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關注」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通知!事關居民小區治理、物業、電梯...

2020-12-23 瀟湘晨報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黃岡高新區管委會、黃岡白潭湖片區籌委會、白蓮河示範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黃岡市區居民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黃岡市區居民小區物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黃岡市區居民小區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試行)》《黃岡市區居民小區車庫車位規劃建設與使用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1月24日

黃岡市區居民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省、市關於推進黨建引領城鄉基層社會治理精神,進一步健全完善市區居民小區治理體系,著力提升市區居民小區治理能力,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和《中共黃岡市委關於加強城鄉居民小區黨組織建設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效能的意見》(黃髮〔2020〕6號)等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

(一)明確業主身份條件。小區業主是指不動產所有權人,即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不動產權證書中載明的權利人。尚未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含房屋所有權登記)、根據法律規定可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的房屋實際居住人,也可視為業主。已經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尚未出售或者雖已出售尚未向物業買受人交付的專有部分,其建設單位為業主。不具備業主身份條件的小區居民,不應推選為業主代表或業主委員會成員。

(二)做好成立業主大會的籌備組織工作。市區各小區應依法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小區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同意,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職責。首次業主大會應按有關規定要求依法依規籌備,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代表或街道辦事處委託所在社區「兩委」班子成員擔任。業主大會成立由街道、社區負責指導、協調,小區黨組織加強領導和把關,並承擔具體籌備工作。業主人數超過300人的物業區域,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職責。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代表組成。

(三)嚴格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委員推選條件。業主代表推選由社區居委會負責指導,小區黨組織加強領導統籌和把關定向。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規範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委員推選程序,社區居委會加強對候選人的資格審查,紀檢監察、公安、法院、信訪等相關機構和部門予以支持配合。小區黨組織指導業主委員會制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對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條件進行具體約定。

(四)鼓勵黨員幹部及公職人員參與小區管理。鼓勵引導把符合條件的在職、退休黨員幹部及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推選為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委員;條件具備的小區,業主代表中黨員比例應達到50%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黨員比例應達到50%以上。大力推行小區黨組織、業委會成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條件具備的小區其「交叉任職」的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鼓勵與支持把符合條件的小區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推選為業主委員會主任。

二、加強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運行管理

(五)規範業主大會運行程序。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委員會組織並主持,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社區居委會或小區黨組織主持。業主委員會提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重要問題等,應事先提交小區黨組織討論通過。屬於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依法依規經過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決定,不得以業主委員會會議或其他會議決定代替。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表決事項,可根據情況採用會議表決或徵求意見等多種方式。

(六)規範業主委員會運行程序。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委員出現空缺時應及時補足;空缺委員人數未達到50%的,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補選,或者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進行增補;空缺委員人數超過50%的,業主委員會應停止工作,由小區黨組織提請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或因空缺委員人數超過50%而停止工作,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完成之前,由社區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可委託小區黨組織負責小區日常事務。

(七)加強業主代表管理。業主代表候選人應按樓棟、單元或區域進行推選,堅持業主自薦與組織推薦相結合,同時兼顧所代表的物業專有面積均衡,並有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加、三分之二以上參與人數同意才能當選。一個樓棟、一個單元或區域不得少於l名業主代表,業主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物業區域業主總人數的1%。業主代表應依法履行代表職責,審議表決事項前應通過適當方式徵詢業主意見,業主委員會應提供必要條件或便利。業主代表應根據徵詢意見的情況,綜合相關政策法規及多方面情況,依法公正行使表決權,未經同意表決意見不得對外公開。

(八)建立業主委員會委員退出機制。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應明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辭職、免職、罷免條件和程序。業主委員會要加強對委員的管理和考評,小區黨組織及業主監督委員會要加強日常監督。對喪失委員資格條件的,利用職權幹擾小區日常管理和運轉的,不服從社區居委會指導或拒不執行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業主委員會或小區黨組織應當報請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開展調查核實,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

(九)全面推行樓棟長制度。樓棟長一般由業主自薦、樓棟推選產生,且應經過必要的資格條件審查。樓棟長空缺的,鼓勵與引導樓棟黨員幹部及公職人員、業主代表志願擔任樓棟長。業主委員會應加強對樓棟長的日常服務管理。

