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社會電腦應用越來越多,手寫文字越來越少,那麼當一份遺囑被電腦列印出來後遺囑人籤字,它是否有效呢?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書寫方式發生了根本性變化,80年代的時候我們使用的是用手執筆書寫的方式,這是基本的寫作方式;但是目前的社會環境下,寫作主要都是通過電腦來完成,但是電腦上的文件,就必須要有一個列印的過程,那麼列印出來的文件,就會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比如:列印出來的遺囑是誰寫的?即使是用自己的電腦,可是誰寫的呢?這個就判斷不出來。民法典實施前,在整個司法實踐中,遺囑通過電腦列印出來籤字,一般是劃分到代書遺囑或者自書遺囑裡面,也可能會因為生效要件達不到,認定為無效。
新實施的《民法典》繼承編1136條,新增加了列印遺囑的形式。明確了列印遺囑生效的條件如下:
1、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實際生活中,請律師做見證人是比較常見的,可以具體溝通好。
2、遺囑人和見證人在列印遺囑的每頁籤字、註明年月日。
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列印出來的遺囑就是一份有效遺囑。特別提醒:法律目前規定的文件生效的方式有籤名、蓋章、按手印,但是遺囑問題上規定的就是籤名,所以如果遺囑人如果單獨蓋章或者按手印,是會被認定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列印遺囑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