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快遞高峰期到來,北京一快遞網點全員分揀投送。劉平/攝
深圳兩名客戶通過圓通公司郵寄總價值為3154元的化妝品,在運輸過程中丟失。近日,該案經法院裁定,快遞公司方應向客戶全額賠付。值得注意的是,客戶寄件時並未保價,法院的判決顯然體現了對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雙11即將到來,快遞公司能否將海量物品完好無損地護送達目的地,快件一旦發生破損丟失如何賠償,是消費者普遍關心的問題。丟失未保價物品被判全賠,對於消費者和快遞公司,這一案例都具有借鑑意義。損壞物品照價賠償,本是通行規則。各家快遞公司也都設立了保價物品賠償條款,但客戶保價與否,賠償方案差別很大,並且快遞公司往往按照聲明價值而不是快件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因為有額外的保價費用,且保費與聲明價值掛鈎,多數用戶並不願為此再掏腰包,對於未保價的快件毀損、滅失時,快遞公司或規定最高賠償限額,或按照快遞運費的幾倍賠償。由於是筆糊塗帳,近年來,快遞損失賠償爭議不斷。釐清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用戶是否選擇了保價服務,首先在於用戶是否被快遞公司清晰告知了保價服務的選項。《民法典》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應到運輸合同糾紛中,若快遞公司告知用戶保價後在賠償費率及標準上的差異,且用戶通過籤字等方式予以確認,那就屬於「另有約定」的情況。對應到深圳本案,一個重要的細節是,法院認為,圓通公司並未證明其關於保價、未保價會區別賠償的相關內容,亦未證明其已採用合理方式提請兩名消費者注意且知悉同意相關條款。也就是說,快遞公司和用戶雙方並未達成「另有約定」的情況,有關保價的限制性損害賠償條款不能生效。因未保價的滅失郵件未能得到全額賠償,消費者將快遞公司告上法庭的事件時有發生,類似深圳的判例不少。對於快遞業來說,如其等著消費者打官司,不如早點完善滅失郵件的理賠機制;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該及時跟上,把賠償責任規定得再具體一些。快遞公司的賠償條款到底在怎樣的條件下才具備約束力,保價服務的價格和告知流程必須依據哪項法規,都必須有清晰的界定。有法可依,是對消費者和快遞公司雙方權益的共同保護,既讓消費者在快遞貴重物品時提高風險意識,在遇到郵件損壞丟失時可以得到合理的賠償方案;也倒逼快遞公司在承運時提高防範意識,一旦客戶郵件損壞丟失,不再推諉責任。
來源:北京晚報|記者 殷呈悅
編輯:殷呈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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