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記者:陳世清 通訊員:林馨 鍾玲)
2020年1月19日20時許,駕駛人劉某基(男,53歲,漢族,甘肅省武威市人)駕駛車牌號為瓊A7**P0的小轎車從海口海甸島人民大道某小區離開,當其行至世紀大橋復興城路段時將車停放在道路中間休息,巡邏民警發現後將其叫醒並依法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146mg/100ml,隨後民警將其帶至醫院進行抽血檢驗。經鑑定,劉某基血樣中酒精含量濃度為286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次日,劉某基因涉嫌醉駕被警方依法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並依照法定程序移交起訴、判決。
2020年4月8日,龍華區人民法院根據劉某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劉某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來源:椰城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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