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適用法律 嚴懲毒品犯罪 - 人民法院報

2021-01-18 人民法院報

 

  6·26國際禁毒日前夕,記者走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該負責人就當前的毒品犯罪的形勢、人民法院打擊毒品犯罪的工作、毒品犯罪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高度重視毒品案件審判

  □加強審判調研和指導

  □積極開展禁毒宣傳活動

  毒品犯罪的發展和蔓延得到遏止   

  問:近年來,人民法院在打擊毒品犯罪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主要有三個方面:

  一是依法懲治毒品犯罪。毒品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所佔比重很大,也是適用死刑較多的案件類型之一。毒品犯罪多發高發,不僅直接危害涉毒人員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給國家和人民群眾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誘發其他犯罪、傳播疾病,形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長期以來,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毒品案件審判工作,依法運用刑罰懲治和預防毒品犯罪,重刑率明顯高於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如,2007至2009年,毒品案件的重刑率分別為34.02%、31.9%和31.11%,分別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7.8、16.13和14.81個百分點。這對於打擊和預防毒品犯罪,遏制毒品犯罪的發展和蔓延,起到了重要的積極作用。

  二是加強審判調研和指導。在做好毒品案件審判工作的同時,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毒品案件多發地區的人民法院,注重加強審判調研和指導工作。不少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經總結實踐經驗,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了指導轄區法院審理毒品案件的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十分重視毒品案件的審判調研和指導工作。2000年印發了《關於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制定了《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4年在廣東省佛山市召開的全國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也就審理毒品案件的相關問題提出了指導意見。2006年前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一次規模較大的調研,對毒品案件的審判實踐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梳理。在此基礎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氯胺酮等九種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標準等作出了規定。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遼寧省大連市召開了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並於當年12月印發了《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大連會議紀要》),就毒品案件的罪名確定、毒品數量認定、死刑適用、運輸毒品罪的刑罰適用、毒品含量鑑定、混合型及新類型案件的處理、特情介入案件的處理、立功的認定與處理、共同犯罪、主觀明知的認定等問題提出了指導性意見。這是當前指導毒品案件審判工作十分重要的規範性文件。此外,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關於辦理製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加大了打擊涉易製毒化學品犯罪的力度,對進一步遏制易製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從源頭上控制毒品犯罪高發、多發,有積極作用。

  三是認真開展禁毒綜合治理。近年來,特別是2008年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以宣傳禁毒法為中心,圍繞「參與禁毒鬥爭、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題,緊緊抓住全民、青少年、吸毒高危人群三個「關鍵點」,認真貫徹「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充分利用審判資源優勢,通過庭審直播、集中公開宣判、公布典型案件、召開新聞發布會,深入基層發放禁毒資料,舉辦禁毒法制講座,建立禁毒對象幫教制度,與社區、學校、團體建立禁毒工作協作關係等多種形式,有計劃、有目的地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增強了禁毒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營造了禁毒人民戰爭的濃厚氛圍,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今年是新一輪禁毒人民戰爭的深入推進之年。為做好今年的禁毒綜合治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採取了多項措施。3月,為配合公安部在全國開展的禁毒嚴打整治行動,最高人民法院向16個毒品案件多發地區的高級法院發出明傳通知,要求分別在4月、6月和9月集中開展禁毒宣傳活動,特別要重點做好6月份的禁毒宣傳工作,形成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嚴重毒品犯罪的聲勢。最高人民法院也於4月公布了5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印發了《關於認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案件審判工作的同時,深入開展毒品案件調研,進一步加強審判指導,以禁毒宣傳教育為重點,不斷深化禁毒綜合治理工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連續多年均在國際禁毒日前後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人民法院的毒品案件審判工作,並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件。這也是參與禁毒綜合治理的重要舉措。

  □共同犯罪所佔比例高

  □製造毒品案件增加明顯

  □新類型毒品明顯上升

  禁毒工作面臨的形勢仍很嚴峻

  問:當前毒品犯罪的形勢怎樣,有何特點?

