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客戶名單件——陽公司與麥達可爾公司侵害

2021-01-12 一個企業名稱的故事

來源: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案號:

(2017)津01民初50號

(2018)津民終143號

(2019)最高法民再268號

【裁判要旨】

客戶名單一般是區別於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若未涵蓋客戶的具體交易習慣、意向等深度信息,不能反映客戶的特殊需求,即使採取了保密措施,也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客戶基於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自願與其或新單位進行交易,除有約定外,應認定未採取不正當手段;在既無競業限制義務,又不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下,被控侵權人運用其在原用人單位學習的知識、經驗與技能,可與包括原單位在內的其他同行業市場交易者進行市場競爭。

【案情簡介】

愛上企業好名稱(haomingcheng.cn)

華陽公司是從事工業清洗維護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的企業,主要產品包括清洗劑、潤滑劑、密封劑等工業化學品。1996年王某剛入職華陽公司,曾任董事、銷售副總、總經理、副總裁,自2012年至2016年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10月30日王某剛創立了主要經營清洗劑生產銷售的麥達可爾公司,任法定代表人。2001年張某星入職華陽公司,曾任技術部經理,2016年1月入職麥達可爾公司,任技術部經理。劉某於2010年入職華陽公司,曾任銷售服務部經理,2015年10月底入職麥達可爾公司,負責人事行政工作。華陽公司與張某星、劉某籤訂了保密協議。華陽公司稱其與客戶在2014年及2015年間的銷售額為261萬元,麥達可爾公司成立後與上述客戶均有交易且銷售額為129萬元。華陽公司認為,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剛、劉某、張某星的行為侵犯其商業秘密,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剛、劉某、張某星立即停止使用華陽公司的客戶名單對外銷售;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剛、劉某、張某星連帶賠償華陽公司損失315萬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剛、張某星、劉某立即停止侵犯華陽公司涉案客戶名單商業秘密,即在涉案商業秘密不為公眾知悉期間,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麥達可爾公司賠償華陽公司損失60萬元;王某剛、張某星、劉某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宣判後,華陽公司以賠償數額過低、麥達可爾公司以爭訟之客戶名單不構成商業秘密為由,均提起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麥達可爾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認定43家客戶名單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客戶名單,缺乏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沒有涵蓋客戶具體交易習慣、意向等深度信息的情況下,難以認定需方信息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秘密。在王某剛、張某星、劉某既沒有競業限制義務,客戶名單又不構成商業秘密,且相關聯繫人、聯繫電話較大比例不同的情況下,難以認定麥達可爾公司、王某剛等人之行為構成侵犯華陽公司商業秘密,據此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駁回華陽新興科技(天津)集團有限公司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該案是因客戶名單引發的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也是筆者看到的對客戶名單這一法律問題界定清晰的案例,裁判對客戶名單的司法認定、記憶規則、客戶自願原則、侵權判定均有涉及,結果雖對原告所稱的商業秘密未予保護,但仍是涉及客戶名單的經典案例。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客戶名單的法律屬性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必須具有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秘密性是指信息是處於一種秘密的、不為他人所知的狀態,不為公眾所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並非容易獲得」僅要求相當低程度的創造性,也即「付出一定代價方能獲得」;至於多大程度、多大代價才能滿足程度要求,則屬法院根據信息的具體情況予以裁量。價值性一般是指能夠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經營信息,即在市場交易中,具有一定的競爭優勢。保密性是權利人就已經掌控的信息採取了籤訂保密協議、劃分秘級等合理的保密措施。商業秘密不能是職業或者商業中眾所周知的知識或一般知識。

據此,受商業秘密保護的客戶名單,除由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信息構成外,還應當屬於區別於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客戶名單的構成要件

構成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必須是不易取得,如客戶名單通過普通的商業渠道或參考資料可輕而易舉取得,則不能允許任何人獨佔使用,否則有悖於公共利益。

商業秘密的客戶名單必須具有秘密性,僅僅是對公知信息的簡單組合不符合秘密要件,如只有客戶的姓名、住址、電話等難以作為商業秘密給予保護。客戶名單除了簡單信息之外,必須有更深度的信息,即通過大量投入而獲得的區別於公知信息的特有信息,如客戶的交易習慣,購買意向、支付能力、交易價格等組成的信息。既然屬於特有信息,那麼就並非所有人都知曉,他人也難以通過公共渠道輕易獲取。判斷客戶名單秘密性的標準在於企業是否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使得客戶名單「特有化」,形成非同一般的深度信息,法律對客戶名單保護的實質也是對這份投入的保護。

客戶名單的價值性在於能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獲取更多的經濟回報,如當競爭者對客戶的嗜好、交易習慣、意向、經營規律、客戶對商品價格的承受能力了如指掌時,他可以獲取更多的競爭優勢和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

保密性在於以客觀的保密措施使競爭對手通過正當手段無法獲取相關信息,對保密義務人具有警示作用,清楚其負有的保密義務和保密對象。實踐中的保密措施包括文件和資料標明「保密」字樣,與僱員籤訂保密協議,競業競爭協議等;當然,權利人採取了何種保密措施是判定信息是否為商業秘密的重要因素,但商業秘密並不要求保密措施是天衣無縫的,也不要求商業秘密的發明人提防不能預見的、不能察覺的或不能防備的現有的間諜方式,過高的保密要求,可能會妨礙商業秘密的利用。

該案中,所涉43家客戶信息可通過網絡搜索得到,且相關行業從業者根據其勞動容易知悉;訂單日期、單號、品名、貨品規格、銷售訂單數量、單價等信息均為一般性羅列,並沒有反映客戶的交易習慣、意向及區別於一般交易記錄的其他內容。在沒有涵蓋相關客戶的具體交易習慣、意向等深度信息的情況下,難以認定需方信息屬於反法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職工知識經驗的使用

在以客戶名單為客體的商業秘密訴訟中,常常面臨客戶信息儲存在僱員頭腦中是否容許其使用,而此信息如採用有形形式則為成文立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

一般條件下,僱員有權使用其在工作中掌握的、保存在其記憶中的工作方法、知識和經驗,只要獲取這些信息並未違反有關規定,這就是所謂的記憶規則。該規則意味著雖然僱員不能使用與僱主客戶信息有關的書面備忘錄的副本,但並不排除他使用保存在其記憶中的客戶信息。

一般條件下,職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除屬於單位的商業秘密外,構成其人格的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勞動能力的基礎,職工離職後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在既沒有競業限制義務,又不侵犯商業秘密的情況下,運用其在原用人單位學習的知識、經驗與技能,無論是從市場渠道知悉相關市場信息還是根據從業經驗知悉或判斷某一市場主體需求相關產品和服務,可以在此基礎上進行市場開發並與包括原單位在內的其他同行業市場交易者進行市場競爭。如僅因某一企業曾與另一主體有過交易即禁止前員工與其進行市場競爭,實質上等於限制了該市場主體選擇其他交易主體的機會,不僅禁錮交易雙方的交易活動,限制了市場競爭,也不利於維護勞動者正當就業、創業的合法權益,有悖反不正當競爭法之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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