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浩歐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科創板上市公告書
股票簡稱:
浩歐博股票代碼:688656
江蘇
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HOB Biotech Group Corp.,Ltd.
(
蘇州工業園區星湖街
218號生物納米園
C6棟
101)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科創板
上市公告書
保薦機構(主承銷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桂灣五路
128號前海深港基金小鎮
B7棟)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特別提示
江蘇
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浩歐博」、「本公司」、「發行人」
或「公司」)股票將於
2021年
1月
13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資
者應充分了解股票市場風險及本公司披露的風險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風「炒新」,應當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1
第一節重要聲明與提示
一、重要聲明與提示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市公告書所披露信息的真實、
準確、完整,承諾上市公告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依法
承擔法律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政府機關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
表明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認真閱讀刊載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說明書
「第四節風險因素」章節的內容,注
意風險,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
查閱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全文。
如無特別說明,本上市公告書中的簡稱或名詞的釋義與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書部分表格中單項數據加總數與表格合計數可能存在微小差異,
均因計算過程中的四捨五入所形成。
本公司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
「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資風險,廣大投資者應充分了解風險、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具體而言,上市初期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漲跌幅限制
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業上市首日漲幅
限制比例為
44%,跌幅限制比例為
36%,之後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10%。
科創板企業上市後前
5個交易日內,股票交易價格不設漲跌幅限制;上市
5
個交易日後,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20%。科創板股票存在股價波動幅度較上海證券
交易所主板、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劇烈的風險。
2
2、流通股數量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東的股份鎖定期為
36個月或
12個月,保薦機構跟投
股份鎖定期為
24個月,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設立的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配股份鎖定期為
12個月,網下限售股鎖定期為
6個月,本
次發行後,公司總股本為
63,058,328股,其中無限售流通股為
12,835,105股,佔
發行後總股本的
20.3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數量較少,存在流動性不足的風
險。
3、市盈率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本次發行市盈率
36.42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依據中
國會計準則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除以
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截至
2020年
12月
29日(T-3日),中證指數有限公司
發布的
C27醫藥製造業最近一個月平均靜態市盈率為
51.03倍。本次發行市盈率
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來股價下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的風險。
4、融資融券風險
科創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有可能會產生一定的價格波動
風險、市場風險、保證金追加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價格波動風險是指,融資融券
會加劇標的股票的價格波動;市場風險是指,投資者在將股票作為擔保品進行融
資時,不僅需要承擔原有的股票價格變化帶來的風險,還得承擔新投資股票價格
變化帶來的風險,並支付相應的利息;保證金追加風險是指,投資者在交易過程
中需要全程監控擔保比率水平,以保證其不低於融資融券要求的維持保證金比例;
流動性風險是指,標的股票發生劇烈價格波動時,融資購券或賣券還款、融券賣
出或買券還券可能會受阻,產生較大的流動性風險。
二、特別風險提示
公司本次擬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由於宏觀環境、技術、產品、政策變
化等可能導致公司經營出現重大風險,請投資者予以特別關注,並請仔細閱讀招
股說明書中「第四節風險因素」中所有內容。
3
(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導致業績大幅下滑的風險
發行人試劑產品主要用於過敏、自免疾病的檢測,主要使用方為醫院和第三
方檢驗機構。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影響,患者對過敏、自免等非急症疾病
的檢測意願下降,醫院和檢測機構對檢測試劑的需求下降。受此影響,
2020年上
半年,公司營業收入
7,885.25萬元,扣非後淨利潤為
653.59萬元,分別較去年
同期下降
37.37%和
80.80%,業績出現較大幅度下滑。雖然隨著國內疫情形勢逐
步緩解,醫院門診已陸續恢復,就診量逐步回升,發行人
2020年二季度經營情
況已較一季度明顯好轉,但對於過敏和自免檢測需求全面恢復仍需要一段時間,
特別是過敏產品,受疫情影響尤其顯著且恢復速度較慢。發行人
2020年
1-9月
實現扣非後淨利潤
2,507.82萬元(經立信會計師審閱),仍較去年同期下滑
52.11%。
公司
2020年存在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導致經營業績大幅下滑的風險。
(二)自免化學發光產品收入佔比較低且毛利率較低的風險
自免化學發光產品是發行人報告期內重點推廣的新產品,是發行人未來在自
免領域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基礎,但該產品報告期內銷售金額較小,收入佔比
較低,且毛利率低於發行人整體的毛利率水平。如果未來發行人未能有效提高化
學發光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提高收入規模,或該產品毛利率水平未能顯著改善,
會影響發行人整體盈利水平。公司存在自免化學發光產品收入佔比較低且毛利率
較低的風險。
(三)酶聯免疫法產品未來被化學發光產品替代的風險
2017年至
2020年
1-6月份,公司的酶聯免疫法產品收入分別為
11,868.29萬
元、14,916.92萬元、16,399.23萬元和
4,253.12萬元,佔主營業務收入比重分別
為
82.18%、75.33%、64.56%和
56.25%,是公司目前主流技術產品及主要的收入
來源。由於化學發光法具有明顯的技術優勢,正逐步替代酶聯免疫法成為體外診
斷行業主流的免疫診斷方法,公司的酶聯免疫法產品未來存在被化學發光產品替
代的風險。
(四)食物特異性
IgG檢測產品相關風險
①食物特異性IgG檢測產品存在學術爭議
4
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公司食物特異性IgG檢測產品收入分別為4,664.54萬
元、5,404.59萬元、6,003.22萬元和1,372.44萬元,主營業務收入佔比分別為32.30%、
27.29%、23.63%和18.15%;毛利貢獻分別為
3,549.21萬元、4,145.20萬元、4,555.35
萬元和1,007.85萬元,毛利貢獻佔比分別為34.96%、29.27%、25.95%和20.78%。
報告期內該產品銷售情況良好,但該產品檢測的臨床意義在學術界存在較大爭
議,EAACI(歐洲過敏及臨床免疫學會)、AAAAI(美國過敏、哮喘與免疫學會)、
中華醫學會兒科學分會、中華醫學會變態反應分會呼吸過敏學組(籌)
/中華醫學
會呼吸病學分會哮喘學組等國際國內過敏研究權威機構出具的指南不推薦將食
物特異性IgG檢測用於食物過敏檢測。如果行業監管部門不再批准食物特異性
IgG檢測產品生產銷售,或者未來行業普遍不認可該產品的臨床意義,導致醫院、
第三方檢驗機構等減少或停止對該產品的採購,公司食物特異性IgG檢測產品可
能面臨收入下滑,甚至被淘汰的風險,從而對公司盈利能力造成較大不利影響。
②食物特異性IgG檢測產品未來市場空間受限的風險
與特異性IgE檢測產品相比,食物特異性
IgG檢測產品由於存在學術爭議,產
品需求及市場空間均相對較小,發行人食物特異性IgG檢測產品存在未來市場空
間受到限制的風險。
③未被納入醫保目錄的風險
目前,食物特異性IgG檢測產品在少數省份未被納入醫保目錄,可能對公司
該產品的銷售及後續市場推廣造成不利影響。此外,國家醫保目錄會不定期進行
調整,若已納入醫保目錄的省份將該產品調出醫保目錄,可能導致公司該產品的
銷售出現波動。
(五)核心原材料採購主要依賴進口的風險
與歐美國家相比,國內在生物活性材料開發方面起步較晚,發行人抗原、抗
體等核心原材料主要從國外進口,且部分稀缺的抗原、抗體供應商數量較少。
發行人原材料的生產地或控制方為美國的佔比較高,2017至
2020年上半年
分別為
46.01%、48.34%、50.21%和
49.85%,主要為生物活性材料。目前發行
人對該類材料採購未受到中美貿易摩擦影響,未來,如果中美貿易摩擦持續升級,
5
美國對於生物活性材料頒布出口限制政策或進行長臂管轄,可能導致發行人存在
生產地或控制方為美國的原材料不能正常採購的風險。如未來美國商務部將發行
人或其子公司列入「實體清單」,可能使得公司部分原材料進口受限,從而對生
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如未來公司採購的部分原產於美國的生物活性材料被列入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對原產於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提高加徵關稅稅率
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9]3號)所附商品清單中,加徵關稅可能會對發行人採
購成本帶來一定影響。
公司對關鍵原材料進行戰略儲備,公司戰略儲備物料中絕大部分物料來自於
進口。同時,部分病種的抗原、抗體國際市場上供應商數量有限,甚至僅有
1-2
家。戰略儲備物料是公司主要產品生產、研發用關鍵物料,一旦短缺,將影響公
