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淵潔作品角色被註冊商標 商品化權亟須法律明確

2021-01-12 中國經濟網

「童話大王」鄭淵潔多個作品角色被他人用於註冊商標和商號

商品化權亟須法律明確規定

6月2日下午,《法制日報》記者如約在北京市三裡屯一個咖啡廳裡見到了「童話大王」鄭淵潔。他戴一頂深色休閒帽,鼻梁上架著一副墨鏡,穿著一件黑色休閒T恤。

從事創作幾十年來,鄭淵潔在童話故事裡塑造了眾多藝術形象,比如皮皮魯、魯西西、舒克、貝塔等。

然而,一個令鄭淵潔困惑的現象是,近年來,他發現自己創作的作品角色被多家企業用於註冊商標或者用於商號中,但並沒有獲得他的授權。

鄭淵潔的遭遇並非孤例。接受記者採訪的專家稱,這實際上就是智慧財產權法學界討論多年的「商品化權」問題,即將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稱付諸商業性使用的權利。為了保護相關當事人的權益,更好的方式是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商品化權。

角色目前無法保護

商標商號頻被搶註

這兩年來,鄭淵潔一直在為自己的作品角色「舒克貝塔」奔波。

鄭淵潔向記者回憶說,2017年年初,他收到江蘇一位讀者的消息,詢問南京舒克貝塔寵物用品有限公司與他是否有關係,這位讀者養了一隻小倉鼠,鼠糧來自於這家公司,產品名稱是「舒克貝塔」牌。

根據讀者提供的信息,鄭淵潔搜索發現,南京舒克貝塔寵物用品有限公司開設了淘寶企業店鋪,銷售鼠糧等產品。這家公司由江蘇省協同醫藥生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註冊,後者在2009年申請註冊了「舒克貝塔」商標,在2015年11月申請註冊商號南京舒克貝塔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

經過一年多的準備之後,2018年6月,鄭淵潔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現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起對「舒克貝塔」商標無效宣告申請。

鄭淵潔向記者解釋說,之所以隔這麼長時間才採取措施,是因為侵犯自己權利的商標、商號太多,「我要排隊維權」。

1982年9月,鄭淵潔給自己創作的藝術形象起名,確定姓氏為中國姓氏,創造了「舒克」和「貝塔」,後將兩個形象關聯在一起,於是有了「舒克貝塔」。

鄭淵潔認為,「舒克貝塔」作為自己創作的童話作品中的主人公名稱,具有較強的獨創性和顯著性,爭議商標的註冊將打破「舒克貝塔」與自己的對應關係,擾亂市場秩序。被申請人在明知自己及「舒克貝塔」品牌的前提下註冊爭議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許可或者與自己存在特定聯繫,造成廣大消費者的誤認。

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對此申請正在審查中。

2017年9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還依法對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搶註的「舒克貝塔」商標宣告無效。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舒克貝塔」作為鄭淵潔創作的童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前已為相關公眾所了解,因此,作為在先知名童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應當作為在先合法權益得到保護。被申請人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教學、培訓等服務上,具有不正當利用「舒克貝塔」這一童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營利的目的。

2018年7月,鄭淵潔又向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南京舒克貝塔寵物用品有限公司」商號侵權。

目前,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還在研究此事。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萬勇告訴記者,鄭淵潔所遇到的問題實際上就是智慧財產權法學界討論多年的「商品化權」問題。商品化權,一般是指將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稱付諸商業性使用的權利。

萬勇解釋說,我國法律只規定了著作權、商標權、姓名權、肖像權,並未明確規定商品化權。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尤其是近年來娛樂行業(文學、影視)的發展,出現了很多利用文學、影視中角色形象、名稱的行為。

中國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網負責人、原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庭長蔣志培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法律應當保護、支持原創。對於原創作者來說,其創作的文學角色如果為廣大讀者所熟知,他就有將角色名稱用於商標和商號的潛在可能性,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蔣志培看來,我國法律當中沒有規定商品化權,在實踐中,由於一些作品的名稱雖然有獨創性,但字數太少、含義太少,難以納入著作權中加以保護。

司法已有先例探索

可作為「在先權利」

「舒克貝塔」被註冊爭議商標並非鄭淵潔遇到的孤例。

1981年,他創作了童話形象皮皮魯。2004年,一家開在河南省鄭州市街頭的餐廳向原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皮皮魯西餐廳」商標。

2017年2月,鄭淵潔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鄭州皮皮魯西餐廳商標註冊無效。

一年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對鄭州「皮皮魯西餐廳」搶註的商標宣告無效。

無效宣告的理由是:「皮皮魯」為鄭淵潔創作的童話作品中的主人公名稱,具有較強獨創性和顯著性。被申請人將其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其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的社會主義公共道德準則,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公序良俗,易使消費者對爭議商標使用的服務的出處產生誤認並產生不良之社會影響。

2018年5月,鄭淵潔發微博向安徽蕪湖市場監督局的官微舉報「蕪湖皮皮魯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其原創的知名文學角色「皮皮魯」作為不適宜的企業名稱。蕪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舉報後,依法行政約談兩家公司並責令改名。其過程只用了4天時間。

據萬勇介紹,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類似問題,我國法院也進行了一些探索。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謝花珍申請註冊「007 James Bond」案作出的判決認為,「007 James Bond」作為007系列電影的角色名稱已為相關公眾所了解,因此,應當作為「在先權利」獲得保護。

萬勇還舉了「KUNG FU PANDA」(「功夫熊貓」)一案作為例子,在這起案件中,北京市高院的認定更進了一步。

北京市高院認為,夢工場公司主張的其對「功夫熊貓」影片名稱享有的「商品化權」確非我國現行法律所明確規定的民事權利或法定民事權益類型。

北京市高院明確,但當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單純局限於電影作品本身,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業主體或商業行為相結合,電影相關公眾將其對於電影作品的認知與情感投射於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名稱之上,並對與其結合的商品或服務產生移情作用,使權利人據此獲得電影發行以外的商業價值與交易機會時,則此電影名稱或電影人物形象及其名稱可構成適用商標法規定「在先權利」予以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

建議修改現行法律

明確規定商品化權

目前,商標和商號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範疇,商標屬於商標法規範的範疇,商號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範的範疇。商標的主管機關是國家智慧財產權部門,商號的主管機關則是市場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都沒有對此予以明確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相關司法解釋中對此進行了適當突破。

201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角色形象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進行審查。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接受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原創作者認為自己的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受到侵犯的,可以據此條款主張相應權利,但這畢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萬勇的建議是,儘管法院在個案中有所突破,變相承認了商品化權,但均是針對他人搶註商標的案件,在其他情形中,是否也會這樣適用,並不能確定。因此,為了更好保護相關當事人的權益,更好的方式是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商品化權。

蔣志培認為,對於原創的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如果在社會上具有較高知名度,應該依法予以保護,可以在修改法律時賦予相關機關建立審查機制,對於搭便車、抄襲行為予以禁止;也可以將司法解釋這條內容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在法律上規定得更為明確。

□ 本報記者 陳磊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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