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ther》
」
最近小編發現有多部劇定檔,就在小編應接不暇之時,《不完美的她》這部劇的題材,卻讓小編想起10年前的一部日劇《Mother》,一部每次看都能使人熱淚盈眶的劇,這次小編重溫,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值得細品:
7歲女孩被虐待、遺棄
女主奈緒在任職教師期間,發現7歲小女孩憐南總是身上淤青,奈緒意識到憐南可能受到母親的虐待。在幾次接觸中,憐南總是有著不同於同齡人的懂事、聽話,總是敏感地看懂別人的心情,總是在歡快的言語中透露一絲哀傷。
當一次偶然發現憐南被裝在垃圾袋,丟在僅有零下4度的路邊,奈緒證實了她的想法:
虐待
憐南不僅僅遭受著來自母親肉體的毆打,還有其母親交往男友的折磨。
日本刑法沒有規定「虐待罪」,但《防止虐待兒童法》中詳細規定了虐待兒童的種種情形和救濟措施,情形主要包括身體虐待、性虐待、照顧疏忽、精神虐待,而這些情形在這部劇中都有所涉及,大家可以在細節中尋找。若是虐待兒童造成嚴重後果,將「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虐待罪」,並且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與之前虐待罪不同的是,主體是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單位或者自然人,如孤兒院、幼兒園等單位工作人員。當父母虐待子女時,既觸犯了「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又觸犯了「虐待罪」,以法定刑更高的「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處罰。
遺棄
在僅有零下4度的夜晚的雪地裡,憐南被封在黑色塑料垃圾袋裡,無人知曉,後果有可能被凍死,或者被悶死……
日本刑法第218條規定,「對老年人、幼年人、身體障礙者或者病人負有保護責任而將其遺棄,或者對其生存不給予必要保護的,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懲役。」若是致人死傷,以「遺棄致死傷罪」定罪處罰,比較「傷害罪」處罰更重。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即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見在遺棄的法律層面上,中日的刑罰幅度相差不大。
「誘拐」憐南
在知曉憐南被虐待、遺棄後,奈緒作出了驚人卻又堅定的決定:「誘拐」,僅僅為了憐南能擺脫現在的境地,快樂又幸福過童年,不再重複自己那被遺棄、喪失母愛的痛苦,決定做憐南的「母親」。於是製造了一場假的自殺,帶著憐南逃走……
日本刑法第224條:「略取或者誘拐未成年人的,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懲役。」
在保護法益上,日本判例中傾向保護被拐未成年人的自由、安全與監護權兩個方面,那麼「誘拐」憐南在未經其母親同意下帶走,即使徵得了憐南的同意,也改變不了奈緒侵犯了監護權。
此外,日本刑法規定,拐取未成年人罪是親告罪,即是被拐取人、其父母等有告訴權的人控告才處理,不告訴就不處理。
我國刑法根據是否以出賣為目的,分為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
憐南事件是奈緒以母愛進行的,符合拐騙兒童罪,可能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我國刑法中,拐騙兒童罪不是親告罪,也就是說國家司法機關主動偵查、審查起訴、審判,表現出我國對於拐騙兒童的懲治力度。
「
小明要說:看劇時,彈幕總是出現一句話:「法律無情。」這是極端的,法律是由「人」制定並實施的,正如約翰·羅爾斯說過:「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奈緒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這也是法與情相互博弈得出的判決。
—— 分享新聞,還能獲得積分兌換好禮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