司正常生產經營,進而影響公司的市場聲譽。
此外,受原材料、製備工藝等因素影響,抗原、抗體類生物活性材料存在一
定批間差,進而影響檢測試劑產品的性能。對於市場上供應量少、批間差大的生
物活性材料,公司一旦遇到活性較好的常用原材料批次,會適當增加該物料採購
量,如未來公司活性材料的批次供應無法得到保障,原材料批間差可能對產品穩
定性產生影響。
如果未來國外原材料供應商出現停產、經營困難、交付能力下降、與公司的
業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或者出現匯率波動,導致原材料價格大幅上漲,
甚至停止供應,將會影響公司戰略儲備的實施,進而對發行人的生產經營造成不
利影響。同時,如果原材料出口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環境、經濟環境、貿易政策等
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發生貿易壁壘、政治風險,可能對公司原材料的供給產生
不利影響,進而影響發行人試劑產品的生產銷售。
2020年,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
發行人部分海外原材料供應商處於疫情嚴重地區,若相關供應商受疫情影響減少
甚至停止供應,而發行人又未足額儲備相關原材料,則可能對發行人生產經營造
成較大不利影響。因此,發行人存在核心原材料採購主要依賴進口的風險。
(六)細分行業市場容量有限且競爭激烈的風險
目前,公司體外診斷試劑集中於過敏及自免檢測兩個細分領域,兩個領域面
臨不同的競爭情況:
6
①過敏領域
過敏產品系發行人目前主要的收入來源,過敏檢測整體市場規模相對較小,
2018年國內過敏檢測市場容量為4.64億元,發行人在過敏細分中已取得了30%左
右的份額,市場份額繼續提升面臨較大的壓力。若未來過敏檢測市場容量增長不
及預期,將對公司經營狀況產生不利影響。
②自免領域
自免檢測市場規模較大,2018年國內自免檢測市場容量約為11.57億元,但國
內自免檢測市場競爭激烈,歐美企業進入市場較早,培養了終端的使用習慣和品
牌忠誠度,形成了一定的先發優勢,外資企業(以歐蒙為主)市場份額高達
80%
左右,部分國產品牌的進入也進一步加劇了市場競爭,發行人進入自免市場較晚,
目前市場佔有率較低,面臨較大的競爭風險。
若公司不能持續跟蹤滿足終端醫療機構的需求,豐富產品種類,提高產品性
能,提升學術應用服務專業水平,持續提高在過敏及自免外診斷行業的綜合競爭
力,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七)實際控制人控制權比例較高,存在不當控制的風險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WEIJUN LI、JOHN LI和陳濤合計控制發行人
90.56%的
表決權。雖然發行人通過制訂並實施「三會」議事規則、建立獨立董事制度、關
聯交易制度、避免同業競爭承諾等措施,進一步完善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但
實際控制人家族仍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通過行使包括表決權或其他方式對公司
的生產經營管理、資本運營管理、投資決策等方面加以控制和構成重大影響,從
而形成有利於其自身的決策行為,損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發行
人存在實際控制人控制權比例較高,存在不當控制的風險。
三、前員工經銷商收入佔經銷收入比重較高
發行人銷售模式以經銷為主,直銷為輔。在經銷模式中,發行人前員工經銷
商銷售收入佔經銷收入比重及發行人營業收入比重均較高,2017年至
2020年
16
月,前員工經銷商銷售收入佔經銷收入的比重為
26.83%、27.04%、25.36%和
7
25.16%,前員工經銷商銷售收入佔營業收入的比重為
25.43%、23.51%、21.53%
和
20.51%。
發行人前員工經銷商系發行人重要的經銷渠道資源,若前員工經銷商不再與
發行人進行合作,將對發行人經銷渠道的穩定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進而對發行
人盈利能力構成不利影響。
四、直銷第一大客戶
金域醫學關聯方為發行人股東
在直銷收入中,
金域醫學為發行人第一大的直銷客戶,
2017年至
2020年
16
月,發行人對
金域醫學的銷售收入佔發行人直銷收入的比重分別為
27.74%、
72.28%、72.45%和
70.35%,發行人對
金域醫學的銷售收入佔發行人營業收入的
比重為
1.45%、9.44%、10.93%和
13.02%,
金域醫學的關聯方金闔投資和鑫墁利
投資合計持有發行人
4.85%的股權。
金域醫學系發行人目前最重要的直銷渠道,若
金域醫學由於因戰略方向調整、
產品
結構調整、合作關係弱化等因素減少甚至不再與發行人合作,將對發行人直
銷渠道的穩定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進而對發行人盈利能力構成不利影響。
8
第二節股票上市情況
一、中國證監會同意註冊的決定及其主要內容
2020年
12月
1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監許可〔2020〕3415號文,同意江
蘇
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以下
簡稱「本次發行」)的註冊的申請。具體內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註冊申請。
二、你公司本次發行股票應嚴格按照報送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招股說明書和發
行承銷方案實施。
三、本批覆自同意註冊之日起
12個月內有效。
四、自同意註冊之日起至本次股票發行結束前,你公司如發生重大事項,應
及時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決定及其主要內容
本公司
A股股票科創板上市已經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21】
12號」批准。本公司發行的
A股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證券簡稱「浩
歐博」,證券代碼「688656」;其中
12,835,105股股票將於
2021年
1月
13日起上
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相關信息
(一)上市地點及上市板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
(二)上市時間: 2021年
1月
13日
(三)股票簡稱:
浩歐博(四)股票擴位簡稱:
浩歐博生物
(五)股票代碼:688656
(六)本次公開發行後的總股本:63,058,328股
9
(七)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數量:15,764,582股
(八)本次上市的無流通限制及鎖定安排的股票數量:12,835,105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數量:50,223,223股
(十)戰略投資者在首次公開發行中獲得配售的股票數量:
2,364,687股,其
中,華泰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保薦機構的
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相關子公
司華泰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獲配股票數量為
788,229股,
華泰
浩歐博家園
1號科創板員工持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獲配股票數量為
1,576,458股。
(十一)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序號股東名稱持股數量(萬股)限售期限
1 海瑞祥天
3,510.0000 36個月
2 蘇州外潤
773.0657 36個月
3 金闔投資
206.8746 12個月
4 福州弘暉
97.6616 36個月
5 珠海弘暉
67.8665 36個月
6 平潭建發
51.4062 36個月
7 鑫墁利投資
22.5000 12個月
合計
4,729.3746 -
(十二)發行前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參見本上市公告書之「第
八節重要承諾事項」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保薦機構依法設立的相關子公司參與戰略配售獲配股票的限售期為
24個
月,
浩歐博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
計劃
浩歐博家園 1 號限售期為 12 個月。限售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之日起開始計算。
2、本次發行中網下發行部分,公募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
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等配售對象中,10%的最終獲配帳戶(向
上取整計算),將根據搖號抽籤結果設置
6個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開發
10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開始計算。根據搖號結果,10%的最終獲配帳戶(向
上取整計算)對應的帳戶數量為
418個,這部分帳戶對應的股份數量為
564,790
股,佔網下發行總量的
7.02%,佔扣除戰略配售數量後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總量的
4.21%。
(十四)股票登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11
四、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時選擇的具體上市標準及公開發行後達
到所選定的上市標準情況及其說明
(一)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時選擇的具體上市標準
發行人選擇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
2.1.2 條第(一)
款規定的市值財務指標「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10 億元,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
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人民幣
5,000 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
10 億元,
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
1 億元。」作為其首次公開發行股
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具體上市標準。
(二)公開發行後達到所選定的上市標準情況及其說明
本次發行價格為
35.26元/股,發行完成後,發行人股份總數為
63,058,328股,
發行完成後的總市值為
22.23億元,不低於人民幣
10億元;2018年度和
2019年
度,公司淨利潤分別為
4,015.44萬元和
6,383.85萬元,扣非後淨利潤分別為
4,445.75萬元和
6,105.45萬元。2019年公司營業收入為
25,912.74萬元,不低於
人民幣
1億元。
綜上,發行人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
2.1.2 條第(一)
款規定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標準。
12
第三節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及股東持股情況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中文名稱江蘇
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HOB Biotech Group Corp.,Ltd.
