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性別:改變美國女性職場環境的十個案件》,[美]吉莉恩·託馬斯,李明倩譯,譯林出版社2019年9月出版,400頁,68.00元
2月中旬,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之下,春節後的復工時間不斷後推,各大學校也不得不紛紛延遲開學。2月17日,濟南市委市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教育局積極建議市疫情處置領導小組向廣大駐濟企業單位發出倡議,稱「家中有低學齡且無人照看子女的雙職工家庭,延遲開學期間可以女方為主向企業提出在家看護未成年子女的申請,切實解決雙職工家長的實際困難」。
表面看起來,這樣的建議似乎並沒有什麼不妥,畢竟在我們這個有著男主外女主內傳統的國家,大多數人的既定印象都會認為女性在家照看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一些職業規劃類書籍也都強調女性在照看孩子、從事家務等方面的「特性」。《定製你的未來 女性職業規劃手冊》一書,在說明女性在職場競爭中所受到的幹擾因素時,便提出女性精力不如男性,其原因是:「成立家庭以後,大部分女性往往承擔著過多的家務,主要表現為對子女的照看和對老人的照顧。年輕時,剛生完孩子,要花費幾年的精力去照看孩子,引導孩子學習,循循教化。到中年時,雙親漸老,大部分女性又要花很多的精力承擔起照顧老人的重任。人的精力是有限的, 在家庭事務上耗費過多精力, 投放在職場的精力就會相對減少。很多女性,就是在照看小的,照料老的的過程中,逐漸老去。」言下之意,就是默認這些是女性專屬的事情,與男性毫無相干,並且將此作為女性職業規劃所必須要考量的一個重要條件。也許就是這樣一種我們早已習以為常、被完全合理化的思想觀念,催生了濟南市政府的那個倡議。
不過,這個倡議馬上就遭到很多人的批評,因為倡議中的「以女方為主」這個表述被認為是一種性別偏見,而這樣的性別偏見經由官方組織提出,很可能會導致女性就業環境的惡化,越來越多的女性將會因為這樣的性別偏見而失去發揮工作能力的機會,並有可能在工作中遭到性別歧視。可以說,這個倡議對女性而言簡直就是一個「性別陷阱」。而在疫情蔓延的極端時期,這一事件與之前在網絡上遭到熱議的女醫護被剃光頭問題以及援助武漢的捐贈物資中缺少女性生理用品問題一起,讓平時隱藏在日常生活與工作之中的性別歧視問題一下子暴露在世人面前。
關於性別平權的話題,早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兒了。從1792年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著名的《女權辯護》發表開始,在包括波伏娃、朱迪斯·巴特勒在內的許許多多女性主義者的努力下,已經出現了好幾波女性主義運動,也產生了各種形式的女性主義,對整個世界的社會發展產生了非常重大的影響。女性在社會、政治、經濟上的地位逐漸提升,以往所遭遇的種種不平等待遇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獲得了種種權利:選舉權、受教育權、更公平的工資待遇、提出離婚訴訟的權利、關於是否要懷孕的身體自主權、佔有財產的權利,等等。但即便如此,當今社會中仍然存在著林林總總的性別歧視,以及因刻板印象所造成的性別權益上的不平等。這些絕對不是某些國家特有的問題,而是普遍存在於世界各個角落。在社會現實與實踐層面上,追求性別上的平權、平等、同格的運動仍然面臨著非常嚴重的阻力。而這些問題又往往會集中表現在女性所從事的職業,例如,職業性別隔離、職業女性角色衝突、工作場所中的性騷擾、工資待遇上的偏差等等。
波伏娃
女性爭取自身權益的裡程從來都不是一帆風順的。由於女性主義在許多方面都直接挑戰了既有的權力關係,女性主義的發展過程中往往會不斷地遭受各種阻力和打壓。所以,在每個時期每個地區都需要許許多多人頂著來自社會與家庭的壓力,勇敢地進行鬥爭,毫不退縮地爭取女性該有的權益,有的時候還需要運用各種戰略戰術,巧妙利用既有的男性主導下的意識形態與政治機制上的漏洞來爭取一點一滴的進步。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女性權利項目高級專職律師吉莉恩·託馬斯的著作《因為性別:改變美國女性職場環境的十個案件》中,我們就能非常深刻地體會到其中的不易。
