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去元知萬事空,但悲不見九州同。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無忘告乃翁。」公元1210年,耄耋之年的陸遊在病榻畔留下了《示兒》。這首短短28字的詩句被後人理解為臨終遺囑,蘊含了詩人至死不渝的愛國情懷,一直為後世傳誦。
從現在的觀點來看,遺囑是指具有完全自由的遺囑人在生前合法處分自己的遺產等事務,並於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1985年,繼承法頒布並實施。按照該法有關內容,受法律保護的遺囑形式只包括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和公證。「手寫遺囑存在諸多不便,如有塗改,必須通過法律承認的形式進行操作,否則有可能影響遺囑的效力。此外,手寫遺囑常出現字跡潦草難辨、有錯別字的情況,如果涉及關鍵問題,易產生爭議。」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所主任蔣月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
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電腦、智慧型手機等工具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的標配,列印、錄像等手段漸漸取代了手寫之類的傳統記錄方式。近些年來,各地陸續出現了以列印、錄像等方式訂立遺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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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的父母育有一子兩女。2014年,小李父親去世,未立遺囑;2016年,小李母親去世前,在兩位好友的見證下,以錄像方式立下遺囑,表示在自己生病期間小李一直盡心照料,決定把一套房產留給小李,存款十餘萬元則留給小李的姐妹。小李的姐妹卻認為錄像形式的遺囑並非有效遺囑,父母遺產應該按法定繼承方式分割。
由於繼承法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一方面,親屬間各執一詞,「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甚至對簿公堂的場面時有發生;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缺乏統一的裁判尺度,不同的法院也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審判效果。
現在,民法典繼承編作出「回應」:第1136條、1137條明確了列印遺囑和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遺囑的法律效力,同時對訂立的要求、形式等作出具體規定,從而最大程度維護立遺囑人真實表示「身後事」的權利。
法與時轉則治。輿論普遍認為,民法典作此修改和補充,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時代發展的回應。
遺囑的形式多種多樣。如果一個人立有多份遺囑,又該以哪份遺囑為準?
繼承法雖然規定了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立的遺囑為準,但是也明確,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這也就意味著,在所有的遺囑方式中,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效力。一旦立遺囑人想要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只能通過公證的方式實現。但在實際操作中,公證需要經過一系列複雜的程序。對於行動不便的人群,每多跑一趟公證處都要耗費很多時間和精力。
老張就遇到了這樣的難題。原來,老張老兩口膝下有一子一女,名下有一套房產和一些存款。老張原先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房子留給兒子,存款留給女兒。老伴去世後,身體狀況不佳的老張一直跟女兒生活,女兒對他的照料十分用心,老張遂產生了變更遺囑的念頭。於是,老張自己書寫了一份遺囑,將一半房產留給女兒。老張去世後,兒子不認可自書遺囑,將其姐姐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全部房產。
老張一家的情況並非個例。相關人士分析稱,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合法財產的意思表示,遺囑的效力來自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每類遺囑形式均有其優勢和不足,不能據此直接規定經過公證的遺囑在效力層級上就高於其他形式的遺囑,對於遺囑的真實效力還要回歸到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最高效力,離立遺囑人去世時間最近的遺囑應效力優先。
「民法典繼承編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意味著可以自由選擇採用自書、代書、錄音、錄像或者口頭遺囑的形式來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有利於遺囑人真實願望的實現,也有利於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外國家庭法及婦女理論研究中心主任陳葦說。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策劃:張維煒、王博勳
記者:徐航
責編:舒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