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吳為)7月28日,記者從人社部獲悉,《關於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日前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改革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同時,不簡單把論文、專利、承擔項目、獲獎情況、出國(出境)學習經歷等作為限制性條件。
高校教師職稱怎麼設置?
——設4個級別;教授三年不給本(專)科生上課要轉出職稱
按照改革意見,保持高校教師現有崗位類別總體不變,一般設有教學為主型、教學科研型等崗位類型。適應新時代教師隊伍發展的需要,高校可根據自身發展實際,設置新的崗位類別。
高校教師職稱設置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是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有條件的高校可探索實行教師職務聘任改革。
據同時徵求意見的《高等學校教師職稱評價基本標準》要求,講師職稱須「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並擔任助教職務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並擔任助教職務滿4年」。
教授、副教授的職稱同時明確了「教學科研型」和「教學為主型」兩類的要求。如「教學為主型」的教授職稱就要求,需講授全日制普通本科(專科)課程,擔任過主幹課程的系統講授工作,教學水平高超。將思想政治教育有效融入教學,在學生培養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等。
對於教授的學歷等要求,評價標準明確,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且擔任副教授職務滿5年。
記者注意到,這次指導意見還特別提到了「教授」的退出機制,要求科學合理設置考核評價周期,聘期考核與其他考核相互結合,並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合理使用考核結果,完善退出機制,實現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嚴格執行教授為本科生(專科生)授課制度,連續三年不承擔本科(專科)課程的教授、副教授,轉出教師職稱系列。
誰來評?如何監督?
——下放職稱評審權至高校;違反評審紀律的黨政領導要按規定處理
此次意見提出下放職稱評審權。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組織評審、按崗聘用,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等學校,可採取聯合評審的方式。高校自主制定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評審文件,按相關規定進行備案。
職稱評審辦法應包括教師評價標準、評審程序、評審委員會人員構成規則、議事規則、迴避制度等內容。高校制定的教師評價標準不低於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可結合實際明確破格條件。
在監管方面,意見明確,加強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管,開展業務指導,搭建平臺,優化服務,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提供支持。定期按一定比例開展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並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
同時,意見還提出完善信用和懲處機制。建立申報教師、評審專家及相關人員誠信承諾和誠信信息共享機制。申報教師職稱評審中存在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的,按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建立完善評審專家的誠信記錄、利益衝突迴避、動態調整、責任追究等制度,嚴格規範專家評審行為。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黨政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高校職稱如何評價?
——推行代表性成果評價,鼓勵採取靈活評價方式
按照分類分層評價的要求,結合學校特點和辦學類型,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教師,按照教學為主型、教學科研型等崗位類別,哲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工程科技等不同學科領域,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等不同研究類型,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類分層評價標準。
意見還專門提出,推行代表性成果評價。結合學科特點,探索項目報告、研究報告、技術報告、工程方案、教案、著作、論文等多種成果形式。注重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影響,突出評價成果質量、原創價值和對社會發展的實際貢獻。注重質量評價,防止簡單量化、重數量輕質量,建立並實施有利於教師潛心研究和創新的評價制度。
在評價方式上,鼓勵採取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同行評議、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靈活評價方式,完善同行專家評議機制,健全完善外部專家評審制度,提高職稱評價的科學性、專業性、針對性。
同時,引導教師主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注重工作實績,其工作成果不簡單以發表論文、獲得獎項等進行比較評價。對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中做出重大貢獻的教師以及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等,在嚴把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較為靈活的評價標準,暢通人才發展通道。
職稱評價標準有何變化?
——職稱申報不設置填寫人才「帽子」欄目,入選人才計劃與職稱評定不得直接掛鈎
對於評價標準,指導意見明確提出,突出教育教學能力和業績。高校應加強教學質量評價,把課堂教學質量作為主要標準,嚴格教學工作量,強化教學考核要求,提高教學業績和教學研究在評審中的比重。突出教書育人實績,注重對履責績效、創新成果、實際貢獻的評價。
同時,按照中央職稱改革的相關精神,此次對於高校教師的職稱評審,意見又進一步明確,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帽子」、唯論文、唯項目等傾向。
意見中說,不簡單把論文、專利、承擔項目、獲獎情況、出國(出境)學習經歷等作為限制性條件。逐步規範學術論文指標,論文發表數量、論文引用榜單等僅作為評價參考,不以SCI(科學引文索引)等論文相關指標作為前置條件和判斷的直接依據。對國內和國外期刊發表論文要同等對待,鼓勵更多成果在具有影響力的國內期刊發表。
同時,指導意見還強調,不得簡單規定獲得科研項目的數量和經費規模等條件。不得將人才榮譽性稱號作為職稱評定的限制性條件,職稱申報材料不得設置填寫人才「帽子」稱號欄目,取消入選人才計劃與職稱評定直接掛鈎的做法。
新京報記者 吳為
編輯 陳思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