意承擔的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分為兩種。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所以,企業在註冊的時候,要充分考慮企業類型的選擇,不能只考慮到稅收的多少,還要考慮到相關的風險,以及未來的發展。當然,也可以運用多種方式的組合,來達到降低風險優化稅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