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特定稅務豁免功能的香港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簡稱「香港免稅慈善組織」)近年來獲得了越來越多的關注,本文從設立限制、獲認可的慈善用途範圍、稅務豁免範圍以及最新的監管動向等多維度為讀者簡要介紹香港免稅慈善組織。
1. 設立限制
香港免稅慈善組織的設立形式多樣,擔保有限公司是較常見的類型。
從實務角度而言,成立香港免稅慈善組織須擬定一份規管文書,其通常需要載有如下條款:
(a) 準確和清楚地說明該香港免稅慈善組織的成立宗旨;
(b) 限制該香港免稅慈善組織的資金僅可用於實現其成立宗旨;
(c) 禁止在成員之間分攤該香港免稅慈善組織的收入和財產;
(d) 禁止管治成員(如董事、執行委員會成員、受託人等)收取薪酬;
(e) 規定管治成員(如董事、執行委員會成員、受託人等)需披露其在該香港免稅慈善組織所涉及的交易、安排或合約中存在的重大利益,並且不可對該等事項作出表決;
(f) 規定在該香港免稅慈善組織解散時如何處理餘下資產(如餘下的資產通常應捐贈予其他慈善團體);及
(g) 規定備存足夠的收支紀錄(包括捐款收據)、妥善的會計帳目及每年編制財務報表。
如果一家香港免稅慈善組織純粹是為下文所提到的獲認可的慈善用途而設立,在獲得香港稅務局的確認後,其名稱將被列入刊發於香港稅務局官網的據《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條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和信託名單。
2. 獲認可的慈善用途
慈善用途必須是旨在使公眾獲得利益,否則有關用途不屬於慈善性質。
香港法院和稅務局認可的四大類慈善用途,包括:
(a) 救助貧困;
(b) 促進教育;
(c) 推廣宗教;及
(d) 可令社會得益但不屬於以上任何一類的其他慈善性質宗旨。
上述慈善用途中的首三項(即貧困、教育及宗教)相關活動可在世界任何地方進行,但(d)項下的用途(如救助病者、救助身體及智能殘缺者、防止虐畜、保護環境或郊區、促進健康)必須是有益於香港社會才可被視為具慈善性質。
3. 稅務豁免範圍
香港免稅慈善組織帶來的稅務豁免大致可以分為兩個層面:(1)捐助人層面的利得稅、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的部分豁免;(2)香港免稅慈善組織自身層面的部分利得稅或印花稅豁免。
在捐助人層面,如捐助人選擇向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香港免稅慈善組織捐贈現金,且捐贈金額不少於港幣100元,則該捐助人可就不多於其該年度應評稅入息或利潤35%的捐款獲得評稅扣除,但同一筆捐款只能於利得稅、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申索扣除一次。
在香港免稅慈善組織自身層面,如其欲就經營所得利潤獲得利得稅豁免,必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a) 所得利潤是純粹作慈善用途;
(b) 所得利潤大部分不是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及
(c) 有關業務是在實際貫徹該香港免稅慈善組織明文規定的宗旨時經營的,或與該業務有關的工作主要是由某些人進行而該慈善團體正是為該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
在滿足特定條件的前提下,香港免稅慈善組織就財務投資、項目投資和物業出租所取得的回報,也有可能獲得利得稅豁免。
此外,如香港免稅慈善組織接受的饋贈品是不動產或香港證券,相關的香港印花稅也可得到豁免,前提是有關轉讓文書已提交印花稅署署長根據《印花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17章)第13條作出裁定。
4. 監管動向
香港目前尚未專門就慈善組織設立監管機構。香港稅務局實際上並不負責慈善團體的註冊,也不具有監管慈善團體行為的法定權力,其職能局限於公布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香港免稅慈善組織名單及不時複查前述慈善組織的帳目、年報及其他文件以確定它們的宗旨仍然是慈善性質且其活動與其宗旨相符。
今年8月,香港社會福利署、民政事務總署及食物環境衛生署聯合發布了《慈善籌款良好實務指引》。該實務指引明確列出前述香港政府部門認為的慈善籌款最佳做法,為慈善機構提供了一個不具約束力及自願遵循的制度,也為未來該領域的潛在立法指明了方向。
本文僅就香港免稅慈善組織進行簡介。就該等組織的實際用途、設立時的限制和流程及成立後的合規問題,歡迎聯絡我所律師以獲取更為詳盡的法律意見。
何耀棣律師事務所(英文名稱:Gallant)成立於1977年,總行位於香港中環,並設有廣州及上海代表處。我所現有約130名員工,包括40多名律師,為各類香港、內地和跨國企業、銀行與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及政府部門提供包括銀行與金融、公司併購、新股上市、上市合規、房地產及租賃、訴訟及爭議解決、中國貿易及投資、競爭、僱傭法、破產及重組、保險、智慧財產權、國際公證、中國委託公證、婚姻監禮、稅務及信託等領域的香港本地、跨境及國際法律服務。
我所是全球首批獲得中國司法部授權於1992年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處的12間境外律師事務所之一,多年來一直參與內地各類大型跨境融資與併購項目,積累了豐富的項目經驗。
自2005年12月起,我所成為Meritas在香港的唯一會員律師事務所。Meritas是一個由90多個國家超過190多間律師事務所組成的聯盟。我所作為Meritas的成員與全球100多個城市的律師事務所建立了直接聯繫,為客戶安排提供高效及滿意的國際法律服務。
我所現有7位中國司法部委託公證人及8位國際公證人提供全面的跨境及國際公證服務。
我所在權威性的國際法律評級刊物如《Legal 500(法律500強)》、《Asialaw Profiles (亞洲法律概覽)》、《IFLR1000(國際金融法律評論)》及《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廣獲好評,最新獲得的榮譽包括:
銀行及金融傑出律師事務所(Asialaw Profiles 2020)
公司及企業併購傑出律師事務所(Asialaw Profiles 2020)
銀行及金融知名律師事務所(IFLR1000 2020)
銀行及金融卓越律師事務所(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2020)
房地產投資及REIT基金卓越律師事務所(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2020)
房地產業務推薦的律師事務所(Asialaw Profiles 2020)
建築業務推薦的律師事務所(Asialaw Profiles 2020)
消費商品及服務業務推薦的律師事務所(Asialaw Profiles 2020)
爭議解決業務高度推薦的律師事務所(Asialaw Profiles 2020)
保險法律業務高度推薦的律師事務所(Asialaw Profiles 2020)
勞工及僱傭業務高度推薦的律師事務所(Asialaw Profiles 2020)
訴訟及爭議解決領域知名的律師事務所(Benchmark Litigation Asia-Pacific 2020)
特別聲明
香港何耀棣律師事務所編寫此文的目的僅為幫助客戶及時了解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及實務的最新動態和發展,僅供參考,不應被視為任何意義上的法律意見或法律依據。任何僅依據此文的全部或部分內容而做出的決定及因此造成的後果由行為人自行負責。如果您需要專業的法律意見,歡迎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