在這本書中,吉莉恩·託馬斯通過美國歷史上十個改變女性職場環境的典型案件,來探索女性主義的演變過程以及美國女性職場中的生存狀況,詳盡客觀地呈現了美國女性在爭取合法合理權益的過程中所遭遇的阻力與困難,不僅讓人們看到了通過法律手段與職場中的不平等現實相對抗的這十位平凡女性的不平凡事跡,也讓人注意到為這些女性提供法律支持,以各種方式幫助她們戰勝以男性為中心的價值觀,讓美國女性就職環境切實得到改善的其他一些人的身姿。
在本書開篇的導論部分,吉莉恩·託馬斯首先提到了《民權法案》議案在眾議院進行辯論的情況。1964年2月8日,當身為種族隔離堅定支持者的國會議員霍華德·史密斯提出要在《民權法案》第68、69、70和71頁的「宗教」後面加上「性別」一詞。在在場的十二名女性眾議員的努力下,這個提議獲得多數議員贊成。7月2日,《民權法案》正式頒布,讓這一法案成為美國職場女性的福音,這一刻也成為美國男女平權運動的一個重要時刻。之後,許許多多美國職業女性通過這個法案為自己爭取合法合理的權益,從而改變了人們對職場女性的認識,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人們對女性的刻板印象。
之所以霍華德·史密斯這位種族隔離支持者會提出這一建議,是因為密西根州的民主黨人瑪莎· 格裡菲思警告他,如果《民權法案》第七章裡沒有性別條款,那麼就只會使黑人女性獲得比白人女性更多的權利,而「白人男性今天給該修正案投下的反對票,也是投給他們的妻子、遺孀、女兒或姐妹的反對票」。可以說,瑪莎· 格裡菲思就是利用霍華德·史密斯的種族隔離意識,將性別問題轉移到種族問題上,才讓這位種族隔離支持者接受這個建議的。而在當時,美國大多數性別平等權利修正案的支持者往往也都是一些保留著激進種族主義思想的白人,他們也會在性別平等問題中加入種族主義式的考量。這也是很多議員支持這一條款的一個重要原因。
可見,《民權法案》之所以能夠成為美國職業女性的福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為平等權利修正案支持者打了一個種族主義的擦邊球。而即便是在該法案頒布之後,也未必能夠得到很好的貫徹實施。甚至連根據該法案成立、負責實施該法的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在其成立初期,首屆執行董事都對該法案不以為然,將該法案貶斥為「僥倖出生的私生子」。 這一非常弔詭且極具諷刺意味的情況足以說明女性在爭取兩性平權上的難度有多大。
這本書所介紹的這十個案例也都充分說明了,即便有這部《民權法案》存在,在強大而頑固的男權意識與刻板印象的作用下,很多僱主以及對性別問題持保守態度的人也仍然會用種種手段來規避法律的限制,剝奪女性員工的合法權益。不論是1966年僱主在招工時以「性別加其他」標準在事實上貶低職業母親求職的菲利普斯訴馬丁·瑪麗埃塔公司案,因「女性無法勝任」警察職務的刻板印象而以「業務必要性」為由將女性排除在職業門檻之外的多薩德訴羅林森案,女銀行職員在「惡意環境」中隱忍男上司連續不斷的無理要求與性虐待,並最終在提出訴訟後被辭退的美馳聯邦儲蓄銀行訴文森案,還是僱主以違反經《反懷孕歧視法案》修正過的《民權法案》第七章為由,不讓休產假三個月年輕母親恢復原職的加利福尼亞聯邦儲蓄信貸銀行訴格拉案,每一個案件大多經歷了從聯邦的地區法院到巡迴上訴法院,再到最高法院的錯綜複雜的訴訟過程,每一次庭審、每一份判決意見書都是各方力量激烈對決的結果,當事人和她的律師以及相關人員全都付出莫大的時間與精力,才最終獲得來之不易的勝利。
不過,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往往會引發激烈的辯論,這也會促使人們對相關法案重新審視、理解和解釋說明,甚至對教條式的女性主義觀念進行反思,糾正一些女權組織的教條式的做法。例如,在加利福尼亞聯邦儲蓄信貸銀行訴格拉案中,吉莉恩·託馬斯就提到了一些律師及女權組織對1978年經《反懷孕歧視法案》修改過的《民權法案》第七章與《反懷孕歧視法案》的質疑與反思。
1978年美國政府通過了《反懷孕歧視法案》,要求僱主對待「受懷孕影響的女性時,應出於僱用目的,與其他未受懷孕影響,但相似地具有或不具有工作能力的員工同樣對待」。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女性權利項目、全國婦女組織、全國婦女法律中心和女性法律辯護基金會等該法案草擬者強調「平等待遇」的女權主義,相信職場中對懷孕職工進行「特殊對待」的模式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只會損害女性的職場地位,而且「這樣的特權事實上是一種恥辱,是因為與男性『不同』而獲得的恥辱」。因此,「更好的處理方法是讓僱主和法律意識到,不論女性或男性,幾乎沒有人不會在工作生涯中經歷一段時期的疾病或傷殘。如果懷孕被認為只是僱員需要請假的眾多原因之一,這種『不同』就被正常化了」。
