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7月8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規定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是16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是14歲。詳細點說,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近年來,嚴重校園暴力、低齡未成年人殺人、重傷他人的案件時有曝光,前不久,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其中提出,限制民事行為的年齡由原來的10歲降低到6歲。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降低再次成為各界關注熱點。
昨天,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和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在京召開「刑事責任年齡圓桌討論會」,刑法、刑訴法、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方面的專家從多維視角,就此展開熱烈討論。
觀點一、應該附條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廣東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鄭子殷律師,長期做的是未成年被害人維權和保護工作,專門寫文章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他依據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項針對10個省市5864名中小學生的調查顯示的數據——32.5%的人「偶爾被欺負」,6.1%的人「經常被高年級同學欺負」,提出,校園暴力數據與未成年人犯罪數據的巨大差距反映出大量未構成犯罪的暴力事件「依法無法處理」。他提到今年1月發生在廣州番禺的11歲女童被姦殺案。「發生在我們廣州的番禺區,一個11歲女童被姦殺,姦殺她的人19歲,這個人不同程度地傷害過6個未成年人,首先他13歲時故意殺害一名4歲男童,(不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14歲時重傷一個未成年人,被判6年(有期徒刑);出獄不到2個月從廣西流竄到廣州,在春節前姦殺了一個11歲的女童。」
鄭律師認為,從此案可以看出,初次犯案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又沒有有效的社會矯正措施跟進,不但未成年人會一步步在惡性犯罪中淪陷,還傷害了無辜的他人。
鄭子殷提出,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可?「附條件降低」,對於嚴重暴力犯罪的累犯,應剝奪刑事責任豁免權,針對未成年人的傷害,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與擴充入刑的犯罪行為。
觀點二、應該「理性看待刑事責任年齡」
民法總則草案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由10歲降低到6歲,理由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認知能力都有所提高」。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學院劉慧娟老師認為,孩子變聰明了不意味著能承擔刑事責任。聰明是因為知識學的提前了,但是並不意味著身心各方面的能力都達到了。
中國政法大學王牧教授從事犯罪學研究幾十年,他分析,低齡兒童違法犯罪增加,這是事實,甚至到了比較嚴重的程度。但是,他主張,孩子再成熟提前,刑事責任年齡也絕對不應降低,犯罪低齡化是國際大趨勢,沒有一個發達國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是社會文明發展的必然結果。他強調,一百多年來對犯罪問題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都表明,「十座監獄不如一座學校」, 用刑罰懲罰未成年人等於製造更多、更嚴重的罪犯。他認為如果以社會上很少出現的帶有極端性、特例性的事件作為依據來制定將普遍通行的法律,缺乏理智,後患無窮,社會效果會極其糟糕。
首都師範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務所主任席小華介紹,前年對323名京籍未成年犯調研發現,首次發生不良行為是12歲至13歲之間,發生犯罪之前,大多是2至3種不良行為糾集在一起,目前他們已經對幾千份少年犯罪樣本進行分析。「通過我們對2500到3000份樣本的分析,你還是會發現大多數孩子犯罪的問題是社會問題,和家庭問題。反過來講,把社會問題、家庭問題的板子都打到未成年人本人身上,從道義上講是不公正的。」
一個在工讀學校就讀的孩子,欺負其他同學,還打老師,社工進行了跟蹤調查,
席小華分析,發現這個孩子所表現的方式就是10歲之前他媽對他的方式,就是他家庭怎麼對待他,他就怎麼對別人,他本身的成長經歷就造就了他的行為特徵,後來社工就做了一個工作,就是讓他們母子關係重建,達到了比較好的效果,這孩子現在初中快畢業了。如果我們簡單解決問題,就是關他10年也不管用,這就是我為什麼說,反對用單一的方法解決面臨的複雜問題。
觀點三、建立成體系的、輕重有別的不良行為早起幹預機制
很多專家強調,對於低齡兒童犯罪,必須依法加以幹預,不能坐視不管。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檢察院未檢科科長王英提到,美國馬文.沃爾夫岡教授窮盡一生,與他的團隊進行實證研究,發現對未成年人最初的越軌行為進行正確處理至關重要。少年犯中有94%會痊癒,只有6%會成為累犯,但6%的累犯,即使對他逮捕和坐牢,也無助於阻止他再犯,而這6%的累犯將會犯下社區和國家50%以上的強姦、殺人、搶劫重型案,這就說明,如何在他們剛剛觸犯法律階段給一個正確的處理,可能有益的不僅僅是這部分人,更多的是我們在座的大家和整個中國。
如何有效地對初犯未成年人進行幹預,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朱堅認為,不是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而是要激活法律中的殭屍條款。
華東理工大學社會工作系教授費梅萍將犯錯誤的未成年人比喻成次生林,提出應該給他們回歸主流社會的機會,充分發揮社區矯正的作用。社區矯正,特別是在未成年人的基本任務裡邊能不能在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裡面有更具體的規定,讓這個矯正對他的成長有一個更好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