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早打開微博發現杜海濤上了熱搜,簡單梳理了一下事情的來龍去脈,杜海濤曾經代言過的一家P2P平臺不能兌付,投資人就都去杜海濤微博底下留言,還有的去杜海濤姐姐直播間留言,被姐姐罵&34;,結果引起較大爭議,杜海濤工作室就趕緊發了個聲明,跟前幾天汪涵和劉國梁的差不多,應該用的是一套模板,大概意思就是廣告合作早就結束了,合作的時候我可查過資質了,沒有問題,誰想到之後無法兌付,通過媒體知道不能兌付後就積極聯繫平臺,但他們也解決不了,那我也沒辦法,很同情投資者,但我也做不了什麼,會繼續吃瓜的。看到這裡的我很不負責任的笑了,果然現在明星也是很缺錢,掙到口袋裡的錢是一分都不願意往外掏的,而且連一句誠懇的道歉都沒有,趕緊甩鍋平臺。
首先說明一下我的觀點,明星代言P2P產品,之後平臺跑路,代言明星應不應該負責,我認為應該,當然不是負主要責任,但最起碼應該將之前收的代言費退回,作為投資者追償資金,並且應為此事道歉,而不是甩鍋平臺,因為這涉及虛假宣傳,違反廣告法。看到這裡的你可能會有幾個疑問:一、杜海濤聲明中說跟平臺不是代言關係,而只是拍攝中插廣告的短期合作。但是不是代言人不是看籤的是不是代言合同,而是是否產生實際代言關係。
根據《廣告法》第2條,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你覺得他屬不屬於代言人呢?
二、他們合作已經結束了,現在爆雷還能讓之前的代言人負責嗎?問這個的你就太年輕了朋友,你以為P2P是在爆雷前一天才發生財務危機的嗎?NO,是在他們承諾剛性兌付那一刻起就已經註定了爆雷的結果,說到這裡不得不跟大家講一下P2P是怎麼玩的。P2P本質上就是peer to peer,不完全是人對人,P2P的含義是點對點,說的簡單直白一點,P2P平臺就是一個第三方中介賺差價,出借人有一筆閒錢想去放貸,但不知道該借給誰,平臺作為橋梁,幫忙找到一個借款人,借款人不滿足銀行的資質或沒有抵押物,願意付高一點的利息,P2P平臺一撮合,兩個人成了,平臺抽取服務費,理論上是不碰資金的。這一切看起來都很好,出借人可以拿到比銀行高的利息,借款人可以借到錢。但問題就出在,誰告訴你借錢就一定會還呢?憑本事借的錢為什麼要還呢?如果大家有過借錢經驗應該都知道,借錢是一個當爹的遊戲,借錢時出借人是爹,借完錢借款人是爹,有多少人因為朋友之間借錢,硬生生從平等的朋友關係變成了父子關係,為倫理學研究出了難題。
而且為什麼這些借款人願意付高利息,就是因為銀行不願意借給他們錢啊,銀行為什麼不願意借,要麼信用不好,要麼沒有抵押物,要麼中小企業主風險太大,總之一定是銀行認為風險不可控才不借錢,反之敢於接受高利息的借款人一定是有很大風險還不上錢的,那這個風險誰承擔?理論上應該是出借人承擔,法律上也是,但平臺敢這麼說嗎?投資人還不給你腦袋打出翔,所以只能硬著頭皮說沒有風險,平臺可以剛性兌付。後來平臺也想明白了,如果不承諾剛性兌付自己馬上就會死,因為沒有人願意投錢;如果承諾剛性兌付遲早都要死,因為他們只能拆東牆補西牆,肯定會有壞帳,只能用後來投資者的錢去補之前的窟窿,但總有一天這個窟窿會漏的。要是你你選擇哪條路?當然是第二條,而且既然已經知道結局,不如玩的野一點,承諾高額利息、編造虛假借款人信息、請明星代言,迅速募集大額資金,將資金轉移後就跑路,即便被抓進監獄也沒關係,畢竟這時候監獄可能才是最安全的。
所以你看明白了嗎?P2P最開始就是一個龐氏騙局,因為收益越高風險越高,這是亙古不變的經濟規律,當有人告訴你收益很高風險很低時你就要小心他是騙子了,你想想有這好事他還會來找你嗎?自己加槓桿不香嗎?但有時人的貪慾是會催眠自己的,我17年在律所時接觸過很多投P2P傾家蕩產的當事人,他們很多都是成功人士,在北京都有幾套房的,賣房去投P2P,但他們不懂這是騙局嗎,很多人都懂,但他們禁不止誘惑,因為這個行業玩到最後就變成一個擊鼓傳花的遊戲了,很多人都在賭自己不是最後一個,都在賭平臺還能撐多長時間,所以最後我也只能對他們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了,我以為到18年政府出臺相關政策嚴查P2P,以及一些P2P公司爆雷以後大家都去擠兌,這個行業應該不行了,但沒想到還有這麼多公司能夠挺到現在才爆,那麼他們是怎麼活下來的呢?比龐氏更龐氏的是什麼呢?網絡高利貸啊,校園貸啊,不是有這麼個段子嗎,父母把一輩子的積蓄投進了P2P,P2P轉手把錢放高利貸給了他們的孩子,結果不但沒賺錢,還賠了個底朝天,就是這麼魔幻。
那麼說到這裡,你還以為明星只需要了解他們有沒有資質就可以了嗎?他們有沒有了解P2P的運營模式?知不知道承諾剛性兌付是違法的?知不知道很多所謂的借款人都是虛假的?有的人還會說,投P2P的人都是因為自己貪心,跟代言人有什麼關係,代言人又沒按頭讓他投資,這你說的就是風涼話了,那如果代言人沒有作用,P2P為什麼要請代言人呢?不就是讓大家買的放心嗎?你可以說沒有直接關係,但不能說沒有關係,所以我認為代言人需要給投資者一個誠懇的道歉。
但只需要一個道歉就夠了嗎?我認為還不夠。
根據《廣告法》第38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廣告法》第56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廣告法》是15年頒布的,那時候P2P還沒興起,但之前團貸網爆雷,王寶強代言費退回就是一個很好的案例,在警方立案追繳資產中,明星代言費用也是資金流向之一,我建議這些明星都把代言費退回,不該掙的錢就不要掙了。而且隨著法律越來越完善,以後關於明星代言的規範肯定也會越來越詳細,希望明星們能夠謹慎撈錢,並且該負責時就負責,而不是甩出一句&34;。
最後再說一句關於投資的建議,建議不要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