然而,加利福尼亞聯邦儲蓄信貸銀行訴格拉案當事人莉蓮· 加蘭的律師克裡格爾則認為,「平等不能通過要求女性和男性被完全同等對待而實現」,「原因在於一個簡單的事實:女性會懷孕,而男性不能」。那麼,這就意味著女性員工就更需要留職產假。可是美國政府沒有制定家庭休假或病假留職機制,故而,懷孕女性員工到了產期就只能任憑上司決定她的去留。
同樣都是女性主義者,都是要為女性爭取合法合理的平等權利,為什麼會在這個問題上出現這麼大的分歧呢?在克裡格爾看來,這是因為雙方的支持者不同。從某種意義上講,擁護《反懷孕歧視法案》的女性主義者所維護的是女權運動本身。這些人都是以戰略眼光來挑選客戶和案件,與學術界有著密切的聯繫。他們「在司法判例中發現漏洞,幫助當事人決定接下來要抨擊何處。選定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之後,事業律師們會挑選一個客戶來提起最能說明該問題的案件訴訟。或者,他們會藉助通常比較緩慢的立法程序來力求徹底改變法律」。
而克裡格爾與她的同事以及其他一些支持他們的女權組織主要面對的客戶是工薪階層、粉領客戶。這些客戶主要從事的是由女性從事的工作,而且「大多缺乏工會代表、工作安全條例及附加福利」,是屬於「次等勞動力市場」。對她們來說,禁止產期休假的政策就相當於失業,而她們的經濟狀況又很不穩定,如果她們面臨的法律問題沒有及時解決,就會給他們帶來嚴重的經濟後果。也就是說,他們根本無法指望平權組織花很長時間來倡導某種可以解決無工作能力者休假問題的普遍方法。
《反懷孕歧視法案》擁護者認為,對懷孕女員工提供特殊待遇的保護性法律會導致女性被貼上「弱小」「脆弱」的標籤,讓女性蒙受不配得到薪酬最豐厚的工作的汙名,儘管他們的目的也是為了維護女性平等權益,但是對身處社會底層的工薪階層、粉領客戶而言,他們的觀念、方法並不適用,甚至讓她們失去應有的平等待遇,讓生活陷入窘境。這也就說明了美國《民權法案》第七章雖然禁止「基於性別」的歧視,卻沒有效解決「平等之謎」,也說明了雖然《反懷孕歧視法案》是一項對女性有裡程碑意義的成就,但也留下了嚴重的缺陷。1986年美國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並最終判處莉蓮· 加蘭勝訴。六年後,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籤署了自己任內的第一部法案:《家庭和醫療休假法案》。之後,在美國當僱員「為了照顧病重的家人,為了與剛出生或剛領養的孩子培養感情,或由於自身糟糕的身體狀況(包括懷孕及產後恢復)而請假時,該項法律會為他們提供留職休假的保障」,無論男女。
在這本書中,吉莉恩·託馬斯並不僅僅把視線停留在案件本身,她儘可能詳盡地還原當事人的生活背景,讓讀者能夠設身處地地理解當事人的境況,同時,對相關的律師、法官以及相應的法律法案全都做了具體的介紹與說明,讓人充分理解案情發展過程中各種力量之間的抗衡與影響。這樣的細緻描寫,讓這些錯綜複雜的案件變得條理清晰、通俗易懂,即便對法律一竅不通之人,也能輕鬆理解其中的內容,深刻地體會到,所謂的男女平權,絕不是一些女性主義思想家、理論家或女性主義運動領導者大旗一揮就能實現的,而是由一個個具體、鮮活的個體頂著沉重的政治、生活壓力,用自己的行動一點一點地推進,而且,每一個個體的情況也都是非常複雜且各不相同的,很難用一些抽象的理論、以二元論式的對抗方式來解決他們所面臨的實際問題。
再回到我們中國人自身所面臨的性別不平等、性別歧視的情況來看,我們就會明白,這本書對思考並解決中國女性員工在職業所面臨的職業性別隔離、職業女性角色衝突與困惑、工作場所的性騷擾等以及由此而衍生的問題,乃至解決女性在社會生活中所遭遇的各種不平等待遇問題都有著非常重要的借鑑參考的意義。
即便是現在這個時代,我們在很多時候還是有意無意地忽視了男性與女性之間存在的客觀差異,將女性作為非規範的、非常規的群體來對待,根據既有的刻板印象,對男性與女性進行模式化劃分,女性被期待為柔順耐心的賢妻良母,以「相夫教子」為主要職能,而家庭內部「無報酬勞動」的重要性也長期被忽視,女性仍然只能在男性設置的角色範圍內工作生活。而對男性的期待則比較單一,最重要的目標就是事業有所成就,這也是男性乃至相關家庭是否幸福的最大指標,相反對男性作為「賢夫良父」的預期則很低。