三、規範業主監督委員會職責

(十)明確業主監督委員會職責。鼓勵小區設立業主監督委員會,在小區黨組織領導下,監督業主失德失信行為、業主委員會失職失責行為以及小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等規定執行情況。業主監督委員會列席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會議,業主監督委員會主任列席小區黨組織、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監督委員監督建議可作為小區有關資格審查、檢查考評、徵求意見、討論審議的重要依據,重要的監督建議可提交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表決。

(十一)規範業主監督委員會人員組成。業主監督委員會由業主及物業區域公共服務管理人員組成,其人選由社區居委會和小區黨組織徵求各方面意見協商產生,並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備案。業主監督委員會委員可以由街道辦事處負責人、轄區公安幹警、社區或小區黨組織成員、網格員、業主代表、樓棟長、下沉黨員及公職人員、居住在小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組成,且應經過相關部門資格審查。業主監督委員會人數為不超過11人的單數,其中黨員不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業主監督委員不得與業主委員會交叉任職。

四、加強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指導服務與監督

(十二)加強工作指導。街道要加強對轄區內小區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運行的規範統籌、綜合協調。社區要加強對轄區內小區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組建、換屆、增補改選和日常運行等的指導和監督。民政部門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政策指引和日常監管,督促小區自治機構依法依規自治管理,加強物業小區自治情況調研分析,及時制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併自覺接受社區和民政部門指導、監督,定期報告工作。

(十三)建立健全小區治理協調機制。健全小區黨組織、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三方聯動」協調機制,形成小區黨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四位一體」治理體系。小區黨組織主要負責小區治理的政治引領、思想引導和組織把關;業主委員會主要負責貫徹落實小區黨組織決議,執行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決定,具體管理小區日常事務;物業服務企業按合同約定履行物業服務管理職責。大力推行黨組織提議、業主委員會商議、業主大會或代表大會決議運行機制,提交業主大會或代表大會審議事項,應經過小區黨組織提議、業主委員會討論。

(十四)實施信息化管理。建設並打通市域政務服務APP、服務熱線、微信公眾號等渠道,推動黨建、政務、服務「多網合一」,為提升小區治理水平提供便捷化信息服務。在確保業主意見表達真實、有效的前提下,建設業主決策網上投票系統,鼓勵與支持積極採用在線投票形式進行審議表決。

黃岡市區居民小區物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為深入推進市區小區治理,切實解決物業服務糾紛多、物業費收繳難問題,進一步規範市區物業服務與管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中共黃岡市委關於加強城鄉居民小區黨組織建設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效能的意見》(黃髮〔2020〕6號)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改進物業服務管理

(一)推動市區各類小區物業服務全覆蓋。積極探索老舊小區物業服務屬地管理或委託管理,支持規模小區或有條件的小區優先選聘黨組織健全、管理規範、信用評級高的物業服務企業。引進全國知名物業服務企業,針對不同小區片區特點,靈活採取單獨或連片接管等方式,推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有序進駐、有效管理和服務。

(二)規範物業服務合同。全面推行物業服務合同化管理,住建部門聯合市場監管部門制訂統一規範的物業服務合同範本,規範物業服務合同條款,遵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物業服務範圍、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雙方權責義務。各類小區不得訂立物業服務陰陽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不得整體轉包。

(三)公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由小區開發建設單位通過公開招投標等方式進行選聘。前期物業終止前,由社區居委會牽頭,指導小區業主委員會組織公開招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決定。鼓勵通過招投標方式公開選聘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事先制訂具體工作方案並報社區研究同意,確保物業服務選聘或解聘依法依規、公開有序。

(四)開展個性化物業服務。支持各小區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制訂個性化的小區物業服務清單。由社區居委會牽頭,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公共設施、公共場地等服務的細化清單,進一步明確物業服務具體範圍及項目、物業企業及業主的責任邊界,並可根據小區實際情況實行年度動態調整。

二、加強物業服務監管

(五)強化物業服務行業管理。鼓勵和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兼併重組,培育一批有實力、有口碑、有信譽的物業服務企業。建立物業行業監管平臺,採集並完善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從業人員及服務項目、信用等級等基礎信息數據,每年組織開展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級,定期向社會公布物業行業信用信息。對業主、業主委員會投訴較多、整改不到位的物業服務企業,要按照《黃岡市住建行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黃岡市住建行業信用「紅黑名單」管理辦法》,依法依規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住建部門、物業行業協會每年要組織開展市區物業服務專項培訓,引導物業服務企業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六)建立物業服務報告及質量評議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情況,未約定的每半年應向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情況,並接受業主委員會及小區黨組織、住建部門、物業行業協會等綜合評議,評議結果報社區居委會及行業主管部門,作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級、行業評比及參選續聘的重要依據。

