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內連續兩次醉駕,一男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

2020-12-23 中國江蘇網

中國江蘇網5月12日連雲港訊 醉酒駕駛機動車後被取保候審,誰料僅隔30多天又醉酒駕駛機動車,最終難逃法律制裁。近日,經海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張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019年8月1日晚上6點多,張某某和幾個朋友在外就餐,期間喝了不少酒,聚餐結束後自己開著車離開,剛好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鑑定,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2mg/100ml。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張某某於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審。本以為張某某會吸取教訓,誰料其依舊無視法律,竟在取保候審期間再醉駕。2019年9月8日,張某某在飲酒後無證駕駛小型轎車上路,暈暈乎乎中竟與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貨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經鑑定,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35mg/100ml。2020年4月14日,海州區檢察院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近日,張某某被依法判刑。

檢察官提醒,醉酒駕駛機動車危險性大,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務必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都將受到嚴懲,切勿以身試法,後悔莫及。(張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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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酒後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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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中,以行為和行為人為視角就從寬處罰而言,由於危險駕駛罪是刑法分則中唯一一個主刑設置為拘役的罪名,其輕罪的罪質特點決定了對行為人從寬處罰時,往往需要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不作為犯罪處理三者中權衡,為此就有必要準確區分何種情形屬於犯罪情節較輕、犯罪情節輕微、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僅從上述列舉的幾類情形中,就可以看出醉駕犯罪情況比較複雜,對何種情形屬於情節較輕、輕微或者顯著輕微,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
  • 男子醉駕讓下屬頂包,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兩罪並罰被拘役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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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應定危險駕駛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筆者認為,本案應定性為危險駕駛罪,理由如下:一、 從危害程度來看,要準確區分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關鍵是要弄清楚危險駕駛行為是否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險方法」?一般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 公安部發醉駕辦案標準 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
    新政策給出明確標準5月1日「醉駕入刑」後,這一話題成為大家熱議的焦點,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都出臺了各自的解釋。但9月14日媒體的一則報導,使大家的目光再次聚集到「酒駕」這個詞兒上。根據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酒駕者將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 從23份無罪判決歸納危險駕駛罪(醉駕)律師辯護要點
    為此,本律師篩選出23份關於醉駕的無罪判決,通過總結法院無罪裁判要點,以對律師辯護有所裨益。根據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因此醉駕入刑須滿足三個要件:1.醉酒;2.駕駛機動車;3.駕駛地點須是道路。只有滿足這三個要見才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 淺談醉駕型危險駕駛行為的情節認定問題
    與醉駕有關的幾類行為的情節定性問題(一)關於僅出現醉酒行為,但駕駛員並未駕車的定性問題在現實中出現過這樣的案例,在2012年的10月23日,甘肅省蘭州市某區的交通管理大隊的民警在夜間巡邏中,發現路邊停著一輛車,駕駛位置躺著一名睡覺的男子。根據交通警察的調查得知,張某在醉酒後,仍然抱以僥倖心理在車中睡覺,最終讓交警逮了現行。
  • 海口一男子因醉駕被判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四個月、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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