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違約責任的約定比較模糊,甚至省略這一條款。如果發生違約現象,守約方就需要對損失進行詳細的計算,而很多事實方面的損失往往不好進行舉證,維權之路也是步履維艱。那麼違約責任的一般條款有哪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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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一般條款有哪些,是什麼?
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趙強律師解答:
違約責任條款主要內容包括何種違約責任應承擔什麼違約責任,違約損失範圍,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違約金的支付方式,期限,其他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期限等。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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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趙強律師解析: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即間接損失、後果性損失等非直接損失也可以作為損失賠償額進行主張,由此可能造成違約責任過高且難以控制,因此一般在合同中會對違約責任進行限制。限制的方式可以是明確約定各方對違約責任的承擔僅限於直接損失,也可以考慮設定賠償責任的上限或者封頂。
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約定合同內容,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應當充分預見違約的可能,並對產生的後果做出明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但不可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於違約的種類繁多,不同的合同類型選擇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是不同的,但是任意一種承擔方式都應直接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實踐中,以約定違約金的方式是比較普遍、直接且能夠實現的。違約金是指預先約定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義務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因為違約金是用數字表示,一目了然,不易產生歧義。其次,還可以根據雙方的情況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這也是律師實踐中為當事人涉及違約條款比較慣用的方式之一。