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播劇《三十而已》迎來大結局,劇中三位女主在婚姻、工作和家庭中的不同經歷讓不少觀眾感同身受,感慨生活中的心酸與無奈。對此,豐檢君想說,其實劇情中的有些「無奈」並非真的「僅此而已」,有《民法典》護航,變「無奈」為「無憂」。下面,讓我們通過劇情回放,來具體了解一下吧。
劇情回放一
王曼妮被同事陷害險失業
王曼妮拒絕了客戶的曖昧,客戶一氣之下將消費小票當場丟棄,一向視王曼妮為競爭對手的同事琳達撿走小票並匿名為王曼妮的會員卡兌換23萬的消費積分,王曼妮因此被舉報利用客戶消費小票私自兌換積分,商場對此事進行通報並決定開除王曼妮。(後在鍾曉芹的幫助下終獲清白。)
支招
琳達的行為,造成對王曼妮聲譽的嚴重詆毀,使其面臨被開除並因該負面評價在整個行業中受到排斥的困境,真相大白後,王曼妮可以依法要求琳達在造成影響的範圍內,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條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劇情回放二
顧佳購買茶廠被騙
李太太欲轉讓茶廠,顧佳相信了李太太所說的「很賺錢、非常搶手」,籤訂合同接受轉讓,接手後發現被騙:茶廠存在帳目不平、認證過期、高額行政罰款未繳納、牽涉民事訴訟案件等一系列問題,顧佳陷入剛接手就要申報破產的窘境。
支招
李太太隱瞞茶廠帳目虧損、資質認證過期、欠繳巨額罰款等事實情況,與「太太團」中其他富太太集體演戲,誘惑顧佳上鉤,其行為構成欺詐。顧佳可以欺詐為由,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合同,並可就籤訂合同造成的損失向李太太主張賠償。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劇情回放三
鍾曉芹遭遇網絡暴力
鍾曉芹因為「假鞋事件」被誤解,在公交車上被人用口香糖粘在頭髮上,還被人朝家裡扔癩蛤蟆,陷入網絡暴力漩渦。
支招
鍾曉芹享有隱私權及名譽權,在事實尚未查清之前,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對其做出公開評論或指責,包括網評謾罵、彈屏攻擊等,這些都屬於擾亂「私人生活安寧」的網絡「軟暴力」,構成對隱私權及名譽權的侵犯。面對上述行為,鍾曉芹不用「低頭默默承受」,可依法要求侵權人(包括個人、網絡媒體等)承擔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必要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禁止令。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到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劇情回放四
王曼妮租房未到期,因房子出售被房東攆走
王曼妮剛剛因工作上有些起色對生活充滿希望,房東便通知因著急賣房要求其儘快搬離。王曼妮百般不樂意,但還是被迫在限期內搬離。
支招
王曼妮可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主張繼續居住,直至租賃期限屆滿。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劇情回放五
顧佳遭遇老公「出軌」致離婚
被網友稱為「完美人妻」的顧佳,最終遭遇丈夫許幻山「出軌」並租房「包養」林有有,傷心欲絕的顧佳毅然決然選擇離婚。
支招
許幻山婚內「出軌」,並偷偷為林有有租房、支付日常花銷,其對婚姻的不忠行為,應認定為此次《民法典》新增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顧佳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時以許幻山侵害其配偶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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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來源:岱嶽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