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1959年由美國哥倫比亞公司出品的黑白故事片《桃色血案》曾獲多項奧斯卡獎提名,號稱迄今為止最富質感、戲劇性最強的法律題材電影之一。
‖ 主要人物
① 比格勒律師 ☞ 影片男主角比格勒律師十年前是密西根州的一位地方檢察官,因遭人排擠改行做了律師,平時熱衷於釣魚和爵士樂。他主要從事一些婚姻、侵權之類的簡單訴訟,收入甚至不能及時支付助理的薪金和更換一臺老舊的打字機。
② 麥卡錫先生 ☞ 嗜酒賒酒的朋友麥卡錫先生,早年與比格勒有著相似的職業經歷,也是他的「臨時助手」。
‖ 電影劇情
陸軍中尉曼尼昂因當眾「平靜地」連開五槍殺死了「雷灣旅店」的老闆奎爾而受到指控,他的妻子蘿拉委託比格勒擔任辯護律師。
經過比格勒的策略性「誘導」,曼尼昂辯稱當妻子蘿拉告訴他奎爾毆打並強暴了她之後,他「氣瘋了」才將奎爾殺死,在回到車房內恢復清醒後向警方自首。
蘿拉向警方的證詞印證了她被奎爾毆打強暴且曼尼昂知道後情緒激動的說法,她還通過了警方的測謊。蘿拉身體上雖有傷痕,但在其體內沒有檢出精液,她聲稱遭奎爾強姦時被其扯掉的一條內褲也毫無蹤跡。庭審由臨時到任的維弗法官主持。
比格勒找到1886年州法院的一起無罪判例,決定以「無法控制的衝動」為由對曼尼昂的行為做無罪辯護,與昔日同僚羅德威克以及特意前來助陣的州檢察總長助理丹瑟展開一場激烈對抗。經過一番舉證質證、盤問證人及精神病學專家的高峰對決,雙方似乎難分高下。
就在此時,奎爾的私生女兼旅店管理員瑪麗意外的作為辯方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在奎爾被殺的第二天,她從奎爾的髒衣服裡找到了一條與蘿拉所述特徵相符的破女性內褲。
最終,陪審團接受了曼尼昂暫時性精神失常的說法,判其無罪。比格勒與麥卡錫開車到曼尼昂的住處收取律師費時,發現曼尼昂夫婦的車房已經開走,只有一張曼尼昂託人留給比格勒的字條,上面寫著他因「無法控制的衝動」症離開了雷灣。
手頭拮据的比格勒律師便與麥卡錫先生商量,準備去承接瑪麗小姐繼承奎爾旅店遺產的業務.
▐ 貳
可見,本片是一場聚焦於被害人是否強姦了被告人的妻子、而被告人作案時是否精神失常的庭審大戰,片中所有的「表演」、「謎團」與「衝動」也由這兩個爭議焦點所「串聯」,法律人應如何看待由此展開的劇情呢?
在法庭上,訴訟參與人基於各自對案件的判斷與期望,其言行與思維往往各行其是,難免出現偏離法律意義上的核心問題:
一是控辯焦點難以集中。
比如影片中的「強姦」事實,控方律師一直提醒法官及陪審團注意,此次審判的主題是被告人曼尼昂的謀殺案而非被害人奎爾的強姦案。
雖然辯護律師提出曼尼昂產生「無法控制的衝動」的原因是妻子蘿拉被奎爾強姦,但就算證明「強姦」成立也不必然導致「無法控制的衝動」的存在,否則無數「強姦」案件的被害人家屬便可恣意復仇而不受法律制裁,這顯然不為現代法治文明所容忍。且辯護律師既然選擇給被告人做無罪辯護而非罪輕辯護,就無需在被害人是否有過錯這一量刑層面過於糾纏。
可遺憾的是,儘管控方律師多次試圖引導庭審的方向,但效果不佳。辯方律師一刻也未放棄對被害人強姦行為的「指控」,他還形象的比喻曼尼昂因妻子被強姦而殺人的動機和「無法控制的衝動」行為就如一個「蘋果」的外部和內核般不可分割。
而辯護律師在庭上的氣氛渲染顯然是成功,法官維弗也支持他提出的將「強姦案件」證據納入本案證據體系的建議。這一場對於「無法控制的衝動」的審判,始終沒有擺脫「強姦」案件的影子。
二是裁判焦點容易錯位。