  答:當前,我國禁毒形勢總體穩定,並呈現出持續好轉的發展勢頭。但是,受全球毒情惡化的大環境影響,加上國內滋生、誘發毒品違法犯罪的消極因素不少,我國禁毒工作所面臨的形勢仍很嚴峻。

  從審判實踐情況看,當前毒品犯罪主要有如下特點:(1)在犯罪形式上,毒品共同犯罪所佔比例高,且呈團夥化、家族化、集團化趨勢,共犯之間的關係更為複雜。(2)在犯罪類型上,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是主要類型,其中,製造毒品案件增加明顯,涉案毒品數量也越來越大,以廣東和四川兩省最為突出。(3)在毒品來源上,「金三角」緬北地區仍是對我國危害最大的毒源地,直接從雲南或者迂迴越南從廣西向我國大宗滲透的毒品增多;同時,來自「金新月」阿富汗的毒品也明顯增多,滲透規模、手段明顯升級。(4)在毒品種類上,由於對傳統毒品海洛因等的危害公眾廣為知悉,司法機關始終保持查禁打擊力度,一些犯罪分子更多地把觸角伸向冰毒、「K粉」以及含有多種成分的新類型、混合型毒品。毒品種類多、新類型合成毒品多的特徵愈發明顯。(5)在犯罪手段上,花樣翻新,高度隱秘,如租用普通民房、廢棄廠房、在人群聚居區製造毒品,將毒品混雜於其他物品中郵寄、託運或者體內藏毒,利用貨櫃或者改裝貨車大量運輸毒品,利用懷孕或者哺乳期婦女等特定人員運輸毒品。這對有效打擊毒品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依法嚴懲嚴重毒品犯罪

  □充分考慮從寬處罰情節

  □認真把握量刑平衡

  毒品案件審判穩妥實現寬嚴相濟

  問:在毒品案件審判工作中如何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答: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今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出了具體要求。在毒品案件的審判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可以從下面三個角度來把握:

  一是突出打擊重點,依法嚴懲嚴重毒品犯罪。依法嚴懲嚴重犯罪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嚴」的題中之義,也是貫徹罪刑均衡原則,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的必然要求。毒品犯罪危害公民身心健康,頹廢社會風氣,並容易引發盜竊、搶劫、殺人等犯罪,危害很大。其中,走私、製造毒品系源頭性犯罪,販賣、運輸毒品造成毒品的傳播、擴散,故《意見》第7條把這四種毒品犯罪行為均列為嚴懲的重點。同時,《意見》第11條進一步提出:「要依法從嚴懲處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是對於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被判處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從嚴懲處。」之所以作出這種強調,是因為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情節的犯罪分子曾受刑罰的懲罰、教育,卻不思悔改,仍再次犯罪,充分表明其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難以改造,有的甚至不堪改造,故要充分發揮刑罰的懲罰功能,以實現對此類犯罪分子的特殊預防。對此,《大連會議紀要》作了詳細規定,即「審理毒品犯罪案件,應當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突出毒品犯罪的打擊重點。必須依法嚴懲毒梟、職業毒犯、再犯、累犯、慣犯、主犯等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危害嚴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對於其中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依法判處死刑。」實踐中,對於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職業犯等情節的被告人,通常判處死刑,以體現嚴懲的政策立場。

  二是堅持區別對待,充分考慮從寬處罰情節。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區別對待。《意見》第14條提出,對於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雖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依法從寬處罰。毒品犯罪的整體危害雖大,但具體犯罪也有輕重之別,不能不加區別地一律予以從嚴懲處。《意見》第17、18和19條分別提出,對於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被告人,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對於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後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酌情予以從寬處罰。毒品案件的審判要充分貫徹這些原則性規定。