註冊資本(本次發行前)人民幣
4,729.3746萬元
註冊資本(本次發行後)人民幣
6,305.8328萬元
法定代表人
JOHN LI
成立日期
2009年
6月
8日
住所
蘇州工業園區星湖街
218號生物納米園
C6棟
101
郵政編碼
215123
經營範圍
一、二、三類體外診斷試劑、二類醫療器械軟體的生產;
一、二、三類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不含植入類產
品)的銷售、進出口、佣金代理(拍賣除外)及相關業務
(按許可證核定範圍經營),銷售自產產品;一、二、三
類醫療器械、醫療器械軟體的技術研發、技術諮詢、技術
服務、技術轉讓。自有房屋租賃。(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
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主營業務
發行人專業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發行
人檢測試劑產品品種豐富,涵蓋過敏及自免兩大領域內多
種疾病的檢測。
所屬行業
C27醫藥製造業
電話
0512-69561996
傳真
0512-62956652
網際網路網址
http://www.hob-biotech.com/
電子信箱
jshob@hob-biotech.com
信息披露及投資者關係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負責人李淑宏
諮詢電話
0512-69561996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
本次公開發行前,海瑞祥天直接持有公司
74.22%的股份,為發行人控股股
東。海瑞祥天的基本情況如下:
13
公司名稱海瑞祥天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HOB BIOTECH GROUP LIMITED
註冊證編號
1331421
董事
JOHN LI
成立日期
2009年
4月
6日
註冊資本
101,080港元
法律地位
Body Corporate
註冊地址
Room 1903-04, Floor 19, Hong Kong Trade Centre, 161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股東名稱持股比例
股東構成WEIJUN LI 97.9422%
JOHN LI 2.0578%
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為
WEIJUN LI、JOHN LI和陳濤。
本次公開發行前
WEIJUN LI和
JOHN LI通過海瑞祥天間接持有發行人
74.22%
的股權,陳濤為蘇州外潤執行事務合伙人,蘇州外潤直接持有發行人
16.34%的
股權。WEIJUN LI系
JOHN LI、陳濤的母親,
JOHN LI系陳濤弟弟,WEIJUN LI、
JOHN LI和陳濤已籤訂一致行動協議。WEIJUN LI、JOHN LI和陳濤共同擁有公
司控制權。
WEIJUN LI,多米尼克國籍,護照號
R017****。
JOHN LI,美國國籍,護照號
54992****,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工學學士,上
海理工大學工學碩士,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The Ohio State University)經濟學
碩士。2009年至今擔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陳濤,中國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身份證號
513101196005******。
14
(二)本次發行後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權結構控制關係圖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及其近親屬持有公司
股份情況
(一)董事基本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發行人現有董事
7名,其中獨立董事
3名。董事
會設董事長
1人。發行人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序號姓名性別職務提名人任職期間
1 JOHN LI男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 2020.7.17—2023.7.16
2 王凱男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 2020.7.17—2023.7.16
3 李淑宏女
董事、財務總監兼
董事會秘書
董事會 2020.7.17—2023.7.16
4 周俊峰男董事董事會 2020.7.17—2023.7.16
5 徐達民男獨立董事董事會 2020.7.17—2023.7.16
6 李超宏男獨立董事董事會 2020.7.17—2023.7.16
7 陸驕男獨立董事董事會 2020.7.17—2023.7.16
15
(二)監事基本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發行人監事會由
3名成員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監
事
1名。職工代表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餘
2名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
產生。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序號姓名性別職務提名人任職期間
1 焦海雲女監事會主席監事會 2020.7.17—2023.7.16
2 馬飛男監事職工代表大會選舉 2020.7.17—2023.7.16
3 柳樂男監事監事會 2020.7.17—2023.7.16
(三)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發行人共有高級管理人員
4名,由董事會聘任,
聘期三年,可以連聘連任。
序號姓名性別職務任職期間
1 JOHN LI男總經理 2020.7.22—2023.7.21
2 王凱男副總經理 2020.7.22—2023.7.21
3 李淑宏女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 2020.7.22—2023.7.21
4 張合文男副總經理 2020.7.22—2023.7.21
(四)核心技術人員基本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發行人核心技術人員共
5人,基本情況如下:
序號姓名崗位教育背景
1 張合文副總經理,供應鏈與研發模塊負責人碩士
2 柳樂高級研發總監、高級工程師碩士
3 錢林研發總監、高級工程師博士
4 李永紅研發總監、高級工程師碩士
5 陳小三首席醫學專家博士
(五)持有公司股份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
員及其近親屬,通過海瑞祥天以及持有蘇州外潤的合夥份額,間接持有公司股份。
上述人員在本次發行後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如下:
16
序號股東姓名職務及親屬關系所持直接股東的份額比例
間接持有
公司股權
比例
1 JOHN LI董事長、總經理持有海瑞祥天
2.0578%的股份 1.15%
2
WEIJUN
LI
JOHN LI的母親持有海瑞祥天
97.9422%的股份 54.52%
3 陳濤 JOHN LI的哥哥持有蘇州外潤
0.1702%的份額 0.02%
4 王凱董事、副總經理持有蘇州外潤
20.3734%的份額 2.50%
5 張合文
副總經理、核心技
術人員
持有蘇州外潤
3.6866%的份額 0.45%
6 李淑宏
董事、財務總監、
董事會秘書
持有蘇州外潤
2.7165%的份額 0.33%
7 陳小三核心技術人員持有蘇州外潤
2.7165%的份額 0.33%
8 柳樂
監事、核心技術人
員
持有蘇州外潤
1.4552%的份額 0.18%
9 周俊峰董事持有蘇州外潤
0.7761%的份額 0.10%
10錢林核心技術人員持有蘇州外潤
1.0672%的份額 0.13%
11李永紅核心技術人員持有蘇州外潤
1.0672%的份額 0.13%
12焦海雲監事會主席持有蘇州外潤
0.5821%的份額 0.07%
13馬飛監事持有蘇州外潤
0.2910%的份額 0.04%
除上述
13名自然人外,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
及其近親屬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
及其近親屬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質押、凍結情況。
上述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及其近親屬持有公司
股票的限售安排詳見本上市公告書「第八節重要承諾事項」的相關內容。
(六)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
公司債券情況
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公司尚未發行過債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不存在持有本
公司債券的情況。
四、本次公開發行前已制定或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情況
為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為了
17
回報其對公司做出的貢獻,發行人採用間接持股的方式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截
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發行人共有
1個員工持股平臺,即蘇州外潤。
蘇州外潤共有
41名合伙人,其中
34名合伙人為
浩歐博的員工,同時有
7名
外部股東,其普通合伙人陳濤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之一。蘇州外潤除持有
浩歐博股權以外,未開展其他經營業務。蘇州外潤不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
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規和規
範性文件規定的私募投資基金,故未在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
本次公開發行前,蘇州外潤的合伙人構成和出資比例如下:
序號合伙人身份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比例
(%)
在
浩歐博所任職位
1 陳濤普通合伙人 1.75 0.17 安全主管
2 王凱有限合伙人 210.00 20.37副總經理
3 熊仁宗有限合伙人 180.00 17.46華中大區市場總監
4 李曉天
有限合伙人
(外部股東)
90.00 8.73 -
5 鄒彤旻有限合伙人 43.00 4.17
華南、東南大區銷售總
監
6 朱樹淼
有限合伙人
(外部股東)
40.00 3.88 -
7 張合文有限合伙人 38.00 3.69
副總經理,供應鏈與研
發模塊負責人
8 孫若亮有限合伙人 33.00 3.20
銷售副總兼華北大區銷
售總監
9 張玻有限合伙人 30.00 2.91西北大區高級銷售總監
10王勇有限合伙人 29.00 2.81高級產品總監
11蘇亞玲有限合伙人 28.00 2.72東北大區銷售總監
12李淑宏有限合伙人 28.00 2.72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
13陳小三有限合伙人 28.00 2.72首席醫學專家
14楊雪蓮有限合伙人 25.00 2.43西南大區銷售總監
15鄭丹
有限合伙人
(外部股東)
20.00 1.94 -
16閆源源有限合伙人 20.00 1.94北京地區銷售總監
17劉靜有限合伙人 19.00 1.84華東大區銷售總監
18柳樂有限合伙人 15.00 1.46
高級研發總監、高級工
程師
18
序號合伙人身份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比例
(%)
在
浩歐博所任職位
19朱曉春有限合伙人 14.50 1.41市場總監
20李凱有限合伙人 12.00 1.16質量總監
21李永紅有限合伙人 11.00 1.07研發總監、高級工程師
22錢林有限合伙人 11.00 1.07研發總監、高級工程師
23李慧星
有限合伙人
(外部股東)
10.00 0.97 -
24王穎
有限合伙人
(外部股東)
10.00 0.97 -
25韓書豔有限合伙人 10.00 0.97財務副總監
26周俊峰有限合伙人 8.00 0.78 應用和服務總監
27鄭雷
有限合伙人
(外部股東)
7.00 0.68 -
28劉建鵬
有限合伙人
(外部股東)
7.00 0.68 -
29焦海雲有限合伙人 6.00 0.58人力資源總監
30馬文有限合伙人 6.00 0.58四川省地區銷售經理
31肖勇有限合伙人 5.50 0.53
行政總監、證券事務代
表、辦公室主任
32孔豔有限合伙人 5.00 0.49生產一部經理
34彭威有限合伙人 5.00 0.49華中大區銷售總監
34楊光有限合伙人 4.00 0.39生產二部經理
35楊洪霞有限合伙人 4.00 0.39浙江省地區銷售經理
36郭文會有限合伙人 4.00 0.39
廣西自治區地區銷售經
理
37徐興敏有限合伙人 3.50 0.34黑蒙兩省地區銷售經理
38馬飛有限合伙人 3.00 0.29設備工程部經理
39楊少華有限合伙人 3.00 0.29國際業務總監
40江敏有限合伙人 2.00 0.19北京地區銷售經理
41王玲有限合伙人 1.50 0.15重慶市地區銷售經理
合計
1,030.75 100.00 -
蘇州外潤持有的發行人股份限售期為
36個月,限售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
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開始計算。
19
五、本次發行前後的股本結構變動情況
本次發行前,發行人總股本為 4,729.3746萬股。本次公開發行 1,576.4582萬
股,本次發行的股份佔發行後總股本的 25.00%。
序號股東姓名
本次發行前的股本結構本次發行後的股本結構限售期限
(自上市
之日起)股數(萬股)
持股比例
(%)
股數(萬股)
持股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1 海瑞祥天 3,510.0000 74.22 3,510.0000 55.66 36個月
2 蘇州外潤 773.0657 16.34 773.0657 12.26 36個月
3 金闔投資 206.8746 4.37 206.8746 3.28 12個月
4 福州弘暉 97.6616 2.07 97.6616 1.55 36個月
5 珠海弘暉 67.8665 1.43 67.8665 1.08 36個月
6 平潭建發 51.4062 1.09 51.4062 0.82 36個月
7 鑫墁利投資 22.5000 0.48 22.5000 0.36 12個月
8 華泰創新 -
78.8229 1.25 24個月
9
浩歐博家園
1號
--157.6458 2.50 12個月
10
網下搖號抽
籤限售股份
56.4790 0.90 6個月
小計 4,729.3746 100.00 5022.3223 79.65 -
二、無限售流通股
11
社會公眾股
東
--1,283.5105 20.35 -
合計 4,729.3746 100.00 6,305.8328 100.00 -
發行人控股股東、持股 5%以上的股東以及其他股東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
不存在向投資者公開發售股份的情況。
六、本次發行後公司前
10名股東持股情況
序號股東名稱
持股數量
(萬股)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1 海瑞祥天 3,510.0000 55.66 36個月
2 蘇州外潤 773.0657 12.26 36個月
3 金闔投資 206.8746 3.28 12個月
4
浩歐博家園 1號 157.6458 2.50 12個月
5 福州弘暉 97.6616 1.55 36個月
20
序號股東名稱
持股數量
(萬股)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6 華泰創新 78.8229 1.25 24個月
7 珠海弘暉
67.8665 1.08 36個月
8 平潭建發
51.4062 0.82 36個月
9 鑫墁利投資
22.5000 0.36 12個月
10
中國
建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企業年金
計劃
1.6452 0.03
無限售期:1.5081萬股;
6個月限售期:
0.1371萬股
合計
49,674,885 78.79 -
七、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情況
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
1,576.4582萬股,發行股份佔本次公開發行後公司股
份總數的比例為
25%,本次公開發行後總股本為
6,305.8328萬股。本次發行中,
戰略配售發行數量為
236.4687萬股,佔本次發行數量的
15.00%。
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由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
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構成,其中華泰聯合證券跟
投機構為華泰創新投資有限公司。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員工參與本次戰
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為華泰
浩歐博家園
1號科創板員工持股集合資
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
浩歐博員工資管計劃」)。
(一)保薦機構相關子公司跟投
1、保薦機構子公司名稱:華泰創新投資有限公司
2、與保薦機構的關係:華泰創新與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為
華泰證券同一
控制下相關子公司
3、獲配股數:788,229股
4、獲配金額:27,792,954.54元
5、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比例:5%
6、限售安排:限售期為
24個月,限售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
市之日起開始計算。
21
(二)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擬參與戰略配售情況
