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許朋友醉駕 這也是犯罪
檢察院以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每日甘肅網8月12日訊 據蘭州晚報報導 明知朋友飲酒,仍放任朋友駕駛自己的車輛,雖然沒有直接酒後駕車,但也構成危險駕駛罪。8月11日,皋蘭縣檢察院公開一起追訴案件,起因就是——默許朋友醉駕。
6月30日,皋蘭縣檢察院收到安某某危險駕駛案。檢察官在審查案卷材料時發現一個細節——案發前,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和車主徐某一起喝酒,二人共同的朋友王某某給徐某發微信要求徐某去接他,後安某某駕駛徐某的車輛和徐某一起去接王某某的途中,被當場查獲。檢察官認為,徐某明知安某某飲酒,仍放任安某某駕駛自己的車輛,其行為屬於危險駕駛罪的共犯,應當追訴。
為了進一步查明事情真相,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調取案發時徐某與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詢問了徐某、王某某,最終查明案發時,在安某某提出自己駕駛車輛接王某某時,作為車主的徐某並未反對,而是默許了安某某的提議,並因擔心安某某一人駕駛車輛不安全,和安某某一同去接王某某,後安某某被皋蘭縣交警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鑑定,安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178.22mg/100ml。
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安某某和徐某表示自願認罪認罰,並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以安某某、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以下幾種情形,也會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的情況:一、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二、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三、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