  三是把握量刑平衡,穩妥實現寬嚴「相濟」。在毒品案件的審判中實現寬嚴「相濟」,既要把握好個案之間的量刑平衡,也要把握好多被告人案件特別是共同犯罪案件的量刑平衡。個案之間的量刑平衡意味著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這是罪刑均衡原則的基本要求。要特別重視的是,對被告人量刑時,尤其是在考慮是否適用死刑時,應當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情節、危害後果、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以及當地禁毒形勢等各種因素,予以區別對待。不能僅以毒品數量作為衡量不同案件之間量刑是否平衡的標準。對於多被告人犯罪特別是共同犯罪案件,要注重正確區分主從犯並根據被告人罪責的大小確定刑罰。對能分清主從犯的,不能因為涉案毒品數量巨大,就不分主從犯而將被告人均認定為主犯或者實際上都按主犯處罰,一律判處重刑甚至死刑。對於共同犯罪中有多個主犯的,要全面考察各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實際發揮作用的差別,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差異,對罪責更重的主犯判處更重的刑罰。如果共同犯罪中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同時,從人道主義考慮,對於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對其他罪行相對較輕的被告人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製造毒品範圍的認定

  □毒品含量的鑑定

  □主觀明知的認定

  老問題、新問題迫切需要解決

  問:當前毒品案件審判中有哪些突出的適用法律等方面的問題?

  答:應當說,通過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大力開展毒品案件調研,上級法院加強審判指導,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會議紀要等司法規範性文件,相當一部分以往爭議較大的法律適用等方面的問題得以有效解決和規範,毒品案件的審判質量有了很大提高。尤其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以來,通過嚴把案件事實關、法律關、政策關和程序關,在提高毒品死刑案件質量的同時,也帶動了整個毒品案件審判質量的提高。

  但是,毒品案件在適用法律等方面的問題原本較多,一部分老問題因認識不統一或者不成熟而未得到有效解決,而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故當前毒品案件審判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需要解決的法律適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問題。

  例如,關於製造毒品的認定。《大連會議紀要》擴大了製造毒品的認定範圍,規定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製毒品的行為,也屬於製造毒品,從而有效增強了對製造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但實踐中犯罪分子製造毒品的手段不斷翻新,近年來又出現了其他製造毒品的情形,對此是否認定為製造毒品,有一定爭議。如,將海洛因和地西泮、曲馬多等溶液按一定比例進行勾兌,然後製成針劑。雖然這種加工方法很簡單,且針劑中海洛因含量很低,但針劑中的勾兌液仍具有毒品的功效,且客觀上大大增加了毒品總量,並更易於傳播、擴散,危害很大,故應當認定為製造毒品。

  再如,關於毒品含量鑑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體現了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但是,毒品的純度不同,社會危害程度也有一定差別,有的案件中毒品摻雜後毒品含量僅為千分之幾,甚至更低。完全不考慮毒品的純度,實踐中容易造成量刑不平衡和罪責刑不相適應。這一點在司法部門和理論界均有廣泛共識。鑑此,《大連會議紀要》提出,對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摻假或者系成分複雜的新類型毒品的,應當作出毒品含量鑑定。但由於該紀要只是法院系統的規範性指導文件,對偵查、檢察機關沒有直接約束力,落實起來難度很大。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加強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溝通,力爭聯合制發相關規範性文件。

  又如,關於主觀明知的認定。走私、販賣、運輸、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後否認明知是毒品的情形,實踐中屢有發生。為準確有力打擊毒品犯罪,《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大連會議紀要》均以列舉方式對明知的認定作了規定。但是,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這些規定,實踐中有一定分歧,在有的案件中已經較為突出地體現出來,影響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打擊毒品犯罪的力度。對此,需要進一步規範毒品犯罪主觀明知的認定,既要防止客觀歸罪,也要防止輕縱犯罪。考慮以推定方法來認定主觀明知,與有證人證言、同案被告人供述證實或者被告人本人供認明知等情形有所不同,下一步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時,可以考慮規定,對於通過推定來認定主觀明知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

  總之,當前毒品案件審判中存在不少適用法律等方面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加強審判調研和指導,相關調研工作即將展開。對於部分比較突出的問題,在充分論證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將儘快拿出切實可行的指導意見。對於需要與公安、檢察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協商解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加強與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溝通、協調,爭取聯合制定有關規範性文件,以適應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

  □毒品犯罪客觀性證據較難獲取

  □死刑適用的證據問題較為突出

  毒品案件審判要嚴格適用兩個《規定》

  問:近期公布的有關刑事證據規則的兩個《規定》,對毒品案件的審判工作有何影響?