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為華泰
浩歐博家園
1號
科創板員工持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本次共獲配
1,576,458股,
佔本次公開發行數量的
10.00%,獲配金額為
55,585,909.08元(不含新股配售經
紀佣金)。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本次科創板戰略配售的集合資產
管理計劃獲配股票的限售期為 12 個月,限售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之日起開始計算。
浩歐博員工資管計劃的基本情況如下:
具體名稱:華泰
浩歐博家園
1號科創板員工持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設立時間:2020年
11月
10日
備案日期:2020年
11月
16日
備案編碼:SNG322
管理人:
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實際支配主體:
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浩歐博員工資管計劃參與人姓名、職務及持有
浩歐博員工資管計劃金額及對
應比例如下:
序
號
姓名擔任職務
是否公
司高管
參與比例
認購資產管理計
劃金額(萬元)
1 王凱副總經理是 12.85% 820.00
2 張合文副總經理、供應鏈負責人是 14.81% 945.00
3 李淑宏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是 7.84% 500.00
4 陳小三
首席醫學專家、學術研究
部負責人
否 1.72% 110.00
5 李雪
董事長助理、高級產品經
理
否 2.19% 140.00
6 李凱質量總監否 8.62% 550.00
7 焦海雲人力資源總監否 5.96% 380.00
8 謝愛香內審經理否 2.66% 170.00
22
序
號
姓名擔任職務
是否公
司高管
參與比例
認購資產管理計
劃金額(萬元)
9 韓書豔財務部副總監否 1.57% 100.00
10孫若亮
營銷副總經理、營銷模塊
負責人
否 4.70% 300.00
11鄒彤旻東南、華南大區總監否 1.57% 100.00
12張玻西北大區銷售總監否 1.57% 100.00
13蘇亞玲東北大區銷售總監否 2.04% 130.00
14王勇高級產品總監否 1.88% 120.00
15劉靜華東大區銷售總監否 2.35% 150.00
16閆源源北京直管區銷售總監否 1.80% 115.00
17朱曉春市場總監否 3.61% 230.00
18楊雪蓮西南大區銷售總監否 1.57% 100.00
19彭威華中大區銷售總監否 1.57% 100.00
20周俊峰儀器總監否 3.45% 220.00
21江敏北京地區銷售經理否 4.39% 280.00
22陳友鶯福建地區銷售經理否 3.13% 200.00
23李燕西北大區銷售經理否 1.72% 110.00
24
令狐焱
楊
華南大區銷售經理否 4.70% 300.00
25劉瑞濤信息部經理否 1.72% 110.00
合計
-100.00% 6,380.00
23
第四節股票發行情況
一、發行數量
本次發行數量為
1,576.4582萬股,佔發行後總股本
25.00%,全部為公開發
行新股,不進行老股轉讓。
二、每股價格
每股價格為
35.2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為
1.00元。
四、市盈率
本次發行市盈率為
36.42倍(按發行價格除以每股收益計算,其中每股收益
按照
2019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歸屬於公司普通股股東的淨
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五、市淨率
本次發行市淨率為
3.34倍(按每股發行價格除以發行後每股淨資產計算)。
六、發行後每股收益
本次發行後每股收益為
0.97元/股(根據
2019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
益前後孰低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七、發行後每股淨資產
本次發行後每股淨資產為
10.55元/股。(根據
2020年
6月
30日經審計的歸
屬於母公司股東權益加上本次募集資金淨額之和除以本次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24
八、發行費用(含增值稅)總額及明細構成
本次發行費用(含增值稅)合計為
5,939.34萬元,明細如下:
項目金額(萬元)
保薦、承銷費用 3,696.87
審計、驗資費用 1,170.00
律師費用 573.99
本次發行的信息披露費用 445.00
發行手續費及其他 53.48
上述發行費用合計 5,939.34
九、募集資金總額及註冊會計師對資金到位的驗證情況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
55,585.92萬元,全部為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募集。立
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本次公開發行新股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
了審驗,並於
2021年
1月
8日出具了《驗資報告》(信會師報字[2021]第
ZA10021
號)。經審驗,截至
2021年
1月
8日止,公司共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
555,859,161.32元,扣除發行費用(含增值稅)人民幣
59,393,405.07元,實際募
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
496,465,756.25元,其中增加實收資本(股本)人民幣
15,764,582.00元,增加資本公積人民幣
480,701,174.25元。所有新增的出資均以
貨幣資金出資。
十、募集資金淨額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淨額為
49,646.58萬元。
十一、發行後股東戶數
本次發行後股東戶數為
17,759戶。
十二、發行方式與認購情況
本次發行採用向戰略投資者定向配售、網下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詢價配售和
網上向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託憑證市值的社會公眾投資
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本次發行未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
25
本次發行的股票數量為
1,576.4582 萬股。其中,最終通過向戰略投資者定
向配售的股票數量為
236.4687萬股;網下最終發行數量為
804.0395萬股,其中
網下投資者繳款認購
804.0395萬股,放棄認購數量為
0股;網上最終發行數量
為
535.9500萬股,其中網上投資者繳款認購
535.4058萬股,放棄認購數量為
0.5422萬股。本次發行網上、網下投資者放棄認購股數全部由主承銷商包銷,主
承銷商包銷股份數量
0.5422萬股。
26
第五節財務會計信息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公司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2018
年
12月
31日、2019年
12月
31日、2020年
6月
30日的合併及母公司資產負債
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
1-6月的合併及母公司利潤表、
合併及母公司現金流量表、合併及母公司股東權益變動表以及相關財務報表附註
進行了審計,並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信會師報字[2020]第
ZA15523號)。對公司
2020年
9月
30日合併及母公司資產負債表,自
2020年
1
月
1日至
2020年
9月
30日期間的合併及母公司利潤表、合併及母公司現金流
量表及相關財務報表附註進行了審閱,並出具了《審閱報告》(信會師報字[2020]
第
ZA15869號)。相關財務數據已在招股說明書及招股意向書附錄中進行了詳細
披露,投資者欲了解相關情況請詳細閱讀招股說明書及招股意向書附錄,本上市
公告書不再披露,敬請投資者注意。
根據公司財務部門測算,公司
2020年
1-12月主要經營數據(未經會計師審
計或審閱)具體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2020年
1-12月預計 2019年
1-12月變動率
營業收入 22,014.00 25,912.74 -15.05%
淨利潤 5,592.00 6,383.85 -12.40%
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 5,592.00 6,383.85 -12.40%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
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
4,231.00 6,105.45 -30.70%
註:2020年
5月,發行人將持有的法國賽瑞德公司股權全部對外出售,取得投資收益
(稅後)1,265.22萬元,導致扣非前淨利潤顯著高於扣非後淨利潤
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影響,2020年一季度出現大量醫院停診、過敏和
自免患者檢測意願下降的情況,公司業績大幅下滑並出現虧損。隨著二季度新冠
疫情在國內逐步得到遏制,過敏和自免的檢測需求逐步回升,公司收入及盈利情
況明顯好轉,公司
2020年第三季度收入及盈利情況已經基本接近上年同期的水
平。由於
2020年一季度業績較去年同期下滑較大,二三季度收入逐步恢復,因
此,綜合
2020年全年情況來看,預計公司營業收入和淨利潤仍然會較上年同期
出現一定幅度的下滑。
27
上述
2020年
1-12月財務數據是公司財務部門估算的結果,未經會計師審計
或審閱,且不構成公司的盈利預測和業績承諾。
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書籤署日,公司整體經營狀況正常,主要
原材料的採購情況、主要產品的銷售情況、主要客戶及供應商的構成情況、稅收
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方面未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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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其他重要事項
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監管協議的安排
為規範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
權益,跟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本公司已與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及專戶存儲募集資金的商業
銀行籤訂了募集資金專戶監管協議,具體帳戶開立情況如下:
開戶主體監管銀行募集資金專戶帳號
江蘇
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
分行
8112001013800580051
江蘇
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蘇州分行
89010078801400005339
江蘇
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
分行
512905322510998
二、其他事項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書刊登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可能對本公司有
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具體如下:
一、本公司主營業務發展目標進展情況正常。
二、本公司所處行業和市場未發生重大變化,採購和銷售價格、採購和銷售
方式等未發生重大變化。
三、除與正常業務經營相關的採購、銷售、借款等商務合同外,本公司未訂
立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沒有發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關聯交易,且沒有發生未在招股說明
書中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
五、本公司未進行重大投資。
六、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七、本公司住所未發生變更。
八、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29
九、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本公司未發生除正常經營業務之外的重大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十一、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運行正常,決議及其主要內容無異
常。
十三、本公司未發生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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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保薦機構對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薦意見
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認為
浩歐博申請其股票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
(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發行人股票具備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華泰聯合證券願意保薦發行人的
股票上市交易,並承擔相關保薦責任。
二、保薦機構相關信息
(一)保薦機構的基本信息
保薦人(主承銷商):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桂灣五路 128號前海深港基金小鎮
B7棟 401
聯繫電話:010-56839300
傳真: 010-56839500
保薦代表人:孫聖虎、董雪松
項目協辦人:呂瀟楠
項目組其他成員:張東、陳劭悅、李永偉、王昭權
(二)保薦代表人及聯繫人的姓名、聯繫方式
保薦代表人孫聖虎,聯繫電話:021-38966911
保薦代表人董雪松,聯繫電話:021-38966911
三、為發行人提供持續督導工作的保薦代表人的具體情況
孫聖虎先生,現任華泰聯合證券投資銀行部副總裁,曾先後主導或參與鴻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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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通
IPO、
聖和藥業IPO、寶庫文化
IPO、
浩歐博科創板
IPO、
漢纜股份(002498)
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新宙邦(
300037)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拓維
信息(
002261)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
松發股份(
603268)發行股
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
音飛儲存(
603066)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
資金、
哈工智能(000584)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
拓維信息(002261)
非公開發行等項目。
董雪松女士,現任華泰聯合證券投資銀行部總監,曾任職於德勤華永會計師
事務所,2010年加入華泰聯合證券從事投行工作,參與或負責
華安證券(600906)、
禾望電氣(603063)、
上機數控(603185)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江南化工(002226)
重大資產重組,
申萬宏源證券(
000166)非公開發行,
華安證券發行可轉換公司
債,智臻智能新三板掛牌等項目,並參與了多個
IPO項目的輔導和盡職調查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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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重要承諾事項
一、關於股份鎖定、持股及減持意向的承諾
1、發行人控股股東海瑞祥天及其一致行動人的承諾
發行人控股股東海瑞祥天及其一致行動人蘇州外潤承諾:
(1)本公司
/合夥企業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係為本公司真實持有、合
法有效,不存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等情況,本公司
/合夥企業直接或間接所持發
行人股份未設置任何質押、查封等權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權益糾
紛,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以貨幣的形式投入。
(2)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
委託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亦不由發行人回購本公司/本
合夥企業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發行人上市後六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
