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監司制度是在封建歷史上高峰的存在,它的監察機構也是在唐制上的延續,後續出現了轉運、提點刑獄和提舉常平司。這一系列的變化,也是宋代統治者高度重視的結果。統治者汲取了唐朝滅亡的教訓,為了防止了地方權力擴大影響中央統治,宋代的監司制度不斷改善,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一套嚴密的監察系統。
監司制度的起源以及作用
1、《水滸傳》中可覓跡
宋朝是中國歷史上一個轉折的朝代,經濟政治都得到了飛速發展。在趙匡胤杯酒釋兵權,將大量武將們的權力收回自己的手中後,考慮到防止地方上的權力過大,從而宋代的監司制度中的第一司——轉運司就是這時候產生的。
我們熟知的《水滸傳》中的梁中書在歷史上的原型梁子美,即河北的轉運使。轉運司的設立就是為了監察地方的財政和官員個人,從而使得宋朝的中央集權進一度強化。《慶元條法事類》中明確記載:「諸監司者, 謂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司 。」
一開始只有一個轉運司,多數事務都由轉運司來管理,這也使得轉運司的權力過大,統治者怕轉運司一家獨大,從而影響自己的專權,加之全國的訴訟案件的增多,提點刑獄司應運而生,分割轉運司的一部分權力。在《水滸傳》裡,魯智深拳打鎮關西這一回,魯智深為了給金翠蓮和金老漢主持公道,在買肉的時候故意刁難,就是為了使得鄭魯憤怒,但是不成想卻三拳就打死了他。
且看他一腳踏住鄭屠胸脯,提著那醋缽兒大小的拳頭說:「洒家始投的老種經略相公(种師道),做到關西五路廉訪使,也不枉了叫做『鎮關西』!」這裡面的廉訪使就是映照了宋代當時的監察官,即提點刑獄司。
2、王安石變法所涉獵
而提舉常平司,它一開始起源於王安石變法。提舉常平司主管民常賦與州縣酒稅之課之外的財利,相當於再次分了轉運司一杯羹。自此,宋代的監察機制形成固定的三司,「婚田、稅賦則隸之轉運,獄訟、經總則隸之提刑,常平、茶鹽則隸之提舉,兵將、盜賊則隸之安撫」(《宋會要輯稿》)的分工格局。
監察機構的組成部分及職能
監司包括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續資治通鑑長編》中記載:「又分天下為十餘路,各置轉運使,以察州縣百吏之臧否,復漢部刺史之職,使朝廷之令必行於轉運使,轉運使之令必行於州,州之令必行於縣,縣之令必行於吏民。」
宋代將天下分為十幾個路設置轉運司,來對於各州縣的官員進行賞罰褒貶,相當於漢代的刺史的職責,由朝廷發布的政令一定會通過轉運使,之後轉運使的政令在各州實行,州在行之於縣,再由縣至民。監司擁有著很大的權力,它連接著中央和地方,使得中央的政令在地方上可以順利推進。
1、財政掌於轉運司
轉運司主要掌管的是一路的財政。據《宋史職官志》所言,其職責主要在於:「掌經度一路財賦,而察其登耗有無,以足上供及郡縣之費」。因此如災荒賑災的工作,也由轉運司負責,他們在執行救災時,起到連接地方和中央管道的作用。
轉運司在提點刑獄司設立之前,故審判案件等也曾經是轉運司一項重要的職責。在《文獻通考》中更是明確了這一職能,在太宗太平二年,罷除了節度使領支郡,在各路(路相當於現在的省)開始設立了轉運司。「自是而後,邊防,盜賊,刑訟,金谷,按廉之任,皆委於轉運司」各路的一切事務幾乎都歸轉運司管理,權力在地方上一時無兩。直到後來出現了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這才分割了他的權力。
2、正義掌於提點刑獄司
提點刑獄司,顧名思義,其職能為審判刑案。《長編》中也記載:「諸路勸農提點刑獄官,自今奏事,緣戶賦農田,則署勸農司;刑獄格法,則署提點刑獄所。」在提點刑獄司出現之前,轉運司對於刑獄事務擁有著最高的裁決權,後朝廷設提點刑獄司,專門處理刑事案件,以此來壓制轉運司。在地方上,他們廣泛地參加到地方的法律,律令的頒布和實施,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做出了很多貢獻。
3、市場平衡掌於提舉常平司