影片中辯方律師這些看似偏離法律「正軌」的折騰,卻是刻意影響陪審團判斷的「歪打正著」。缺乏法律專業素養的12名陪審團成員並不具備專業的法理鑑別能力,要他們對被告人的精神狀態作出評價想必也是強人所難,而他們對「桃色事件」存在與否的興趣還可能遠遠大於對「無法控制的衝動」能否成立的興趣。劇情的結尾恰好喻示了這一潛在邏輯——證人瑪麗在庭審結束前出人意料的主動出庭作證,證明在奎爾處發現了被撕破的女性內褲,並在檢察官丹瑟的強逼下公開是奎爾「私生女」的身份,讓草率懷疑其系奎爾情婦進而質疑其作證動機的丹瑟狼狽不堪。控辯雙方就強姦事實的勝負已分,「無法控制的衝動」之爭也隨之塵埃落定。無可否認,陪審團的無罪裁定與瑪麗的「最後一擊」有著莫大的關係,本案也徹底成為一場以裁量「桃色事件」為主的血案。
這是一場對殺人事件本身沒有任何爭議的案件,爭議僅在於案件起因和被告人作案時的精神狀態。此類案件的辯護律師一般會選擇罪輕辯護,但比格勒卻敢「劍走偏鋒」。這不僅是因為他知道密西根州在數十年前曾有因「無法控制的衝動」而判無罪的先例,還因為他擁有說服陪審團的「高超演技」。
比格勒的辯護策略正像對手丹瑟所判斷的一樣是「四面出擊」,但卻是目的明確、步步為營。
一是他善於「暗示」。
意會有時比言傳更印象深刻、暗示有時比明示更打動人心。
第一次會見曼尼昂時,他給出四種辯護策略供其選擇但又排除前三項,引誘曼尼昂做出類似於「無法控制的衝動」的辯解,但他這種做法無疑已經觸碰到律師職業倫理的底線;
他明知測謊結果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控方也不會將其提交法庭,便刻意在法庭上透露測謊情況,誘使陪審團相信蘿拉「心誠」而控方「心虛」;他知道蘿拉的放浪行徑容易「招蜂引蝶」,要求她改頭換面,在陪審團面前營造「淑女」形象;
他當然也知道一條小狗出庭作證會很荒唐,仍申請傳蘿拉的小狗出庭,讓小狗演示如何打開便攜燈並口叼便攜燈引路,以印證蘿拉所稱小狗引路助她擺脫奎爾追趕的細節描述,這一個荒誕且似於魔術的作證「表演」也在暗示陪審團可以對蘿拉的話多一分信任。
二是他善於「進攻」。
最好的進攻也是最好的防守,這一邏輯也適用於法庭。
在曼尼昂的精神狀態問題上,他申請軍隊對曼尼昂進行檢查,並在充分做好「強姦」案這一前因鋪墊之後申請軍醫出庭作證,證明曼尼昂因妻子被強姦後產生精神異常,其看似「冷靜」的殺人行為符合「習慣性分裂反應」即「無法控制的衝動」的症狀;
在強姦問題上,他調查死者女兒瑪麗的身份、多次請求她出庭作證,後來瑪麗也作出了對生父名譽有損的證言,為蘿拉那條被「扯去」的內褲找到了一個「圓滿」的去向;
他盤問酒保讓其承認對奎爾是不是色狼「說不好」,奎爾還是一個射擊冠軍、酒吧有三個藏槍的架子且有時向別人炫耀槍技,以此說明曼尼昂在得知妻子被強姦後拿槍去找「危險」的奎爾理論合乎情理。
三是他善於「反擊」。
在控方申請的醫生稱蘿拉體內沒有檢出精液時,他稱強姦並不以性行為是否完成為前提、避孕措施也可能導致性行為發生時未留下精液,同時他也沒有忘記攻擊醫生在檢材取樣過程中的程序「粗糙」;
在控方申請的資深精神病學專家指出曼尼昂如有精神障礙、先前不會毫無精神病史且症狀也不會無緣無故消失時,他質疑控方專家證人並未對曼尼昂進行過檢查(這也是他「恐嚇」丹瑟放棄檢查申請的戰果),稱精神領域隱秘的、未知的世界,並非只有該專家的理解是正確判斷,而他申請的軍醫對曼尼昂的檢查結論更可信;
在丹瑟對蘿拉的盤問讓她不知所措時,他立刻抗議丹瑟故意擋在他與辯方證人之間,為蘿拉「回憶」強姦案情爭取了時間;在他為蘿拉設計的「淑女偽裝」被控方揭穿時,他又解釋說這樣漂亮的妻子更容易激發丈夫的痛惜愛護之情。
即使是控方提供的一些看似無可爭議的非關鍵證據,他也總是反客為主,控方申請的現場攝影師及屍檢法醫出庭作證時,他立即質疑控方只提供死者照片,而不提供曾經拍攝的蘿拉被侵害的照片;質疑法醫已檢驗出死者奎爾有性能力、且在醫學上還能夠檢驗出死者生前是否發生過性行為,但控方不做檢驗,指責控方刻意疏忽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
四是他還有一些「小伎倆」。
他謊稱知道測謊結果並以此與檢察官羅德威克「談判」、用「詐術」從其口中「驗證」了測謊結果對蘿拉有利;