行價,或者上市後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公司/本合夥企業直接或間
接所持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六個月(若上述期間發行人發生派發派息、
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的,上述收盤價將進行相應
的調整)。
(3)在上述鎖定期(包括延長的鎖定期,下同)屆滿後,本公司
/本合夥企
業擬減持發行人股票的,將認真遵守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股東減持的相關規
定,結合發行人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要,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
並將明確並披露發行人的控制權安排,保證發行人持續穩定經營。
(4)本公司
/本合夥企業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擬進行股份減持的,將通過法
律法規允許的交易方式進行減持,並通過公司/本合夥企業在減持前
3個交易日
予以公告;減持價格不低於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價(若上述期間公司發生派發派
息、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的,最低減持價格和數
量將相應調整)。
(5)本公司
/本合夥企業在持有發行人
5%股份及以上期間,發行人存在《上
33
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
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發行人股票終止上
市前或者恢復上市前,本公司
/本合夥企業不得減持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6)如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本公司
/
本合夥企業承諾違規減持發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發行
人所有。如本公司/本合夥企業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繳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將
應付本公司/本合夥企業現金分紅中與違規減持所得相等的金額收歸發行人所有。
2、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WEIJUN LI、JOHN LI、陳濤的承諾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WEIJUN LI承諾:
(1)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係為本人真實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等情況,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未設置任何質押、
查封等權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權益糾紛。
(2)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
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亦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人直接或間
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發行人上市後六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
行價,或者上市後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
份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六個月(若上述期間發行人發生派發派息、送股、轉增股
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的,上述收盤價將進行相應的調整)。
(3)在上述鎖定期(包括延長的鎖定期,下同)屆滿後,本人擬減持發行
人股票的,將認真遵守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事及高級
管理人員減持的相關規定,結合發行人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要,
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並將明確並披露發行人的控制權安排,保證發行人持續
穩定經營。
(4)本人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擬進行股份減持的,將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
交易方式進行減持,並通過公司在減持前
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減持價格不低於
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價(若上述期間公司發生派發派息、送股、轉增股本、增發
34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的,最低減持價格和數量將相應調整)。
(5)本人在作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期間,發行人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
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
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發行人股票終止上市前或者恢復
上市前,本人不得減持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6)如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諾
違規減持發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本人
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繳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將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違規減持
所得相等的金額收歸發行人所有。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JOHN LI承諾:
(1)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係為本人真實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等情況,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未設置任何質押、
查封等權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權益糾紛,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
以貨幣的形式投入。
(2)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
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亦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人直接或間
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發行人上市後六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
行價,或者上市後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
份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六個月(若上述期間發行人發生派發派息、送股、轉增股
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的,上述收盤價將進行相應的調整)。
(3)在上述鎖定期(包括延長的鎖定期,下同)屆滿後,在本人擔任董事、
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
份數的
25%;在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
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本人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六個月內,仍應遵
守前述限制性規定。
(4)在鎖定期屆滿後,本人擬減持發行人股票的,將認真遵守證監會、證
35
券交易所關於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減持的相關規定,結合發
行人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要,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並將明確
並披露發行人的控制權安排,保證發行人持續穩定經營。
(5)本人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擬進行股份減持的,將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
交易方式進行減持,並通過公司在減持前
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減持價格不低於
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價(若上述期間公司發生派發派息、送股、轉增股本、增發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的,最低減持價格和數量將相應調整)。
(6)本人在作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期間,發行人存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
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發行人股票終
止上市前或者恢復上市前,本人不得減持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7)如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諾
違規減持發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本人
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繳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將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違規減持
所得相等的金額收歸發行人所有。
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陳濤承諾:
(1)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係為本人真實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等情況,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未設置任何質押、
查封等權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權益糾紛,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
以貨幣的形式投入。
(2)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
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亦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人直接或間
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發行人上市後六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
行價,或者上市後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
份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六個月(若上述期間發行人發生派發派息、送股、轉增股
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的,上述收盤價將進行相應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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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上述鎖定期(包括延長的鎖定期,下同)屆滿後,本人擬減持發行
人股票的,將認真遵守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事及高級
管理人員減持的相關規定,結合發行人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要,
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並將明確並披露發行人的控制權安排,保證發行人持續
穩定經營。
(4)本人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擬進行股份減持的,將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
交易方式進行減持,並通過公司在減持前
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減持價格不低於
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價(若上述期間公司發生派發派息、送股、轉增股本、增發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的,最低減持價格和數量將相應調整)。
(5)本人在作為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期間,發行人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
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
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發行人股票終止上市前或者恢復
上市前,本人不得減持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6)如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諾
違規減持發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本人
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繳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將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違規減持
所得相等的金額收歸發行人所有。
3、發行人股東金闔投資、鑫墁利投資的承諾
作為發行人股東,金闔投資、鑫墁利投資承諾:
(1)本合夥企業/公司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係為本合夥企業/公司真實
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託持股、信託等情況,本合夥企業
/公司直接或間接所
持發行人股份未設置任何質押、查封等權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權
益糾紛,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以貨幣的形式投入。
(2)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
人管理本合夥企業/公司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亦不由發行人回購本合夥
企業/公司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3)本合夥企業
/公司將認真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
37
所的相關減持規定,並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4)如本合夥企業
/公司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發行人股份的,
本合夥企業/公司承諾違規減持發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
發行人所有。如本合夥企業/公司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繳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
將應付本合夥企業/公司現金分紅中與違規減持所得相等的金額收歸發行人所有。
4、發行人股東福州弘暉、珠海弘暉、平潭建發的承諾
作為發行人股東,福州弘暉、珠海弘暉、平潭建發承諾:
(1)本合夥企業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係為本合夥企業
/公司真實持有、
合法有效,不存在委託持股、信託等情況,本合夥企業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
