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明明就是事實,為什麼還要我提供證據?

2020-11-18 澎湃新聞

原告:明明就是事實,為什麼還要我提供證據?

2020-09-16 17: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民事訴訟是我們生活中

最常見的訴訟之一

很多當事人

對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問題存在疑惑

今天小編為您答疑解惑

本案中您還需要提供銀行流水。

原告

有借條還不夠嗎,被告欠我的錢是事實啊!

您所提供的證據不足,無法證實您的主張,將承擔不利後果。

被告

什麼叫證據不足?肯定是法院沒有幫我們收集好證據才導致敗訴的,你們和原告就是一夥的。

鄭重聲明:

法院的立場就是居中裁判。

那麼,問題來了

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據

應該由誰來提供呢?

簡單地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當然,案件事實一定是最重要的基礎,偽造的證據即使再完美,也是背離事實,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除了證據以外,法官還會根據庭審情況等其他因素綜合考量審理案件,並作出最終的裁判結果。

很多當事人存在一個誤區

認為法官審理案件

會主動為當事人準備、收集好

一切對其有利的證據

於是就草草向法院提交

一些不夠完善的基礎證據

而沒有進一步為其訴訟主張

再收集更為嚴密、完整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簡單來說就是:

你主張張三欠你錢

你就得主動提供借條

張三反駁欠你的錢已還清

他就得主動提供收條

如果你所主張的事實

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

那麼sorry

法官很有可能不採信你的說法

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

由你自行承擔

這便是「誰主張誰舉證」

那我在法庭上說

太陽從東邊升起

也需要提供證據嗎?

當然不用啦~

法律上規定了部分事實

無需當事人舉證證明

/01/

無需當事人舉證證明的情況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及定理;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碰到我實在沒有辦法

自己收集的證據

該怎麼辦呢?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

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02/

可申請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向法院申請

調查收集證據的手續

複雜嗎?

/03/

如何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證明的事實以及明確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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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崇義縣人民法院

原標題:《原告:明明就是事實,為什麼還要我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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