在呈交給法官的無罪判例書籍中夾上一個「釣餌」,二人聊起了共同感興趣的垂釣話題且使法官愉快的接受了這個「無意間」放進去的「釣餌」,而這個釣餌也是他在法庭上利用控方發言的時間倉促製成;
他還不斷提出反對以及質疑控方動機,不間斷地給控方製造麻煩,雖然大多數情況下是被法官裁決反對無效或者宣布提問及回答不記入法庭筆錄、陪審團將不予考慮,但正如曼尼昂所說「陪審團怎麼可能忽略已經聽到的事實」。
影片中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表現應該是各有千秋,控方對於案件焦點、庭審技巧的把握可圈可點,雙方之長短不能以成敗論英雄。
特別是本案富於戲劇性的成敗,可能並不在於控辯雙方的實力,更大程度地取決於半路殺出且「不為父隱」的瑪麗小姐,所以控方輸得有些冤枉。而且,控方在法庭上必須建造「一棟房子」,而辯方往往只需要拆掉「一些磚頭」,雙方的難度並不一樣,但影片中的控方確實是「可被挑剔」的建築師。
首先,關於「無法控制的衝動」。
在證據構架上,控方的確組織了一番有效「進攻」。
公園警察、治安官證實曼尼昂找其自首時神志清醒;酒保證實曼尼昂殺人時是神態自若像「送一個郵件」一樣、案發後還威脅酒保不要阻止其離開;盤問曼尼昂,使其供認在戰爭期間從未出現過精神病史、對於親手殺死的四人也記憶清楚;專家證人證實曼尼昂前無精神病史後無精神病徵,不可能突然產生精神障礙而又突然消失。
在控方力量上,地方檢察官羅德威克知道老同事比格勒將做無罪辯護,還請來州檢察總長助理丹瑟前來助陣,丹瑟也找到一位資深精神病學專家哈考特先生。但是仍有「缺陷」:
一是「援軍」到得太晚。
丹瑟到場時,庭審已經開始。丹瑟在陪審團成員選定後,想申請法官允許延遲開庭,以便讓控方聘請的精神病學專家對曼尼昂進行檢查。機警的比格勒稱丹瑟的申請有些遲了,如果丹瑟執意提交書面申請,他也會以控方這一個「不自信」的舉動來讓陪審團更加相信辯方提出精神障礙的辯護理由是有根據的。丹瑟在比格勒這個「恐嚇」面前選擇退卻,僅申請將哈考特先生作為觀察員參與庭審,他們的第一場交鋒以比格勒勝利而告終。
如果丹瑟敢於冒點風險,堅持請專家證人對曼尼昂做檢查,最終利弊也不一定就如比格勒所說。
二是「子彈」運用不力。
控方除了請精神病學專家證明「習慣性分裂反應」應該前後有精神病病徵表現以外,還可以要求精神病學專家從曼尼昂在殺人前有足夠時間冷靜的角度來做心理分析。
控方如果還能結合他作案前有意要妻子以《玫瑰經(聖母詠嘆)》起誓、從容離家殺人再回家報案等過程來說明其神志清晰,陪審團做何判斷也未可知。此外,比格勒反駁控方專家證人時提到精神是「隱秘的、未知的世界」,也等於認可精神病醫生無法準確測量一個人在突發事件下是否具備自我控制能力,控方也可以其人之道還致其人之身,質疑辯方證人的證詞效力。
三是「節奏」把握不當。
本案自庭審開始,辯方始終糾纏於「誰也無法完全戰勝對手」的強姦案件上,因為本案死者已逝且控辯雙方各有依據也各有「軟肋」。
控方長期讓辯方在此問題上「混水摸魚」,自然是越來越「脫不開身」。而對於無罪抗辯理由「無法控制的衝動」,控方也沒能集中「火力」痛下殺手。每一次傳召證人試圖說明曼尼昂作案時神志清晰,往往又被辯方扯回強姦案上;控方對於專家證人的使用也不及時。
如果控方早點迫使辯方就無罪抗辯事由短兵相接,直接申請專家證人作證,不在強姦案件上耗費太多時間,而辯方僅依靠一名與被告人曼尼昂同樣有軍方背景的專家證人,由此人來宣稱一位經歷戰爭洗禮的職業軍人竟然「空穴來風」般地患上了「習慣性分裂反應」,陪審團未必肯相信辯方這一觀點。
四是「應急」處理失策。
丹瑟在眼見控方專家證人的證言因不是經過檢查後作出而不佔優勢時,冒險傳召曼尼昂的同監犯人杜克出庭作證,證實曼尼昂在監房內宣稱騙到了法官和陪審團。但被比格勒敏銳地抓住杜克在庭上隱瞞犯罪歷史、曾經有偽證罪前科等情節予以還擊,既無補於事,還讓陪審團感覺控方已「黔驢技窮」。而杜克的前科記錄是比格勒在檢察官羅德威克處找到的,顯然控方知道杜克的種種劣跡。控方不妨試想,如果陪審團連資深精神病學專家都信不過,豈會相信一個罪行累累且曾做過偽證的犯人。控方如此冒險適得其反,不可謂不是一次重大失誤。
