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 | 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可否主張拆遷安置權益?

2020-12-27 澎湃新聞

法官說法 | 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可否主張拆遷安置權益?

2020-06-03 02: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簡介

潘某系未成年人,其祖父在2010年時將自有房屋交付拆遷,後經安置取得3套拆遷安置房,均登記在其祖父名下。潘某的父母於2014年協議離婚,根據離婚協議,潘某跟隨其母親於某共同生活。後因潘某祖父一家開始變賣房屋,潘某為維護自身權利,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中1套拆遷安置房屋歸其所有。

裁判指南

本院經審理後認為,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被拆遷房屋因達成拆遷安置協議後被拆除,被拆遷房屋隨著房屋的拆除轉化為房屋補償款,安置房屋面積系依徵地拆遷人根據政策確定安置人口後依安置標準重新確定,故與被拆遷房屋的權屬上沒有直接的關聯。

本案中,潘某作為安置對象,依法享有安置權益,且潘某因系獨生子女另行享有照顧面積。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結合潘某依法享有的安置面積大小,3套安置房屋中1套房屋歸潘某所有。但因取得拆遷安置房時,房屋的成本費系由潘某祖父墊付,故成本應由潘某向其祖父歸還。

法官寄語

徵地拆遷人根據安置人口確定安置面積,並以建安價讓被安置人員購置,其目的在於保障每一位被安置人員具備良好的居住條件,具有人身專屬性,潘某作為拆遷安置對象,依法享有安置權益。其父母離婚不影響其對安置權益的享有。

供稿:韓洲晶

審定:史璞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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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官說法 | 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可否主張拆遷安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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