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險一金,大家應該都不陌生,在我國,社保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同時社保作為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企業與職工籤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生活中,各種企業為了不繳納五險一金想出了種種招數,最常見的莫過於與員工籤訂勞動合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自願放棄社會保險金,而公司會將這部分金額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最無賴的則是直接拖著不交,什麼解釋也沒有。那麼公司不為職工繳納社保應該怎麼辦?可不可以到法院起訴?這是不可以的,因為不在法院的案件受理範圍之內。
但是職工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此外也可以自行補繳社會保險,而後把對方訴至法院,要求單位返還其中應當由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這樣法院一般都會予以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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