份未設置任何質押、查封等權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權益糾紛,資
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以貨幣的形式投入。
(2)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
他人管理本合夥企業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亦不由發行人回購本合夥企業
/公司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3)本合夥企業將認真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
相關減持規定,並按照相關要求執行。
(4)如本合夥企業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本
合夥企業承諾違規減持發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發行人
所有。如本合夥企業/公司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繳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將應付
本合夥企業現金分紅中與違規減持所得相等的金額收歸發行人所有。
5、通過持有公司股東股權而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的承諾
作為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人員承諾:
(1)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係為本人真實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等情況,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未設置任何質押、
查封等權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權益糾紛,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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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貨幣的形式投入。
(2)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
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亦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人直接或間
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發行人上市後六個月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
行價,或者上市後六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
份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六個月(若上述期間發行人發生派發派息、送股、轉增股
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的,上述收盤價將進行相應的調整)。
(3)在上述鎖定期(包括延長的鎖定期,下同)屆滿後,在本人擔任董事、
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
份數的
25%;在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
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本人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六個月內,仍應遵
守前述限制性規定。
(4)在鎖定期屆滿後,本人擬減持發行人股票的,將認真遵守證監會、證
券交易所關於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的相關規定,
結合發行人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要,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並
將明確並披露發行人的控制權安排,保證發行人持續穩定經營。
(5)本人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擬進行股份減持的,將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
交易方式進行減持,減持價格不低於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價(若上述期間公司發
生派發派息、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權行為的,最低減持
價格和數量將相應調整)。
(6)王凱、李淑宏承諾在作為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周俊峰承
諾在作為發行人董事期間,張合文承諾在作為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期間,發行人
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的重大違法情
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發行人股
票終止上市前或者恢復上市前,本人不得減持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7)如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諾
39
違規減持發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本人
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繳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將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違規減持
所得相等的金額收歸發行人所有。
對於已作出承諾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因其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
棄履行限售和減持承諾。
作為發行人監事,相關人員承諾:
(1)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係為本人真實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託持股、信託持股等情況,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未設置任何質押、
查封等權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權益糾紛,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
以貨幣的形式投入。
(2)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
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亦不由發行人回購本人直接或間
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3)在上述鎖定期屆滿後,在本人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期間,
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數的
25%;在離職後半年
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本人
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六個月內,仍應遵守前述限制性規定。
(4)在鎖定期屆滿後,本人擬減持發行人股票的,將認真遵守證監會、證
券交易所關於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的相關規定,
結合發行人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要,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並
將明確並披露發行人的控制權安排,保證發行人持續穩定經營。
(5)本人在作為發行人監事期間,發行人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
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
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發行人股票終止上市前或者恢復上市前,
本人不得減持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6)如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諾
違規減持發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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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繳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將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違規減持
所得相等的金額收歸發行人所有。
6、通過持有公司股東股權而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的核心技術人員的承諾
作為發行人核心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承諾:
(1)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係為本人真實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託持股、
信託持股等情況,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未設置任何質押、查封等權利限制,亦不
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權益糾紛,資金來源均為自有資金,以貨幣的形式投入。
(2)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及離職後六個
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亦不由發行人
回購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
(3)前述鎖定期滿之日起四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
所持發行人首發前股份總數的
25%,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拒絕履
行上述承諾,前述每年轉讓比例累計使用。
(4)如本人同時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作出其他鎖定期承
諾,且該鎖定期承諾時間久於或高於本承諾項下鎖定安排的,還應當遵守其他鎖
定期承諾。
(5)如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
交易所等證券監管機構對股份鎖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對本人所持發行人股
份的鎖定期進行相應調整。
(6)如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諾
違規減持發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本人
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繳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將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違規減持
所得相等的金額收歸發行人所有。
二、關於穩定股價的措施和承諾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進一步明確穩定公司上市後三年內公司股價低於每股淨
資產時穩定公司股價的措施,按照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
41
意見》的相關要求,公司特制訂穩定股價的預案如下:
1、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後
36個月內,若公司股票連續
20個交易日的
收盤價(如果因公司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新股、配
股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須按照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下同)
均低於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每股淨資產=合併財務報表中的歸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股東權益合計數÷審計基準日公司股份總數,下同)時,非因
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為維護廣大股東利益,增強投資者信心,維護公司股價穩定,
本公司將啟動股價穩定措施。
2、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滿足時,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可以視公司實
際情況、股票市場情況,選擇單獨實施或綜合採取以下措施穩定股價:
(1)發行人回購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會應於觸發穩定股價措施日起
10個交易日內公告回購公司股份的
預案,回購預案包括但不限於回購股份數量、回購價格區間、回購資金來源、回
購對公司股價及公司經營的影響等內容。公司應於觸發穩定股價措施日起
3個月
內以不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值的價格回購公司的股份,回購股份數
量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3%;但是,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
10個交易日高於最近
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值,則公司可中止實施該次回購計劃;公司股票收盤價
連續
20個交易日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值或公司已回購公司股份總
數
3%的股份,則可終止實施該次回購計劃。
(2)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將啟動控股股東增持:
1)公司無法實施回購股票,且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不會導致公司將無法
滿足法定上市條件;
2)公司雖實施完畢股票回購計劃但仍未滿足停止執行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
42
公司控股股東應於確認前述事項之日起
10個交易日內向公司送達增持公司
股票書面通知(以下簡稱「增持通知書」),增持通知書應包括增持股份數量、增
持期限、增持目標及其他有關增持的內容,公司控股股東應於增持通知書送達公
司之日起
3個月內以不高於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值的價格增持公
司股份,增持股份數量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
3%;但是,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
10個交易日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值,則控股股東可中止實施該次
增持計劃;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
20個交易日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值或控股股東已增持了公司股份總數
3%的股份,則可終止實施該次增持計劃。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
在前述兩項措施實施後,仍出現公司股票價格仍未滿足停止執行穩定股價措
施的條件,並且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不會致使公司將不滿足法定上
市條件,則啟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措施。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於確認前述事項之日起
10個交易日內向公司送達增
持通知書,增持通知書應包括增持股份數量、增持價格確定方式、增持期限、增
持目標及其他有關增持的內容。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
於增持通知書送達之日起
3個月內以不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值的
價格增持公司的股份,其累計增持資金金額不超過其上一年度在公司領取的稅後
薪酬總額(不在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以其他董事的平均稅後薪酬的
50%為限);
