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期間,拆遷補償問題始終是一個核心問題,而當拆遷戶與拆遷部門不能達成一致時,拆遷戶往往就很容易遭遇各種刁難,其中除了非法強拆外,斷水斷電、挖斷道路也是常見的行為。
那麼對於斷水斷電、挖斷道路的發生,如果拆遷戶已經知曉了,一定要儘早維權,千萬不要寄希望於拆遷部門會來給出優渥的條件,如果已經走到了斷水斷電這一步了,那麼等拆遷部門提高補償數額,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而且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等相關規定,起訴是有起訴期限的,如果錯過了起訴期限,那麼即便是斷水斷電行為違法,拆遷戶維權的時候也會變得艱難。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對於斷水斷電行為,如果拆遷部門告訴了拆遷戶必須要在6個月內起訴,那麼起訴期限從斷水電之日起,只有6個月的時間,而如果拆遷戶不在家,房屋一直被斷水斷電自己卻不知道,那麼從斷水斷電、挖斷道路之日起5年內如果拆遷戶還沒有起訴,那麼也會超出起訴期限,不能就確認斷水電違法之事起訴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可見,如果拆遷部門實施了斷水斷電的違法行為後,一直沒有告訴拆遷戶起訴期限的,那麼起訴期限就應當從拆遷戶知曉斷水斷電、挖斷道路等逼遷行為之日起計算1年的時間,如果超出1年仍沒有起訴,那麼也將超過起訴期限。
在行政訴訟中,如果拆遷戶沒有在起訴期限內起訴,那麼基本上就失去了法律救濟的權利了,儘管可以通過排除妨害的訴訟來恢復斷水斷電,但是卻無法確認斷水電機關的行政行為違法,斷水電期間的損失也很難挽回了,因此如果在徵地拆遷期間拆遷戶遭遇了斷水斷電等違法逼遷的行為,一定要及時採取維權手段,不論是信訪、複議,一定要記住行政訴訟是解決問題的最後、最堅固的防線,一定不要錯過起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