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於《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
【關鍵詞】
法定繼承 繼承人順位
【內容摘要】
第二順位的繼承人,雖繼承順位居於第一順位繼承人之後,若其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扶養的,可以適當分得被繼承人遺產。如此,即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也是弘揚良好社會道德所提倡的。
【簡要案情】
關男離異,曾與前妻生育一女關小,後未再婚。2009年8月至9月期間,因患多發性腦梗入院治療,後又因患糖尿病再次住院治療,兩次住院均由其妹關妹照料、護理。關男出院後行動不便,一直由關妹照顧其飲食起居。2012年1月關男去世,遺留房產一處,未留下遺囑。關男父母先於關男去世。後關小訴至法院,要求全部繼承該套該房產。
【本案焦點】
在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繼承人能否參與繼承?
【具體解析】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順位繼承,子女為第一順位,兄弟姐妹為第二順位;繼承開始後,第一順位繼承人健在的,應由第一順位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不得繼承。關小作為關男的唯一女兒,也是關男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據此,在法定繼承中關小本應獨自繼承關男的全部遺產,而關妹則無權繼承。
但作為關男唯一的女兒關小,在其父兩次患病住院期間不予照料,在出院後的日常生活中,仍是不聞不問。關小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固定的收入來源,有贍養扶助父親的能力和條件,但不盡贍養扶助義務,其行為不但違反了法定的贍養義務,同時也違背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依據《繼承法》第13條之規定,有扶養贍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贍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部分或少分。
《繼承法》第14條同時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得遺產。本案中關妹在關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出院後的兩年多時間裡,對其悉心照料,撫養較多。
綜上,被繼承人關男遺留的該套房產,關妹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應有權繼承,這是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也是弘揚良好社會道德所提倡的。
【法院裁判】
訴爭房屋由關小繼承60%之份額,關妹繼承40%之份額,鑑於雙方一致認可該套房屋市值20萬元,遂判決:一、該套房屋由關小繼承,關妹協助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二、關小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關妹房屋折價款八萬元。
李梅蘭律師 15101136162
京師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法院特邀調解員、國家二級婚姻家庭諮詢師、高級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師、長期以來專注於婚姻家庭專業領域、二手房買賣專業領域、以及企業風險風險防控問題的研究,在前述專業領域內具有豐富的職業經驗和處理事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