但是,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
10個交易日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值,
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中止實施該次增持計劃;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
20
個交易日高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值或增持資金使用完畢,則可終止實
施該次增持計劃。
以上股價穩定方案的任何措施都以不影響《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
規則》中對於上市公司股權分布的要求為前提,且不能致使增持主體履行要約收
購義務。
3、股價穩定方案的優先順序
觸發股價穩定方案時,控股股東、發行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為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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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價的義務人。發行人為第一順位義務人,控股股東為第二順位義務人,董
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為第三順位義務人。
4、穩定股價方案的停止
自股價穩定方案公告後,若出現以下任一情形,已公告的穩定股價方案停止
執行:
(1)公司股票連續
1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於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
股淨資產值,則可中止實施該次穩定公司股價計劃;
(2)公司股票連續
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於本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
股淨資產值,則終止實施該次穩定公司股價計劃。
5、穩定公司股價的具體措施須履行的法律程序
穩定公司股價的義務人實施穩定公司股價具體措施過程中增持或回購股份
的行為以及增持或回購的股份處置行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應按照《上海證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適用的監管規定履行其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6、未履行穩定公司股價措施的約束措施
(1)就穩定股價相關事項的履行,公司願意接受有權主管機關的監督,並
承擔法律責任。
(2)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滿足時,如控股股東違反上述穩定公
司股價的義務,公司將採用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完畢時為止:
1)凍結其在公司利潤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潤分配;
2)凍結控股股東在公
司領取的全部收入;3)不得轉讓公司股份,因繼承、被強制執行、上市公司重
組、為履行保護投資者利益承諾等必須轉股的情形除外。同時控股股東每次發生
違反穩定股價義務的情況時,其鎖定期將在原有基礎上再延長
6個月。
(3)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前提條件滿足時,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履
行上述穩定股價的義務,公司將凍結向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分紅
(包括直接
或間接持股所取得的紅利),直至其按上述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完畢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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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將及時對穩定股價的措施和實施方案進行公告,並將在定期報告
中披露公司、控股股東以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股價穩定措施的履行情況,
及未履行股價穩定措施時的補救及改正情況。當針對同一對象存在多項同一種類
約束措施時,應當採用高值對其進行約束。
(5)公司未來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應履行公司發行上市時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關於股價穩定措施的相應承諾要求。
(6)上市後三年內,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了變更,則公司新聘
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要履行上述義務,且須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籤署與本議
案相關的承諾函,否則不得聘任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關於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
1、發行人承諾
對於本次發行的相關申請文件,本公司承諾如下:
(1)本公司《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所載之內容不存在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對《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
資料所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若本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對判斷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
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本公司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公
司董事會將在證券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出具有關違法違規事實的認定結果之日
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制訂股份回購方案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公司將自股份
回購方案經股東大會批准或經證券監管部門批准或備案之日起(以較晚完成日期
為準)六個月內完成回購。本公司將按照市場價格且不低於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時
的價格進行回購。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後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贈
股本、配股等除權事項,回購的股份包括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且回購價格將相應進行調整。
若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45
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3)若上述回購新股、收購股份、賠償損失承諾未得到及時履行,本公司
將及時進行公告,並且本公司將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公司、本公司實際控制人以及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關於回購股份、收購股份以及賠償損失等承諾的
履行情況以及未履行承諾時的補救及改正情況。
如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客觀因素
導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諾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將採取如下措施:(1)
及時、充分承諾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及影響;(2)提出合法、合
理、有效的補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諾,以儘可能保護投資者權益。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海瑞祥天作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WEIJUN LI、JOHN LI、陳濤作為發行人
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合稱為「承諾人」),共同作出承諾如下:
(1)發行人的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其他
申請文件以及向各上市中介機構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
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若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
承諾人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在該等違法事實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司
法機關認定後,承諾人將本著簡化程序、積極協商、合理賠付、切實保障投資者
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按照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選擇與
投資者和解、通過第三方與投資者調解及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賠償投
資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具體的賠償標準、賠償主體範
圍、賠償金額等細節內容待上述情形實際發生時,依據最終確定的賠償方案為準。
(3)若上述承諾未得到及時履行,承諾人將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其
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自願接受社會和監管部門
的監督,及時改正並繼續履行有關公開承諾;因違反承諾給發行人或投資者造成
損失的,依法對發行人或投資者進行賠償;因違反承諾所產生的收益全部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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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有,發行人有權暫扣承諾人應得的現金分紅和薪酬,同時不得轉讓直接及間
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直至將違規收益足額交付發行人為止。
3、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發行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為「承諾人」)承諾如下:
(1)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所載之內容不存在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之情形,且承諾人對《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
資料所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如因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承諾人將依法賠
償投資者損失。在該等違法事實被證券監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後,將本著簡化
程序、積極協商、合理賠付、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按
照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通過第三方與投資者
調解及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積極賠償投資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不
包括間接損失。具體的賠償標準、賠償主體範圍、賠償金額等細節內容待上述情
形實際發生時,依據最終確定的賠償方案為準。
(3)若上述承諾未得到及時履行,承諾人將通過發行人及時、充分披露其
承諾未能履行、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自願接受社會和監管部門
的監督,及時改正並繼續履行有關公開承諾;因違反承諾給發行人或投資者造成
損失的,依法對發行人或投資者進行賠償;因違反承諾所產生的收益全部歸發行
人所有,發行人有權暫扣本人應得的現金分紅和薪酬,同時不得轉讓直接及間接
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直至將違規收益足額交付發行人為止;上述承諾不因職務變
更、離職等原因而失效。
四、關於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
1、發行人承諾
(1)保證本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47
(2)如本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
上市的,本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
序,購回本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東海瑞祥天承諾
(1)保證
浩歐博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
浩歐博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
上市的,本單位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
序,購回
浩歐博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3、實際控制人
JOHN LI、WEIJUN LI、陳濤承諾:
(1)保證
浩歐博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
浩歐博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
上市的,本人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
購回
浩歐博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五、關於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本次公開發行完成後,隨著募集資金的到位,發行人股本及淨資產規模將有
較大幅度增加。鑑於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效益短期難以體現,且募投項目需新增大
量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折舊攤銷費用將大幅上升,發行當年發行人每股收益、
淨資產收益率等指標與上年同期相比,將有可能出現一定程度的下降。
1、發行人承諾
為降低本次發行攤薄即期回報的影響,保護股東的利益,公司特承諾如下內
容:
(1)加快募投項目投資進度,爭取早日實現項目預期效益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到位後,公司將調整內部各項資源,加快推進募投項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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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爭取募投項目早日達成並實現預期效益,以增強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資金到位前,為儘快實現募投項目盈利,公司擬通過多種
渠道積極籌措資金,積極調配資源,開展募投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增強項目相
關的人才與技術儲備,爭取儘早實現項目預期收益,增強未來幾年的股東回報,
降低發行導致的即期回報攤薄的風險。
(2)規範募集資金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資金到帳後,公司將嚴格遵守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以及法律
法規的相關要求,開設募集資金專項帳戶對募集資金實施專戶管理,嚴格控制募
集資金使用的各個環節。公司將合理有效使用募集資金,努力提升募集資金使用
效率和資本回報水平。
(3)持續推動業務全面發展,拓展多元化盈利渠道
公司將在目前業務穩步增長的同時拓展業務創新機會,持續關注行業發展趨
勢,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產品,發掘新的利潤增長點,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贏得
先機。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為降低本次公開發行攤薄即期回報的影響,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