  答: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兩個《規定》)。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全國高中級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刑事證據規則電視電話會議,就兩個《規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進行培訓講解。兩個《規定》的出臺,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對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有利於提高執法辦案水平,確保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的辦理質量。

  毒品案件的證據與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定特殊性。毒品犯罪隱蔽性強,證據總量原本就少,客觀性證據較難獲取,故儘可能全面收集證據十分重要和必要。但目前毒品案件在證據收集、固定、審查方面較多地存在收集證據不細緻、不規範,該收集不收集、該補充不補充、該鑑定不鑑定等問題。例如,對於查獲了毒品的案件,無論是否人贓俱獲,客觀上也存在犯罪現場,通過製作現場勘查筆錄、拍照、攝像等形式固定查獲毒品時的情況,更有利於審判時確認案件事實,但現在比較普遍地缺少這些證據材料。有些案件中,扣押物品清單缺少物品持有人或者見證人籤字,所記載的物品也與實際扣押的物品(如手機、現金、銀行卡等)不一致,導致物品來源存疑;有的重要涉案物品被扣押後未能妥善保管,以致毀損、丟失,商請補證時無法提供原物。有的案件中,抓獲犯罪嫌疑人後不及時調取同案犯之間的通話清單或者簡訊息;有的採取手工抄錄通話記錄,又沒有電信部門的印章,不具有合法證據形式;有的不及時調取毒品交易雙方的存取款或匯款記錄。諸如此類問題在不同案件中有不同體現。

  在毒品死刑案件中,還存在一些直接影響死刑適用的證據問題,有的較為突出。例如,對於當場查獲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存在「只抓中間不顧兩頭」的現象,不注重延伸取證,不查毒品來源和去向,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稱受他人指使、僱傭而運輸毒品,導致不能完全確認,也不能當然排除,影響死刑適用。再如,運用特情偵破毒品案件,是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從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出發,對於構成犯意引誘的,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構成數量引誘的,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有的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受犯意引誘或者數量引誘,且有一定根據,但商請偵查機關查證往往較為困難。又如,被告人到案後特別是進入死刑覆核階段檢舉他人犯罪,實踐中很常見,但商請偵查機關查證時常有不積極配合情況,影響了死刑覆核工作效率。此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異地作案情況較多,但偵查機關往往不注重收集有關被告人的身份、經濟狀況、一貫表現等證據,影響了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我們曾遇到這樣的案件:被告人提供的身份材料可疑,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一、二審法院都發現了,但未能深入查證,僅按被告人自報身份認定,案件進入覆核階段,經最高人民法院督促查證,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與已經認定的身份差別很大,且遺漏了被告人的前科情況,導致事實不清,不核准死刑。這反映了一些案件中的取證觀念不強、證據把關不嚴等問題。

  對上述問題,要通過增強取證意識、完善取證工作機制、審判中嚴把證據關等多種途徑來解決。兩個《規定》的出臺,特別是《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對各類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規則的規定,對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毒品案件的取證工作,增強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的證據裁判意識,提高取證、舉證、質證和認證水平,確保毒品案件特別是毒品死刑案件的辦理質量,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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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從法律適用上,將含有MDMA-FUBINACA與MDMB-CHMICA認定為毒品,應當沒有什麼法律上的難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在《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行為人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販賣管制麻精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處罰;但如果是出於醫療目的非法販賣上述麻精藥品,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