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勇:環境公益訴訟存在的問題、困難及對策建議

2020-12-21 中國綠髮會

2020年12月12日在福州召開的「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推動經濟綠色發展」研討會上,中國綠髮會副秘書長馬勇對目前環境公益訴訟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進行了專題發言,以下刊出主要內容:

首先,他對我國目前環境公益訴訟的基本進展情況進行了宏觀闡述。從2015年到現在,公益訴訟發展趨勢較好,表現特徵有:

1.環境公益訴訟穩步發展。其中,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訟(民事、刑事附帶民事、行政)穩步增長,成為絕對主力軍;社會組織開展民事公益訴訟顯著趨緩;海洋環境公益訴訟寥寥無幾。

省市政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緩慢起步。特別是,環境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並行發展,司法實踐中二者時常出現訴訟交叉,甚至會出現訴訟衝突的情況。

2.環境公益訴訟的範圍和邊界不斷拓展並有創新。除了傳統的環境汙染(水、氣、土等)、生態破壞(珍稀瀕危動植物、棲息地等),還拓展出了一些其他類型的訴訟,如文物遺蹟、古樹名木等損害訴訟、氣候變化訴訟等。還出現了一些創新型的公益訴訟,如公共場所的控煙訴訟、自由通行權訴訟等等。

3.環境公益訴訟與消費公益訴訟出現融合的趨勢。如淘寶網「年檢神器」案、德國大眾汽車案等。

其次,他總結目前環境公益訴訟主要存在七大問題和三大困難。其中,七大問題是:

1.公益訴訟基礎理論研究支撐缺乏,特別是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界定;

2.立案難,難立案情況依然存在;

3.專家輔助人制度應用不足,唯鑑定問題普遍存在;

4.損害鑑定評估存在較多不規範,特別是對「期間損失」的評估,差距懸殊,隨意性大;

5.民事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歸屬、使用和監管仍是制度性存缺,大量賠償金成為殭屍資金;

6.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社會組織、檢察院)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省市政府)的訴訟請求高度重疊,不協調問題明顯。

7.社會組織被排除在海洋公益訴訟之外,不利於維護海洋生態安全。

三大困難是:

1.地方幹預和法院顧慮已成為制約案件正常操作的重要因素;

2.律師合理費用支持不夠,優秀律師參與意願低,難出現高水平案件;

3.社會組織開展公益訴訟必要費用欠支持,特別是專職人員的投入成本未計入合理訴訟費用,嚴重影響積極性。

最後,他對目前環境公益訴訟提出八條對策建議:

1.大力支持開展中國特色公益訴訟基礎理論研究,為訴訟提供指導支持;

2.公益訴訟應實行立案登記制;

3.基於環境公益訴訟不僅包括傳統的汙染(如水、氣、士等)和生態破壞(如森林、溼地、草原的破壞等),也有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包括物種、遺傳資源的破壞等),更有控煙等新類型訴訟等,涉及領域廣,差異性顯著,建議制定環境公益訴訟類型化規則,落實環境司法專門化的要求。同時,鑑於「期間損失」存在科學的不確定性、操作的巨大差異性,要對期間損失的規定重新審視和評估,建議考慮引入民法典已設立的懲罰性賠償進行替代;

4.廣泛使用專家輔助人制度,國家或地方設立專家庫,破解因鑑定評估導致案件久拖不判的問題;

5.研究制定社會組織開展行政公益訴訟的路徑,建議設置前置程序(如向檢察機關舉報反映,規定時限未起訴,且問題未解決,社會組織可以作為原告起訴),作為檢察機關行政公益訴訟的補充機制;

6.確認社會組織海洋公益訴訟資格,這有利於維護我國海洋環境權益;

7.制定損害賠償金歸屬、使用和監管的基本原則,突出社會性和公益屬性,避免損害賠償金成為殭屍資金。

8.制定支持律師合理費用和社會組織專職人員成本費用的規則,激發參與訴訟的積極性。

本文根據作者發言整理。

整理/Sky 審/綠宣 編/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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