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維權、合理維權,是我們每個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但這種權利不能超越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時候,合法維權和敲詐勒索之間的距離並不遠。
前不久,上海有兩名男子在超市內買到一份過期方便麵,他們在網上搜索了各種維權方式、且從平時的社會和工作經驗中得到「靈感」、決定向店員提出3000元賠償,而店員怕丟了飯碗不得不就範。
那麼,這樣的行為是合理維權?還是敲詐勒索?兩人最終什麼處理結果呢?
25歲的江蘇男子陳某某和33歲安徽男子張某某也是從事食品生產行業的,在一家知名食品公司內工作,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2019年11月2日,兩人來上海開會辦公,晚上下榻青趙公路上一酒店休息,深更半夜,陳某某肚中飢餓,想吃夜宵,於是通過美團外賣購買了位於青浦一家羅森便利店內的2桶方便麵和一些零食。
不料,兩人在食用過程中發現:其中1桶方便麵已經過期1個月了,兩人於是開始謀劃著要討個說法.....
兩人一晚上在網上搜索各種過期食品投訴舉報索賠的案例,兩人最終決定:先打電話質問、第二天去羅森便利店討要賠償。
被告人陳某某:「我們叫了2桶、他吃1桶、我吃1桶,就打開吃。我同事吃了1桶,覺得味道不對,他一看標籤上過期了,於是他就不吃了。他說實在不好意思,現在在盤店,問我們幾點過去,讓我們把面帶著,我就跟他在酒店裡商量讓對方怎麼賠。」
第二天中午,兩人趕赴羅森店,店方負責人以求息事寧人,好話說盡、表示可以賠償1000元,而這個面單價也就是7、8元錢。
而兩人提出要求賠償5000元,並當場威脅:如果不給錢的話,就舉報到市場管理部門、讓市場管理部門罰他們店25000元;同時還會向羅森總公司舉報。
接到電話後的值班長惶恐不已,因為他懼怕對方舉報後被公司開除,無奈只得選擇妥協,賠償金額從5000元談到了4000元、最終決定通過微信轉帳給對方3000元私了。
被告人陳某某說:「他一開始說你們打算怎麼賠,我說你們怎麼賠。他就先說賠償我們1000元錢,說這個面的問題實在不好意思,這個面當時賣的多少錢?叫的外賣包括面、零食一共花了100多元,這個面大概7、8元錢。我們一開始向對方索賠要了5000元錢。誰提出來的?聊的話、是我跟值班店長聊的,聊到後來是3000元,問3000元行不行。給了我們錢後、面就給他們了,我們就走了。」
雖然面對訊問時,陳某某說的簡單潦草,其實,兩人可算是動足了腦筋:先上網搜索相關案例、然後先打電話給店方、第二天再去店裡索賠、然後與店方軟磨硬泡。
兩人認為:此前也有過聽聞售賣過期食品而獲賠5000元的事情,因此陳某和張某認為:他們的訴求並非敲詐勒索。
最終,張某做出一副打圓場的樣子,指著店內到崗的三名員工稱:「今天你們3個人值班、那就每人1000元共賠償3000元,算是買個教訓。」
被告張某某:「因為我們認為羅森也是個大公司啊,不可能賣過期的東西。我們也做這一行,也聽說過九亭一家店裡也遇到過賣過期食品、賠5000元,感覺像中獎了一樣!感覺很興奮能獲得賠償了嗎?之前沒遇到過。聽說過,這次自己是遇上了,至少可以賠幾千元了。本來要5000元,我問他們:你們幾個人上班?他說三個人,那我說3000元吧,一人1000元,就當買個教訓。」
店長回家後,其親屬認為:對方要求的賠償金額超出了合理範疇屬於敲詐勒索,於是讓兩人回到店裡再來商量,而李某某和張某某認為店方出爾反爾於是在現場撥打報警電話,司法機關調查後認為:兩人的行為明顯超出合理範疇、以維權為名實則為敲詐勒索。
青浦區人民檢察院餘檢察官介紹:「對於商家而言,要加強自我監督管理機制,加大對食品保質期的檢查頻次,杜絕售賣過期食品的行為,並優化消費糾紛處理機制;對於消費者而言,可以多元渠道維權,但要做到手段合法、且所訴求的金額不超出合理範圍,比如、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的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目前,兩人到案後認罪認罰、且已獲得對方諒解、3000元也已退贓,檢察機關決定依法不起訴。
「我們要合法合理維權,不能抱著貪小便宜的心態,有時候,維權與敲詐勒索僅一步之遙。公安機關是以敲詐勒索罪將陳某、張某移送本院審查的,鑑於本案的被害方也存在相應的過錯,所以,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酌情從寬處理。」檢察官介紹說。
來源:新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