(七)全面推行物業服務信息公開。物業服務合同及服務清單應及時向全體業主公開,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固化,並向社區居委會報備。物業服務事項、人員情況、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標準及收繳情況、車庫車位租售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公共經營及收益情況等物業服務基本信息及合同履行情況應每年向業主公開,並作為物業服務報告的重要內容。

三、健全物業服務糾紛多元調處機制

(八)釐清物業服務糾紛化解職責。物業服務企業要全面履行物業服務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快捷、便民的登記、受理、處理、反饋機制,確保業主投訴有人理、及時辦、有反饋。業主委員會要加強溝通協調,對業主投訴多次或涉及多個業主、多個樓棟單元的物業服務問題,及時組織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進行對話、協商和調解。小區黨組織加強思想引導和政策宣傳,著力推動矛盾糾紛化解。街道、社區要加強對小區業主反映突出的物業服務難點焦點問題的綜合協調,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小區各方進行綜合調處,積極回應群眾關切。住建部門要加強物業服務行業調研分析和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行業共性問題,提高物業服務行業監管水平。

(九)完善糾紛處理辦法。住建部門要組建市區物業矛盾糾紛調解委員會,通過第三方機制推動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企業之間矛盾化解,提高物業服務矛盾糾紛調處公信力。充分發揮法律手段在物業服務糾紛處理中的積極作用,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及仲裁、訴訟相互銜接的服務糾紛解決工作新模式。人民法院應當對物業服務訴訟請求「快審、快判、快結」。

四、規範物業費收繳

(十)建立物業費催收及懲戒機制。物業服務企業應建立健全公開、透明、人性化的宣傳、溝通、提醒、催收、催繳、通報等收費管理機制。對不按時交納的業主可採取適當方式及時告知,也可向業主委員會及小區黨組織、業主單位書面反饋。業主交納物業費情況,納入小區各類資格審查和評先評優推薦的重要條件。對經提示提醒且無正當理由、連續12個月仍未交費的業主,由社區居委會或小區黨組織、業主委員會按程序停止或終止其在小區的公共職務(業主代表、樓棟長或小區黨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監督委員會成員)。

(十一)健全物業費清收協同機制。小區物業費清收情況納入社區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街道、社區要強化屬地責任、加強統籌協調,及時督促物業企業改進服務,指導小區各方加強配合,推動轄區居民積極主動交納物業費。業主委員會要把督促、引導業主交納物業費作為重要職責,對逾期不交納或拒付物業費的,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支持人民法院對拒交物業費的典型案件進行公開審理。

(十二)做好宣傳教育引導。小區黨組織、業主委員會要加強組織動員和溝通協調,教育引導業主積極交納物業費。業主所在單位應大力支持、積極倡導本單位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或員工認真履行業主義務,按時交納物業費。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引導,推動全社會形成自覺交納物業費的良好風氣。

黃岡市區居民小區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市區居民小區電梯使用安全管理,預防電梯事故,保障居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8〕38號)和《中共黃岡市委關於加強城鄉居民小區黨組織建設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效能的意見》(黃髮〔2020〕6號)有關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落實小區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一)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主體。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受業主委員會或產權單位的委託,作為小區電梯使用單位,負責做好小區電梯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規範責任主體變更程序。物業服務企業發生變更的,原單位應當及時將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定期檢驗等技術資料,以及電梯產品隨附資料和運行記錄完整地移交給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

(三)做好安全責任公開公示。每臺電梯轎廂內應明示使用管理單位及安全管理責任人、維保單位及日常維保責任人和安全提示。

二、做好小區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電梯出廠隨機文件、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報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五)確保電梯維護保養質量。與取得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製造資格的單位籤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應當保持維護保養單位的相對穩定,並對其維護保養工作進行監督,保證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正常開展維護保養工作。

(六)定期開展檢驗檢測。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並在檢驗合格後,及時更換張貼「檢驗合格標誌」。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七)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持證上崗。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電梯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電梯並及時報告使用單位負責人。

