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王思煬)2021年1月7日,獐子島披露風險提示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大連市公安局「調取證據通知書」,需配合獐子島涉嫌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偵辦調取有關證據。
2020年6月15日,證監會依法對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證監會認定,獐子島2016年虛增利潤1.3億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58%;2017年虛減利潤2.8億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9%。2020年9月11日,證監會網站發布《證監會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證券犯罪案件》,認為獐子島上述行為涉嫌構成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將獐子島及相關人員涉嫌證券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1月7日,獐子島披露,近日收到大連市公安局「調取證據通知書」,通知指出,大連市公安局偵辦的大連獐子島集團涉嫌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案需調取有關證據。
獐子島在風險提示中稱,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九條,「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鑑於獐子島目前處於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相關股東股份減持須遵守上述等規定。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
新京報記者 王思煬
編輯 李嚴 校對 李世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