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1 17:4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餘建華 楊敏兒
近日,在經過三十日的公告期後,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正式審結由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下稱浙江消保委)提起的首起涉及未成年人保護的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浙江消保委與涉案的7名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由7名被告共同履行退一賠三的民事賠償責任。
2019年1月,浙江省諸暨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稱楊某某等人未經強生公司的許可和授權,擅自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以及儲存假冒強生公司註冊商標的嬰兒潤膚油。截至被抓捕之日,楊某某等人通過電商平臺對外銷售假冒強生嬰兒潤膚油銷售額共計56萬餘元。經鑑定,該嬰兒潤膚油屬於侵犯強生(中國)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產品。2020年4月,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楊某某等7人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該刑事案件正在審理中。
2020年11月,在接到線索後,浙江消保委向紹興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楊某某等7名被告退還銷售款56萬餘元,並三倍賠償消費者損失,同時請求判決7名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及浙江省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等。11月26日,紹興中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楊某某等7名被告共同退還案涉商品銷售款563906.6元,並按電商平臺實際銷售金額的三倍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共計1691719.8元,合計總金額為2255626.4元。同時,7名被告同意於2021年2月10日前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及浙江省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公益訴訟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將協議內容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在經過三十日的公告期後,紹興中院正式出具調解書。
法官說法
適格主體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對經營者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對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本案7名被告通過電商平臺銷售單瓶金額較小的潤膚油,如果消費者單獨提起訴訟,維權成本較大,故根據法律規定,浙江省消保委作為適格原告提起本次公益訴訟,本案最終也以調解方式結案,不僅維護了涉及未成年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對違法經營者進行了懲戒,各被告也積極悔過,達到了懲罰與教育並舉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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