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仲裁階段:終局裁決
★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申請人
★涉案的金額:仲裁涉案金額為197,889,315.00元人民幣,其中本金170,000,000.00元,投資收益27,889,315.00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暫計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的收益按12%的年利率另行計算)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公司已對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資本金1.7億元在2018年計提了減值準備,本次裁決不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犇寶」或「申請人」)於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20)京仲裁字第2345號。現將有關裁決事項公告如下:
一、仲裁基本情況
申請時間:2018年11月8日
受理時間:2018年11月16日
仲裁機構名稱:北京仲裁委員會
仲裁機構所在地:北京
申請人:浙江犇寶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杭州兆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域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二、仲裁事項描述
1、仲裁案件事實與理由
2017年6月,申請人浙江犇寶(作為有限合伙人)、杭州兆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兆恆」或「被申請人1」)(作為普通合伙人)、上海域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域聖」或「被申請人2」)(作為有限合伙人)共同籤訂關於長沙澤洺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長沙澤洺」)的《合夥協議書》以及《合夥協議書之補充協議》。協議約定長沙澤洺僅可認購及持有斯太爾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為000760)非公開發行的7,337.53萬股的股票。2017年6月19日,浙江犇寶依約向長沙澤洺帳戶支付了1.7億元投資款。
根據《合夥協議書之補充協議》的約定:浙江犇寶入夥長沙澤洺的時限為一年,即自浙江犇寶出資到位滿一年後,若長沙澤洺所持斯太爾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未減持(或轉讓)變現,則杭州兆恆及上海域聖須在浙江犇寶合夥資金到位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浙江犇寶退夥手續,全額返還本金,並按12%的年利率向浙江犇寶支付投資收益。在此期間,如長沙澤洺減持(或轉讓)所持斯太爾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導致浙江犇寶本次投資產生損失或投資收益不足12%的,則該損失或差額部分由杭州兆恆、上海域聖承擔及補足,杭州兆恆、上海域聖及長沙澤洺承諾在虧損或浙江犇寶預期12%收益無法取得事實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浙江犇寶入夥資金本金(1.7億元人民幣),並由杭州兆恆及上海域聖按12%年利率向浙江犇寶支付應收投資收益。
目前合同約定的時限已經屆滿,但杭州兆恆及上海域聖未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為維護浙江犇寶權益,特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2、仲裁請求
(1)裁決兩被申請人共同向浙江犇寶支付投資本金1.7億元及投資收益(自2017年6月20日起暫計至2018年10月31日為27,889,315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按12%/年標準另行計算)。以上暫合計人民幣197,889,315元(大寫:壹億玖仟柒佰捌拾捌萬玖仟叄佰壹拾伍元整)。
(2)本案仲裁費、保全費用5,000元由兩被申請人承擔。
三、仲裁裁決情況
北京仲裁委員會針對上述案件作出《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20)京仲裁字第2345號。裁決主要內容如下:
(一)被申請人共同向申請人支付投資本金1.7億元;
(二)被申請人共同向申請人支付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投資收益29,514,794.52元;被申請人還應共同向申請人支付以1.7億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被申請人實際支付之日的投資收益;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四)本案仲裁費879,127.27元(已由申請人全額預交),全部由被申請人共同承擔,被申請人應當直接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代其墊付的仲裁費879,127.27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裁決情況對公司的影響
1、本次仲裁結果系公司運用法律手段有效的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對公司可能產生的影響,將視本案最終執行結果而定。
2、公司已對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資本金1.7億元在2018年計提了減值準備,本次裁決不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如公司收到本次裁決款項,將增加收款當期的淨利潤,對公司損益產生一定的積極影響,最終影響金額以審計機構年度審計確認後的結果為準。
五、其他說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書》(2020)京仲裁字第2345號
特此公告。
山東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