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摘要:
關於脫離了被彙編內容而獨立存在的網頁的版式設計能否構成作品。本院認為,雖然遠播公司網頁的版式設計本身具有獨創性,屬於文學藝術領域內美感的表達,且不同的網頁設計者對相關材料編排結果不具有唯一性,不會產生思想和表達的混同,但著作權法第三條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網頁的版式設計不屬於該條規定的作品類型,且法律行政法規也未對其進行其他規定。著作權法關於作品類型的規定實際上限定了著作權的保護範圍,由於網頁版式設計難以歸入美術作品的範疇,更難以歸入其他作品的類別,故本院認為脫離了被彙編內容而獨立存在的網頁的版式設計無法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案中即使熠楊公司網頁版式設計與遠播公司的網頁版式設計相同,其行為也不侵犯遠播公司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有著不同的立法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競爭秩序而重點不在於特定競爭者的具體權益,《著作權法》雖然通過禁止對作品的複製、發行等行為在客觀上也維護了競爭秩序,但其本旨主要在於維護和鼓勵文學藝術創作,因此對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獨創性高度的要求。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不構成作品的內容就可以被任意的抄襲和剽竊,這些不構成作品的內容,只是不能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是如果抄襲、剽竊行為損害到整體競爭秩序,則應被《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編輯/張校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