出如下承諾:
(1)不越權幹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不侵佔公司利益。
(2)自本承諾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實施完畢前,若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關於填補回
報措施及其承諾的其他新的監管規定的,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該等規定時,本公
司承諾屆時將按照最新規定出具補充承諾。
3、發行人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為降低本次公開發行攤薄即期回報的影響,發行人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作出如下承諾:
(1)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髮行人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
49
(2)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
方式損害發行人利益。
(3)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4)不動用發行人資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5)由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制定的薪酬制度與發行人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
情況相掛鈎。
(6)如發行人進行股權激勵,擬公布的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發行人填補
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鈎。
(7)本承諾出具日後至發行人本次發行實施完畢前,若中國證監會、上海
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券監管機構」)作出關於填補回報措施及其承諾的其
他新的監管規定的,且上述承諾不能滿足證券監管機構該等規定時,本公司/本
人承諾屆時將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最新規定出具補充承諾。
六、關於未履行公開承諾的約束措施的承諾
1、發行人承諾
發行人就未履行公開承諾相關事宜作出如下承諾:
如本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開承諾事項,非
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將採取如下約束措
施: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本公司將在股東大會及證券監管機構
指定報刊上及時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具體情況、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
道歉。
(2)因本公司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導致投資者遭受經濟損失的,本公司
將依法向投資者賠償損失。
(3)如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無法控制的客
觀因素導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諾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將採取如下措
施:①及時、充分披露承諾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體原因及影響;②提出
合法、合理、有效的補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諾,以儘可能保護投資者權益。
50
2、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承諾
本人作為江蘇
浩歐博生物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發行人」)的實際控制
人,鄭重承諾如下:
如本人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開承諾事
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其將採取如
下約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本人將在發行人的股東大會及證券監管
機構指定報刊上及時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具體情況、原因,並向公司的股東和社會
公眾投資者道歉。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致使公司或者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本
人將向發行人或者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發行人有權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
10
個交易日內,停止對本人進行現金分紅(如有),停發本人應在發行人處領取的
薪酬或津貼,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關承諾。同時,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
股份不得轉讓,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關承諾。
(4)如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諾
違規減持發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本人
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繳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將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違規減持
所得相等的金額收歸發行人所有。
3、發行人控股股東的承諾
如本公司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開承諾
事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其將採取
如下約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本公司將在發行人的股東大會及證券
監管機構指定報刊上及時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具體情況、原因,並向公司的股東和
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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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致使公司或者投資者遭受損失的,
本公司將向發行人或者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發行人有權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
10個交易日內,停止對本公司進行現金分紅(如有),停發本公司應在發行人處
領取的薪酬或津貼,直至本公司履行完成相關承諾。同時,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
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得轉讓,直至本公司履行完成相關承諾。
(4)如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本公司
承諾違規減持發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
本公司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繳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將應付本公司現金分紅中與
違規減持所得相等的金額收歸發行人所有。
4、發行人控股股東一致行動人蘇州外潤的承諾
如本合夥企業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開
承諾事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其將
採取如下約束措施:
(1)如本合夥企業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本合夥企業將在公司的股東大會
及證券監管機構指定報刊上及時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具體情況、原因,並向公司的
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同時,本合夥企業將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救
措施或替代性承諾,以儘可能保護髮行人及其投資者的權益。
(2)如因本合夥企業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致使公司或者投資者遭受損失
的,本合夥企業將向公司或者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如本合夥企業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公司有權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
起
10個交易日內,停止對本合夥企業進行現金分紅(如有),直至本合夥企業履
行完成相關承諾。同時,本合夥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轉讓,直至
本合夥企業履行完成相關承諾。
(4)如本企業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本企業
承諾違規減持發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發行人所有。如
本企業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繳發行人,則發行人有權將應付本企業現金分紅中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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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減持所得相等的金額收歸發行人所有。
5、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承諾
如本人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過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開承諾事
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確已無法履行或無法按期履行的,其將採取如
下約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本人將在公司的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報刊上及時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具體情況、原因,並向公司的股
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同時,本人將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救措施或替
代性承諾,以儘可能保護髮行人及其投資者的權益。
(2)如因本人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致使公司或者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本
人將向公司或者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關承諾事項,公司有權在前述事項發生之日起 10個
交易日內,停止對本人進行現金分紅(如有),停發本人應在公司領取的薪酬或
津貼,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關承諾。同時,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轉讓,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關承諾。
(4)如本人因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獲收益歸公司所有。
本人在獲得收益或知曉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的事實之日起 5個交易日內,應將所
獲收益支付給公司。
上述約束措施不因本人職務變更或離職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七、中介機構出具的承諾
發行人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華泰聯合證券承諾:本公司為本次公開發行製作、
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因
發行人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致使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因為發行
人首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
資者造成損失的,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53
發行人審計、驗資及驗資覆核機構立信承諾:若因本所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
行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並已由有權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作出相關判決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
者的實際損失。
發行人律師國浩承諾:如國浩在本次發行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導致國浩為
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製作、出具的文件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導致發行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
條件,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的,在該等違法事實被認定後,國浩將本著積極
協商、切實保障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原則,自行並督促發行人及其他
過錯方一併對投資者直接遭受的、可測算的經濟損失,選擇與投資者和解、通過
第三方與投資者調解及設立投資者賠償基金等方式進行賠償。
發行人評估機構國融興華承諾:若因本公司為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製作、出
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並已由有
權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作出相關判決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的實
際損失。
八、中介機構核查意見
(一)保薦機構對上述承諾的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以及核心技術人員出具的相關承諾已經按《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
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要求對信息披露違規、穩定股價措施及股份鎖
定等事項作出承諾,已就其未能履行相關承諾提出進一步的補救措施和約束措施。
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核心技術人員所
作出的承諾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關承諾時的約束措施及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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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人律師對上述承諾的核查意見
發行人律師經核查後認為,發行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出具的各項承諾及約束措施系承諾方真實意思表示,
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上述責任主體籤署的承諾書相關內容未違反法律、
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發行人相關責任主體籤署的上述承諾合法、有效,符合相關
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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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