提舉常平司是繼轉運司和提點刑獄司後,又設立的一個掌管常平義倉,平抑物價的機構,俗稱「倉司」。《宋史》中關於提舉常平司記載道:「掌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法,視歲之豐歉,而為之斂散,以惠農民。」提舉常平司可以直接掌管一路的常平倉,所以在有災害發生時,提舉常平司和轉運司相互合作,可以很好的有效地進行災害的防控任務。除此之外,提舉常平司和其他二司一樣,都具有監察官員的資格。
監司制度的複雜關係
監司是地方行政上的最高層,由他們和中央聯繫,是地方和中央之間相互聯繫的那顆紐扣。監司是中央在地方上推行政策的工具,其對於地方事務也有一定的權力。監司制度使得轉運司,提點刑獄司和提舉常平司在職權上既是相互獨立的存在,卻又互有著相互交叉的特點。
1. 三權鼎立——牽制侵壓,監司互查
宋代監司一開始本是轉運司一家獨大,而後統治者為了分割轉運司之權利,以及為了應對當時所出現的社會上的問題,於是再設提點刑獄司,及提舉常平司,形成三權鼎立,互相侵壓牽制之權利局勢。
在這段時期,還出現過監司互察法。《慶元條法事類》出現過相關的內容,說明若是監司發現當地的政令推行的過慢抑或是有陽奉陰違的事情出現,若不是自己所管轄的範圍,也必須告知其範圍所管轄的監司,讓其及時的糾正並認真解決事情。同樣的監司在職責之事上怠慢怠工,其他監司也要告知「職事違慢」若是不加以改正,其他監司就必須上奏中央。監司互察,是三司相互牽制的另一表現。
宋代的監察機制在歷代君王的改革下,不斷完善,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一套很完備的監察網絡。是為了適應皇權的需要,監司的權力也在不斷擴大,在外是統治者在地方上的代言人,是推行各種政令的工具。範祖禹也指出:「監司所以代天子巡狩、黜陟功罪,進退能否,內集財賦,外衛封疆者也」。(《歷代名臣奏議》)
2.各司其職——幫扶合作,聽從君令
除了相互牽制,三司之間扶持合作也並不少見。例如在救災之時,轉運司也會和提舉常平司合作。因為救災所需的糧食儲存在常平倉,而常平倉是有提舉常平司管制的,這時兩個部門就會在中央的統一調令下,一起進行救災等工作。同樣在神宗元豐四年,蝗蟲大量泛濫。自六月始,蝗蟲自河北往南飛,神宗下詔:「提舉司、京東西路轉運司譴官督捕」故三司需相互扶助,以從君令。
據記載:「凡幹錢穀稟轉運司,常平即提舉司,軍器、工匠即提刑司,埽岸物料、兵士即水監。未嘗有一敢專者」卷弘"。在災情面前,缺少哪一個都會讓賑災事項沒有辦法妥善完成,更無法解決災情問題。因此,三司之間的合作並非他們有什麼合作精神,而是監司制度使得他們必須合作。若是有哪個司因什麼原因,未履行職責,便會受到懲罰。同樣若是不讓其他兩司參與,則會有專權之嫌。
3.宋末監司——吏治腐敗,貪賄成風
萬事皆具有兩面性,就像硬幣亦有正反。這世間也總有陽光照不到的陰影。古語有言:「監司郡守,擅詐作福,意所欲黥則令入其當黥之由,意所欲殺,則令證其當死之罪。」此句便記錄了宋代令人膽寒心顫的法外用刑。
《水滸傳》,對宋代監司的嚴厲的刑罰制度進行了詳細的描述,讓那段黑暗的歷史呈現在多年後人們的眼前,把那隱藏在權利之後,看不見又真實存在的黑暗、殘暴、專橫、腐敗,赤裸裸地體現出來。更是有言:「人一入其中,大者死,小者流,又小者亦杖,寧有白出之理?」
若吏治腐敗,貪賄成風,本是聲張正義的刑獄司也會成為黑暗的爪牙。而在長年累月的欺壓之下,就算是再溫順的人也會奮起反抗。林衝無端被陷害,武松被迫殺人……因反抗社會的邪惡勢力而遭受統治者的司法鎮壓,飽嘗刺配之苦。
總結
在全國敞開的監察體系裡,上至王公大臣下至黎民百姓,皆在這個網絡之中。監司一直充當著將地方和中央聯繫起來的那個紐帶,即防止了地方權力過大,又很好的管理了地方事務。這使得中央集權進一步的強化,滿足了統治者的內在需求,並且因其在設置上規避了機構過多,還有其內部的互察制度,使其避免了行政效率低下的問題。
它創建了路級行政體系,在聯繫中央和地方上起到了重大作用,在國家政治、經濟等管理體制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所謂 「以史為鏡,可以知興衰」在看到它有利的一面的同時,警惕提防其墮落腐朽的另一面。
參考文獻:
1.《從<水滸傳>看宋代的司法制度》
2.《從<水滸傳>看宋代的監察制度》
3.《宋代監司對宋代法律文明建設的貢獻》
4.《論宋代的監司關係——以轉運,提點刑獄和提舉常平司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