(八)及時處置電梯故障。接到電梯發生故障的信息後,應立即趕赴現場,科學處置,排除故障,並向報警的當事人做出說明,以消除當事人的顧慮。

(九)加強老舊電梯的維修、更新或改造。對市區小區老舊電梯存在使用年限超過12年,國家明令停止生產或製造廠家已經退出市場,使用8年以上且驅動方式、調速方式、控制方式落後、能耗大、噪音大,使用8年以上且驅動主機和其他主要配套技術落後、磨損老化嚴重、設備已經3次大修以及其他經法定電梯專業技術機構確認需要進行更新改造等情形和問題的,使用管理責任人應當及時組織電梯維修、更新或改造,切實消除安全隱患。

三、明確業主責任和義務

(十)明確愛惜保護責任。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監督他人安全文明規範使用電梯,參與涉及電梯管理、修理、改造、更新等事務的協商表決。

(十一)明確有償維護責任。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或者管理費,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更新、檢驗檢測、安全評估等所需費用。

(十二)明確嚴格監督責任。監督使用單位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根據電梯維保信息公示情況監督維保單位。

(十三)明確舉報投訴責任。舉報投訴未履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舉報投訴未履行電梯維保質量安全責任的電梯維保單位。

四、完善經費保障機制

(十四)明確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含加裝)經費來源。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含加裝)費用包括拆除費、採購費、安裝費及委託電梯檢驗機構的評估費等,依照有關規定,由業主委員會向主管部門申請,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資金不足部分或者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按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列入老舊小區改造的居民小區,可由中央改造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補貼既有住房增設電梯費用。業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電梯更新、改造、修理和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十五)規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繳納和使用。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於電梯日常管理、保險、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等事項。電梯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電梯運行維護費,不按規定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催收。物業服務企業應對電梯運行維護費單獨立帳、專款專用,出現結餘的,應當結轉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電梯運行維護費的收支情況,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五、強化電梯安全監管責任

(十六)壓實部門監管職責。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開展電梯維保單位和使用管理人安全監管,積極創新監管手段,嚴厲打擊未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維保、日常使用管理不到位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電梯維保單位和使用管理人主動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住建部門負責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徵繳及使用工作,履行物業管理行業監管職責,協助推動物業管理單位落實電梯安全主體責任。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做好電梯困人故障的應急救援工作,配合電梯應急救援平臺運行管理。公安部門負責做好電梯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現場秩序和安全維護,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市屬有關部門履行電梯安全監管職責所需必要工作經費、裝備投入。

六、建立綜合防範體系

(十七)依法實施行政強制。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採取強制手段,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封停,督促電梯使用、維保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恢復使用。

(十八)強化誠信體系建設。探索建立電梯使用、維保單位「黑名單」管理制度,通過事故調查、安全檢查、群眾舉報投訴等途徑,對有不良記錄的電梯使用、維保單位採取重點監管、政策制約與輿論監督,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並向相關部門通報。

(十九)鼓勵社會參與監督。鼓勵人民群眾參與電梯安全的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簡化舉報投訴流程,如實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電梯使用、檢驗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加大指導宣傳力度。相關部門要加強電梯安全運行及業主安全主體責任意識等方面的宣傳,引導乘客文明乘梯,增強公眾電梯安全防範意識和責任承擔意識。鼓勵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二十一)積極開展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工作。引導和鼓勵電梯使用、維保單位投保電梯責任保險,提高電梯安全事故賠付能力。

黃岡市區居民小區車庫車位規劃建設與使用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為深入推進市區小區治理,進一步規範市區居民小區車庫車位規劃建設與使用管理,緩解小區停車難、停車貴、亂停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中共黃岡市委關於加強城鄉居民小區黨組織建設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效能的意見》(黃髮〔2020〕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市區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強化小區車庫車位規劃管控

(一)科學合理規劃小區車庫車位。各類小區應合理規劃地下普通停車位、人防工程停車位和配套服務商業停車位,人防工程不得變相規劃建設用於商業的地下車庫和其他商業用途。新建小區項目應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城鎮居民增長趨勢,科學規劃停車泊位,及時動態調整車位配比標準,適應人車分流需要,保障小區道路系統微循環。新建小區應全面推行人車分流,原則上不規劃建設地面停車泊位。小區確需配置地面停車泊位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消防救援等職能部門進行指導、規範,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劃定。加大對建設地下停車庫建設的政策支持力度,進一步降低開發建設成本。

