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入贅後可以不贍養自己的父母嗎?
入贅婚姻,即指男女結婚後,男到女家成親落戶的情形,這種婚姻多是女家無兄無弟,為了傳宗接代者招女婿上門。舊社會有一種陋習,男到女家成親落戶要隨女家的姓氏,被稱為「倒插門」,「小子無能更姓改名」等等。新中國成立後,為了改變男尊女卑或女尊男卑的觀念,大力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傳統意義上的「倒插門」也大大弱化,只是居住地方。
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兒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合理要求。
男方入贅同樣需要贍養父母。只要是夫妻雙方的直系親屬,不管是女方嫁給男方,還是男方入贅女方,都有義務贍養自己的父母和對方的父母。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因結婚入贅等原因而免除。入贅不是過繼,出嫁女有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入贅男同樣也有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有對子女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對父母贍養扶助的義務。
贍養費的給付內容有以下六個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如果男方有其他兄弟,那麼他的兄弟應該盡主要贍養義務,他付次要的義務。如果男方有姐妹,姐妹同樣外嫁,那麼兩人具有同樣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