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沒有破壞婚姻罪這個罪,只有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具體按情況可以劃分三種情況:是勾
一、若某人採取誣衊、造謠等方式惡意中傷某家庭中某成員,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可以取證後告其誣陷,,此類行為大都屬違法行為,教育、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治安拘留等處罰;
二、若是某人勾引了某家庭成員中的一位,與其發展成為情人關係,而導致了其家庭的破裂,一般情況下不構成違法犯罪,他(她)只不過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只能譴責其道德行為;當然,他(她)與某成家員以夫妻名義同居,則構成了違法,可以告他(她)重婚罪;
三、以上兩類,若某家庭成員之一是現役軍人,那就構成了破壞軍婚罪,可以追究他(她)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