(二)嚴格保護小區綠化植被。嚴格控制各類小區通過毀綠規劃建設地面停車泊位。老舊小區改造確需佔用綠化面積規劃建設車庫車位的,應進行充分論證、廣泛徵求意見,須經小區業主代表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徵得社區居委會同意,有綠化規劃的還應報經城管部門批准,且以生態停車泊位建設為主。

(三)全面規範小區地面消防車道管理。住建部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責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救援部門加強對小區消防業務的指導和規範。視情形由房地產開發建設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負責對小區內消防車道、消防路面進行全線標識,以方便居民群眾識別、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和提醒。

二、健全小區車庫車位租賃機制

(四)做好小區車庫車位權屬解釋工作。小區地面停車庫、地面停車位、地面架空層停車位、地下普通停車位、人防工程停車位、通過老舊小區改造的停車位等各類車庫車位的相關權屬,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人防等事權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解釋。

(五)優化小區車庫車位資源配置。小區車庫車位應優先向業主開放,優先保障業主使用,優先向業主租售轉讓。小區車庫車位租賃應兼顧業主各方面需求,堅持長租、短租和臨停相結合,合理配置、充分開發利用停車泊位資源。引導和推動各類新建小區、未竣工驗收小區和車位空閒較多的已交付小區,按照不低於規劃審批車位總數三分之一的標準劃定短租、臨停車位;空閒較少的已交付小區,其尚未出售的車位主要用於業主短租或臨停。

(六)規範小區車庫車位停泊服務合同管理。住建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市區統一、規範的小區車庫車位停泊服務合同範本。小區車庫車位短租轉讓合同,適宜以l年期或以上、3年期及以下為主。各類人防工程車位租賃轉讓合同約定的剩餘使用期限,應在人防工程車位備案合同約定的剩餘期限內。

(七)合理約定小區車庫車位租賃服務收費標準。綜合參考周邊地市及市場調查,市區暫時按照地下車庫車位短租車位租賃費250元/月左右、業主臨停停泊服務費15元/天左右的標準為參考,引導和推動房地產開發建設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協商約定具體租賃標準;雙方難以達成一致的,街道、社區加強綜合協調,推動各方對租賃收費標準形成共識。支持地面公共停車位實行收費管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加強小區車庫車位綜合治理

(八)完善小區車庫車位使用管理考核評價機制。小區車庫車位使用管理納入小區治理及社區治理的重要內容,黃州區及街道、社區負責統籌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城管、人防、市場監督、消防救援等部門負責監管,小區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及開發建設企業負責實施,使用管理情況作為「四城聯創」和基層治理工作考核依據。

(九)規範小區車庫車位使用管理。涉及小區業主共有車位的使用管理,應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新建小區或未竣工小區在房屋預售前,開發建設企業應編制車庫車位租售專項方案,報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人防等部門備案。已竣工驗收小區,街道、社區應指導開發建設企業及前期物業、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制訂小區車庫車位租賃使用管理辦法。已交付小區及老舊小區,街道、社區應指導小區開發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業委會商定車庫車位使用管理方案,未商定車庫車位使用管理方案的,由相關職能部門視情形將開發建設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納入「黑名單」或失信管理。

(十)公開小區車庫車位信息。小區車庫車位規劃及物業區域內停車泊位、使用方案及管理辦法、租售及短租臨停情況、公共收益等基本信息,每年度向全體業主公開,並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十一)加強小區道路安全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強化小區車輛管理,建立健全及時發現、勸導、制止及舉報投訴違停違放車輛機制,保持小區道路暢通。業主委員會應制訂小區車輛出行及管理公約,教育引導業主加強自律,形成良好車輛出行習慣。條件具備的小區應實行主幹道路微循環、單行線,實現人車分流。

(十二)加大執法查處力度。城管執法部門牽頭負責市政主次幹道連接住宅小區道路及小區內停車治理。對在小區消防道路上違法違規停車的,消防救援部門要加強執法查處,可聯合城管執法部門協調聯動處理。對在小區連接市政道路主次幹道連接線道路上違法違規停車的,城管執法、公安交警部門要及時依法處理。

(十三)維護原有合同約定。本意見印發之日前已籤訂轉讓租賃協議的小區車庫車位合同,由合同雙方依法依規按原協議約定。

責編:葉涵瑩|初審:李奕漫|終審:錢芳

來源:黃岡政府網、黃岡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來源:黃岡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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