其次,關於「強姦」。
控方也有一番作為,醫生檢查證明蘿拉體內沒有發現精液;酒保證實蘿拉當晚在酒吧舉止放浪;盤問蘿拉得知其離婚史已經背離天主教教規、而其以《玫瑰經》起誓遭奎爾強姦的可信度不強;蘿拉承認曼尼昂曾因她與他人交往而毆打她、案發前她也遭受過曼尼昂的毆打等。但控方也有「硬傷」:
一是指控策略中對犯罪動機的態度模糊。
一般來說,謀殺動機成百上千,至於曼尼昂是因妻子被強姦而報仇殺人,或是因妻子與人通姦而報復殺人,還是因不滿他人獲得妻子好感而「嫉妒」殺人,這都不是罪與非罪的決定要素。基於曼尼昂夫人蘿拉的身上未檢出精液,她的體表傷痕不排除是有暴力傾向前科的曼尼昂不滿她的放浪行徑而毆打所致,控方未認定強姦報仇而選擇嫉妒作為殺人動機似乎不違背常理。
但控方也擔心蘿拉通過了測謊,她體表確有傷痕,且曼尼昂殺人也確實要有一個合乎情理且足以引起殺心的動機,否則會反證曼尼昂的精神失常。
故此,控方給比格勒拋出了「辯訴交易」的橄欖枝,希望將動機存疑問題留到量刑部分解決,並作為一個量刑籌碼與辯方交易。曾經當過檢察官的比格勒洞悉了控方的如意算盤,且控方這一退讓反倒堅定了他將無罪辯護進行到底的決心。
假如,控方的指控策略不是力圖證明強姦不成立,而是堅持闡明因死者已經死亡等原因應該「擱置」對強姦成立與否的爭議,建議法官將此問題留到量刑環節以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作出裁斷,那麼法官完全有可能接受控方的這一非常「客觀」的建議。這樣既能全力解決無罪抗辯事由的問題,又能避免陷入「強姦」無法證否的泥潭無法自拔。
二是庭審質證時對關鍵證人的處置失當。
丹瑟在盤問證人瑪麗時,僅憑猜測便懷疑瑪麗與奎爾是情人關係,推測她因忌恨奎爾和蘿拉偷情便編造謊言。當瑪麗試圖解釋「奎爾是我的……」時,粗暴地打斷她的回答。
當瑪麗回答「奎爾是我父親」時,丹瑟便如「洩氣的皮球」一般偃旗息鼓。丹瑟既沒有事先掌握或主動詢問證人瑪麗與奎爾的關係,甚至無禮地打斷瑪麗的回答,還任意對瑪麗作出有辱人格的揣測,這無疑會讓陪審團對控方產生不好的看法。而且,丹瑟因判斷失誤便放棄了對瑪麗的追問,等於認可了瑪麗的證言。
從邏輯上分析,丹瑟仍有許多問題可以盤問:
1.瑪麗作為奎爾的女兒所了解到的父親平時表現如何?
2.她為什麼不惜影響已故父親的名譽而出庭作證,且提供的是有利於殺父仇人的證言,其作證動機是什麼?
3.她在父親死亡後第二天怎麼會有心情去清理髒衣服、且還對一條破內褲記憶深刻?她發現髒衣服和內褲的位置是否有外人進出等等。
如果瑪麗是為了趁機向人們公開自己是奎爾「私生女」的身份以獲得「雷灣酒店」繼承權,如果她發現破短褲的時間在案發幾天後,再加上瑪麗是在庭審中聽到蘿拉描述內褲特徵的次日才提供這條破內褲,那麼是她人栽贓還是瑪麗另有所圖均未可知。而比格勒在片尾說要去承接瑪麗的遺產繼承業務,或許也在暗示瑪麗以「私生女」身份繼承遺產存在問題.
綜上所述,影片講述的故事就像比格勒律所裡那臺部分機件失靈的老舊打字機一樣,你輸入的是「第一部分當事人」而它列印出來的只是「一部分當人」。這所有精彩的對抗、懸念、理想、批判匯集在一起,讓《桃色血案》成為一部經典的法律電影,也讓法律人對法律職業更多一分敬畏,對內心的「衝動」更多一分警醒!
◎ 作者:鍾晉,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第四屆全國十佳公訴人提名獎,全國優秀公訴人,首批全國檢察機關調研骨幹人才。周瑾,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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