另一方面,社會又長期將女性設定為「邊緣群體、弱勢群體」,在這樣的觀念下實施一些針對女性的保護措施,表面上看起來是在對女性施以「特殊優待」, 但這些措施實則是一把雙刃劍,在使女性獲得一些表面利益的同時,在社會文化形成、組織制度制定和選擇過程中,又產生了深刻的負面影響。也就是說,女性要保護自己,唯有按照施加在自己身上的保護措施去生活,接收這種以「保護」為名的施捨的同時,也要接受這種簡單化的保護措施反過來按照男權或父權的標準再次規範、塑造女性。這些都會進一步導致女性在職業規劃和工作環境中遭受更嚴重的不平等待遇和歧視。可以說,我們的社會依然鼓勵男性成為有攻擊性的、強勢的角色,而女性則被規訓為有依附性的、軟弱的角色。
如果再聯繫到中國近些年來的狀況,就知道女性在社會場所、工作場所中遭受性騷擾的現象依然非常嚴重。 074職場女性法律熱線曾經發布的一份《2018年中國職場性騷擾調查報告》表明,「在233名受訪者中,66.5%的人遭遇過職場性騷擾。其中有5位男性遭遇過職場性騷擾,佔男性受訪者的23.8%;有150位女性遭遇過職場性騷擾,佔女性受訪者的70.8%」,「在遭遇過職場性騷擾的150位女性中,90.7%遭到過來上司或者同事的性騷擾,其中有26.7%的女性同時遭受過來上司和同事的性騷擾」。但是「在遭遇過職場性騷擾的受訪者當中,最近一次遭遇性騷擾後向外求助的只有46人,佔遭遇過職場性騷擾的人數的29.7%。仍有109人沒有向外求助,即70.3%的遭遇過職場性騷擾的受訪者保持了沉默」。
性騷擾給女性的工作、生活帶來許多負面影響,讓被騷擾者情緒壓抑,備受精神困擾,產生挫敗感,失去自尊。可是,這些女性在遭遇性騷擾之後卻仍然選擇了沉默。之所以如此,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社會以及工作單位缺乏必要的反性騷擾機制,立法機關也缺乏相關的反性騷擾法律法規,很難有效地對性騷擾者及未盡職責的企業加以處罰,更無法很好地為女性提供各方面必要的幫助與支持。
在《因為性別》這本書中,我們可以看到,這十個案例之所以能夠克服重重困難,最終獲得勝利,並且成功地推進了相關法製法律的完善,推進平權運動的發展,首先應該歸功於各個案件中的當事人,「她們都是當時的職場文化中的叛逆者,在抗爭過程中都曾猶豫、惶恐和困苦,在開始走向法院時不知勝訴概率有幾許,但在複雜跌宕的漫長訴訟中,她們每一個人都展現出頑強意志,義無反顧堅持到最後」。不過,這十個案件能夠成為美國男女平權史中有裡程碑意義的判例,絕不僅僅只是依靠每一個當事人自己的力量,還因為那些為她們提供法律、生活、心理以及精神上支持與幫助的機構、團體及個人。如果沒有那些人和組織的支持與幫助,這些當事人就會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而如果沒有以《民權法案》為代表的各種法律法規,這些女性主義者也會失去鬥爭的武器。
從根本上講,解放女性就是解放男性,解放人,女性主義的目的並不是讓女性站到男性的對立面上,而是從兩性天然具有的差異性出發從根本上尊重每一個個體的存在,讓所有人都獲得解放。中國如果要切實有效地推動男女平權運動,消除性別歧視、性騷擾等問題,不僅要提高每一個個體的性別意識以及與來自社會、企業、家庭等各種壓力相對抗的勇氣,機構、企業也必須在實質上認識到性別問題的重要性,學習其它國家和地區進行必要的教育,普及性別問題與男女平權等相關的支持,建立防治性別歧視、性騷擾的良好的社會環境與職場環境,鼓勵追求性別平權的組織、機構的組建與發展,積極地為每一個弱小的個體提供實質上的幫助。可是,只要我們稍微關注一下最近發生的一系列與性別問題相關的現象,我們就明白,我們在性別平等方面的意識還極其薄弱,相關的法律法規仍然缺席,缺乏在處理這類事情上必要的常識,絕大多數人依然習慣性地根據自己對性別問題的刻板印象來處理性別問題,無形中設置了各種各樣的「性別陷阱」,成為性別歧視的參與者或共謀者。這種錯誤的性別意識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大障礙。不得不說,在兩性平權這個問題上,我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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